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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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532

2024-06-03 08:22: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532-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532-2018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4 施工及验收 4.5 维护管理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5 施工及验收 5.6 维护管理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2 管道设计 6.3 管道附属设施 6.4 配套系统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6 施工及验收 6.7 维护管理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2 管材及附件 7.3 管道支撑 7.4 保温及防腐 7.5 施工及验收 7.6 维护管理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5 施工及验收 8.6 维护管理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2 通信线缆舱 9.3 线缆布设 9.4 施工及验收 9.5 维护管理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5 维护管理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6 维护管理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2 管道设计 6.3 管道附属设施 6.4 配套系统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6 施工及验收 6.7 维护管理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2 管材及附件 7.4 保温及防腐 7.5 施工及验收 7.6 维护管理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5 施工及验收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2 通信线缆舱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pipeline engineering of urbanutility tunnelT/CECS 532-2018主编单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第358号关于发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99号)的要求,由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532-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8年8月13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9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渠),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9号E区18栋;邮政编码:610073;联系电话:028-83224938)。     主编单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大学、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中岩科技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贝根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立宁、王恒栋、张季超、李祖鹏、肖燃、张元荣、胡振兴、李建国、张广强、李鹏、曹彦龙、王建、白翔、乔萍、张智、刘文波、杜建梅、王家良、李华成、李祺、王建军、白镭、王峰、许凯、许勇、陈小武、王可怡。     主要审查人:康景文、油新华、王家华、宋奇叵、吕波、史志利、黄冏。

1  总则

1.0.1  为确保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敷设、运行及维护管理有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维护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工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1.0.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统称。

2.1.2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地下综合管廊中除管廊主体结构外的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及标识等系统设施的统称。

2.1.3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和通信等市政工程公用管线的统称,不包含工业管线。

2.1.4  排水管(渠) sewerage pipe duct     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渠)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总称。

2.1.5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2.1.7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ve limit(U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统称。

2.1.2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地下综合管廊中除管廊主体结构外的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及标识等系统设施的统称。

2.1.3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和通信等市政工程公用管线的统称,不包含工业管线。

2.1.4  排水管(渠) sewerage pipe duct     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渠)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总称。

2.1.5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2.1.7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ve limit(U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

2.2  符号

    a——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距舱壁距离;     b——线缆桥架宽度或线缆支架中托线板长度;     c——工作通道宽度;     d——光缆余长盘绕直径;     h——线缆桥架层间距或线缆托线板层间距;     h1——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地面高度;     h2——光缆余长盘绕直径顶部至舱室顶板距离;     n——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托线板层数;     H——通信线缆舱高度;     K——通信线缆舱宽度。

3  基本规定

3.0.1  接入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应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0.2  城市范围内除工业管线外的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3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4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0.5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

3.0.6  综合管廊顶板设置的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3.0.7  综合管廊廊体的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8  设有污水管道的综合管廊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9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应与地下空间等设施统筹协调。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最外侧;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上部。

3.0.10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相互之间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工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年度维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3.0.11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保综合管廊及工程管线的安全运营。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1  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4.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系统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4.1.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的方式安装。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1  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4.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系统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4.1.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的方式安装。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1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输配水管道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2.2  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特性及运行工况通过计算确定。

4.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及阀门井。

4.2.4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宜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4.2.5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排水管道同侧布置时,应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的下方。

4.2.6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入廊的其他管线交叉部位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150mm。

4.2.7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管廊侧壁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3.1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或化学建材管等。

4.3.2  给水、再生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内防腐可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环氧粉末涂层或塑料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塑料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水泥砂浆内衬加环氧密封涂层或聚氨酯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4.3.3  给水管道的阀门、管材及管件的内防腐材料和承插接口处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4.3.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分支、管道端部堵头以及管径变化处等部位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确定。

4.3.5  入廊的给水管道承担管廊外部的消防功能并连接市政消火栓时,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市政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3.6  给水、再生水输水管道隆起位置应设排气装置,并根据管道竖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及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形式和口径。当管道竖向布设平缓时,宜间隔1000m设一处排气装置;给水、再生水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排气装置。

4.3.7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低标高处及阀门间管段低标高处设置泄水阀,泄水应通过管道排至管廊排水边沟或集水坑。

4.3.8  整体连接的管道应根据管道伸缩量每间隔一定距离单独或结合阀门位置安装伸缩管配件。

4.3.9  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体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4.4  施工及验收

