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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2-26 16: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淮住建〔2022〕99号

 

濉溪县、三区住建局,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7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评价和公开

第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否决项、特殊项、基本项以及附加项,其中基本项100分,附加项10分,满分11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具体根据《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其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检测机构存在否决项目中任意一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为D,不再进行后续评价。

检测机构存在特殊项中的任意一项行为,直接在总分值中扣20分,不得定为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一)A(优秀):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B(良好):得分为80(含)-90分(不含);

(三)C(合格):得分为70(含)-80分(不含);

(四)D(不合格):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一票否决项的。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公开。登陆“信用淮北”,查询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及认定、采集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新产生的信用信息录入检测动态评价管理系统。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被授权范围(岗位、检测项目)、学历、职称等。企业从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淮北市)-检测机构动态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登录,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材料完成基本信息提交审核(可自主选择审核部门)。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系统将赋予基础分100分,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务必真实有效,如有变更,要及时提交审核。未上传材料完成基本信息审核的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淮开展检测业务。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1至3年。

企业应在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提交审核(可自主选择审核部门),逾期不予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中的任务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可结合查阅官方网站信息等方式进行审核完成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录系统。

企业对其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后,直接评为信用D级。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6个月至3年。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录系统,同时系统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手机上,企业经查询对信用扣分存有异议的,须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六)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企业“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从“黑名单”移出的企业,由原列入部门负责录入,记录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清零。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具体政策如下:

(一)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

(二)对A级检测机构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对B级检测机构实行正常监管。

第十七条  对C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将其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并给予警示,增加检查频次,在进行资质管理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晋升资质等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审查,加强资质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对D级检测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检测活动;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扶持对象。

自信用评级为D级之日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不推荐申报各级先进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因岗定人、从严控制、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坚决做到一岗一人,专人专责,严禁将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审核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用信息。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

附件

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分标准

得分

否决项

 

 

 

 

 

 

 

 

 

 

 

 

 

 

1

 

 

 

 

 

 

 

 

 

 

 

 

 

建设检测行业管理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转包检测业务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6、发现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未依法履行检测职责,收受被检测方财物的;

 

 

7、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8、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9、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法院、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特殊项

 

 

 

 

 

 

 

1

 

 

 

 

 

 

 

建设检测行业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2、受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3、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4、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未将检测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在总分基础上

直接扣20分

 

5、检测机构拒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第二次能力验证结果有问题和不满意的。

在总分基础上

直接扣20分

 

 

 

 

6、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规定留置已检样品的。

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基本项

 

 

1

 

 

资质管理(6分)

1、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资质证书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2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

 

2、检测机构存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情况的,是否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

 

 

 

 

2

 

场所和环境

(16分)

1、检测场所布局、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场所标识清晰。(12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2、危险材料管理、现场检测安全措施满足要求,安全防火设施齐全。(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3

人员

(16分)

1、是否存在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4分)

2分/次,扣完为止

 

2、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4分)

2分/次,扣完为止

 

3、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到岗履职(4分)

2分/次,扣完为止

 

4、检测机构是否每年针对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执行。(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4

 

 

 

 

 

检测设备和

标准

物质

(16分)

1、是否正确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精度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2、仪器设备安装、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处于正常工作和有效管理状态。(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3、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有限期内。(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4、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是否有正确的标识(2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5

 

样品管理(8分)

1、检测机构是否能确保样品的完整性、真实性、代表性;样品是否有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的混淆;见证取样的检测样品,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是否核验其见证取样信息。(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2、检测机构已检样品留置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留置的已检样品是否有标识。(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基本项

 

 

 

 

 

6

检测过程(14分)

1、现场检测是否按相关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抽测样品、工程部位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2、是否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分,扣完为止。

3、是否及时、真实记录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条件和设备状态。(4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7

记录、报告(24分)

1、检测报告依据规范标准是否正确、现行有效;是否信息量齐全,内容正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2、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是否随意抽撤、随意涂改。(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3、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4、检测原始记录是否信息量齐全,内容正确,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测原始记录的更正或者更改是否规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6分)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附加项

 

 

 

1

参与国家、省、市的重大质量技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的;(上限为3分)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1.5分/项,省级1分/项,市级0.5分/项。

 

 

 

2

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上限为2分)

近三年自行研究开发用于检验检测行业的测试设备、软件系统、检测方法以及专利等,每项0.5分。

 

 

 

 

 

3

编制标准规范、教材书籍(检验检测行

业)(上限为2

分)

近三年主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教材,加1分;参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书籍的,每项加1分;主编地方标准规范、教材,每项加1分。参编地方标准规范、教材,每项加0.5分。

 

 

参编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测书籍,加1分。

 

备注:1、否决项条款,存在任意一条行为的检测机构,直接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

2、特殊项条款,存在任意一条行为的检测机构,不得定为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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