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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3-09-22 09: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六)军令状签署要求。特别重大(一般财政补助经费900万元以上)、特别紧急的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项目,应签署军令状。

(七)财政补助经费额度。对企业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0%,农业领域和26县企业可放宽至不高于30%;

(八)攻关时限。项目攻关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军令状制”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榜单审核。榜单应按程序报批确定,其中“尖兵”计划项目、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项目的榜单,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议等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榜单发布。榜单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可滚动发布、动态调整。不宜公开的,可定向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推荐。采用直接申报和审核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专业评审。省科技厅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项目,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择优委托(含定向委托)项目可仅开展会议评审。

(一)网络评审。由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其中省外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

(二)会议评审。组织5—7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预算编制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遴选。项目评审所需专家按照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可邀请最终用户、投资专家等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特邀专家由省科技厅确定。相关行业产业部门可推荐特邀专家或受邀参与评审。选取的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审专家选择坚持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赛马”制。对申报同一榜单的符合立项要求、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可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

第十三条 立项决策。省科技厅综合分析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审定后,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项目应签订合同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合同书应约定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等。

“军令状”应对“里程碑”节点考核要求、奖惩措施等进行具体约定。“里程碑”节点主要根据研发关键环节选取核心技术指标(一般不超过3项),并分别明确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期一般为50%,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赛马”制项目首期一般为30%。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合同履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实施过程检查。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2年以上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通过的,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给予支持。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终止,收回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重要事项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中发现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实施或逾期未完成项目实施的,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省科技厅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通过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完成约定目标、资金使用合理的,为验收通过。未完成约定目标或资金使用不合理的,为验收不通过。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未完成约定目标的,按结题处理。

“军令状”项目按照“里程碑”节点约定的关键指标进行评价,对按约定达成目标、绩效突出的,可滚动支持,并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因主观不努力等因素导致攻关失败的,原则上对项目负责人暂停两年内省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并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跟踪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在线填报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绩效填报情况作为后续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元化投入。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项目资金的统筹滚动安排,鼓励市县、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联动出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监督,由省科技厅牵头对榜单编制、专家选用、评审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和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实施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评估评价、验收等工作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诚实守信等要求作出承诺。归口管理部门在推荐项目时应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主体,不得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合同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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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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