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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

2024-03-05 1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贫困农场(林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报账管理

第五条  以项目管理方式推进的扶贫项目,报账时提供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相关税务发票。实施主体需用原始发票记账的,可用复印件报账,但需加盖实施主体公章。

直接补助到户的扶贫资金,报账时提供受益贫困户签字的花名册。

项目验收、到户资金核实的具体办法、程序由县(市、区)确定。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报账。需补充报账资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部门(单位)。

第七条  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县(市、区)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客观需要可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报账凭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予以报账。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扶贫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2年12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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