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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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明确旧村庄引入合作伙伴改造的程序。按照96号文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参考广州市的做法,明确了旧村庄公开引入合作伙伴改造的流程,包括明确了公告期(不少于六个月)、公告发布地址、交易地址等内容和要求。 ⑥明确了出让价格的确定方式。根据国家土地评估规定和96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项目改造必须评估,并明确了出让地价确定方式,即按出让净地评估扣除收储成本评估的净额作为出让底价的方式报市土地收储和出让价格评估(含三旧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出让地价。 (二)推进简政放权。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辖区政府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实施细则》在省政府委托下放“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初审、项目认定、改造方案编制等具体工作、项目后期跟踪监管权下放至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行使,并优化有关程序和标准。 (三)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根据省政策规定,将纳入改造范围的地块用地行为发生时间范围从200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延后两年半时间。明确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另外,对上盖物占地比例低于30%的地块一般不得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对上盖物占地比例不足30%、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等特殊情形,也规定了特殊处理的方法。 (四)调整了保障性住房以资代建标准。 原来的保障性住房以资代建标准是在2011年制定,分成三级标准2000、2200、2400元/㎡, 至今7年未更新,该标准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我市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相差较远,调整为4500元/㎡,可以满足政府自建安置房的需要。 (五)增加了增值收益分配政策。根据省96号文和《实施意见》,关于政府收储后招拍挂供地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的规定,同时,参照东莞市的一些做法,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收储后统一实施改造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收储成本评估的价格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时的净地评估价减去“基础补偿”与政府计提基金后的差额的20%比例计算。 (六)完善了“三旧”改造类型和审批程序。根据省“三旧”改造政策的要求和成效统计的需要,完善了我市“三旧”改造的类型,包括: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类型及其改造审批程序,除涉及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的改造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批外,其余类型可在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批。 (七)加快“三旧”用地审批。 一是明确审批权限。根据78号文第十七、十八条,96号文第八条以及14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明确改造方案、土地征收手续、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权限、依据等。在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时,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情形,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需由村集体提出转国有的申请,并且对供地范围有限制。如果土地已由外来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无法满足转国有的办理条件,可视情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操作;二是如果不能直接确权为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与村集体历史上签订了征地协议并兑现补偿,按照报批改造方案的方式完善征收手续。 二是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按照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的原则及以往惯例,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相关规划、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要求且进行拆除重建改造的,可直接适用“三旧”改造完善用地手续政策。采取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非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通常比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量小、相对容易推进,从政策公平性的角度考虑,理应与拆除重建类项目区别对待,不能直接适用“三旧”改造完善用地手续政策,有待省政策进一步规范。 三是规范“三地”报批方式。为促进地块整合改造,特别是解决改造地块权属界线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界限不一致等问题,省“三旧”改造政策允许将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直接供地给改造主体,但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报批。 (八)规范“三旧”改造供地。 一是支持产业类改造项目。为响应国家和省大政方针政策,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将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过渡期政策”引入“三旧”改造领域,即对于改造后用于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允许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期间不需变更土地用途、权利主体和补缴出让金。 二是规范公益用地移交方式。按照96号文规定,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自行改造的“工改商”项目必须向政府无偿移交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用地。《实施细则》明确了无偿移交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省政策抵扣了应无偿移交15%比例的公益性用地,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不需缴纳地价,同时明确了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确权登记方式,明晰产权问题。 (九)明确经费保障。加大财政对“三旧”改造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同时,明确“增值共享”、农村集体组织扶持、“进园入区”奖励、对区以奖代补等资金使用拨付程序。 (十)加强批后监管。“三旧”改造项目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审批过程严格把关必不可少,在批准之后强化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涉及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方须与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同时明确监管协议的内容和退出条件。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为进一步防止“三旧”改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实施细则》加强了项目信息公开。包括:对“三旧”改造涉及的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协议出让补缴地价等重大事项,须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辖的相关协调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协议出让补缴地价还需在省国土厅监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ps:如果您要加入广东主要城市旧改政策交流群,了解更多旧改政策和认识更多朋友,欢迎扫描一下“房导俱乐部”二维码,添加工作人员微信(TruthIsF),验证身份后即可进群。 起飞 让我们一起飞! 长 按 关 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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