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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民间借贷民事行为已成为不少人的经济行为内容。借款时,一般双方都会约定还款期限。在借款到期时,债务人不能足额还款的话,债权人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追债。那么,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到期,债权人是不是就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呢?借款期限未到期可以起诉吗?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未到期”的民间借贷纠纷。 普法故事 意外得知借款人无力还款 男子一纸诉状将旧识状告法庭 杨启文(化名)与高哲(化名)是旧识,2018年11月3日,高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启文借款25万元整,高哲向杨启文出具了一张借条认欠,借条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8%计息,借期一年,杨启文于当日向高哲转账支付借款。 不久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启文得知高哲在外债台高筑,已被多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消息让杨启文慌了神,心里不禁泛起嘀咕,觉得高哲没有能力偿还债款。担心25万打水漂,更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在多次催讨无果下,杨启文在2019年7月8日,向平潭法院起诉,要求高哲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而高哲认为,自己与杨启文约定的借款时间为期1年,借期未到,杨启文无权起诉其要求还款。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法官说法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人有权提前诉请偿还借款 按借条的约定,杨启文诉请高哲归还借款时,债务未全部到期。杨启文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高哲是否需要提前偿还债款呢? 经审理,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杨某是否有权主张高某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故通常情况下,在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时,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无权提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但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平潭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其中数位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该类案件中的债务人通常资不抵债,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也无法完全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情况下,若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须待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再向法院起诉,则届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已被分配完毕,债权人将血本无归。 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在综合分析案情后,从保护杨某债权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杨启文的债权尚未到期,但高哲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多人起诉,杨启文有理由相信高哲已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故其有权提前诉请高哲偿还借款。最终,法官判定杨启文胜诉。 法律课堂借款期限未到期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在借贷中常有发生,但许多人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了解,本期岚岛亮法就此整理了两个常见问题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第一,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若履行期限届满了,则构成实际违约。第二,债务人提出的将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如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则不可适用该规定。第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债权人作出了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问题2:如何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第一,债务人的明示行为应当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肯定地作出意思表示。第二,债务人的默示行为包括两个成立条件:首先,债务人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即债务人的行为有理由让债权人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其次,债权人掌握了相关的证据,“预见”毕竟属于主观判断范畴,还不足以判定债务人一定会违约,故还需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支撑。 法官提醒: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同时这些违约情形特别是以行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一方不能在对方不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主张对方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标题:《法官说法 | 债务未到期 能否诉请提前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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