4.4.1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由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4.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4.4.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4.4.4  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构(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4.4.5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4.4.6  给水、再生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4.4.7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4.4.8  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4.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4.4.9  给水管道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4.5  维护管理

4.5.1  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4.5.2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维管理工作。

4.5.3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5.1.2  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相协调。

5.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

5.1.4  雨水管、污水管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

5.1.6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布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或利用管廊结构本体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

5.1.7  接入综合管廊污水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5.1.8  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5.1.2  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相协调。

5.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

5.1.4  雨水管、污水管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

5.1.6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布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或利用管廊结构本体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

5.1.7  接入综合管廊污水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5.1.8  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1  输送雨水的廊体舱室及附属构筑物宜采取防腐措施。

5.2.2  利用廊体结构采用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室或与其他管道共舱。雨水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

5.2.3  管廊内排水管(渠)的检查井等节点的布设,可根据检查井的功能需要并结合吊装口、排风口等节点进行设置,并应避开进风口。

5.2.4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2.5  管道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3.1  排水管道的设计水量、断面尺寸与形状、坡度、充满度、流速及设计重现期等参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2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3  雨水管(渠)按满流计算,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设置预留断面;     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2m。

5.3.2  重力流排水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评估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管廊内排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并对排水管的设计进行复核;     2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的设计标准不应低于直埋管道的设计标准;     3  根据实际需要,宜在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

5.3.3  采用压力流输送雨水、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消减水锤的措施。

5.3.4  输送雨水、污水的压力排水管道中途不宜收集雨水、污水。

5.3.5  排水管(渠)接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并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5.3.6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5.3.7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5.3.8  排水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需要折线敷设时,应采用柔性连接。

5.3.9  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应在水推力产生处设置止推墩。球墨铸铁管可采用自锚式接口;承插式压力排水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通过计算确定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0  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5.3.11  压力流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2  重力流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的坡度进行同坡设置。当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排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排水管(渠)可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

5.3.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具有严密性。重力流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行闭水试验,压力流排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

5.3.14  排水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4.1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管等管材。

5.4.2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

5.4.3  排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措施。防腐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内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铝酸盐水泥或塑料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铝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聚氨酯涂层或环氧陶瓷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5.4.4  雨水渠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渠道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5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6  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及阀门。

5.4.7  排水管(渠)在综合管廊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内置严格密闭的检查井、检查口或直接通至外部道路的检查井;压力排水管应设置压力检查口。检查井或检查口宜设在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5.4.8  排水管道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位置宜设置供管道清通设备使用的用电插座。

5.4.9  排水管(渠)检查井或检查口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确定,可结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确定检查井节点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10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维修的要求,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

5.4.11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12  同一断面接入综合管廊的检查井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量不宜超过2条。

5.4.13  重力流排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应设排气装置,管道可通过排气检查井盖或通气管进行排气。通气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5.4.14  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时,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设置引出管廊外的排气装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5.4.15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应设置用于检修的排空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空装置宜设置于管渠的低标高点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至管廊外;     2  污水管道无法自流排出时,可通过廊内检查井或排至外部设置的集水井经提升排出;     3  雨水管渠的排空可接至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排出。

5.5  施工及验收

5.5.1  排水管(渠)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5.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交底),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5.5.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5.5.4  排水管(渠)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5.5.5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维护管理

5.6.1  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

5.6.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

5.6.3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综合管廊内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生的影响,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

5.6.4  纳入综合管廊排水管(渠)的舱室内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H2S、CH4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最不利处,通过监控及时反馈,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行预警,保障管廊内维修人员的安全。

5.6.5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廊内排水管(渠)发生渗漏事故应有技术措施准备和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

5.6.6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工作。

5.6.7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管径及供气规模应满足城市近期和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6.1.2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然气管道舱室严禁穿越下列设施:     1  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等重要公共设施;     2  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  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筑物。

6.1.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

6.1.4  天然气管道舱室宜采用现场浇筑。

6.1.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地铁隧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缘尺寸的1倍;     2  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     3  天然气管廊建设预计下方后续有地铁隧道时,管廊底预留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

6.1.6  管廊中管输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应为加臭天然气。

6.1.7  天然气管道公称管径宜大于DN250,设计压力宜小于或等于1.6MPa。

6.1.8  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综合管廊内。

6.1.9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材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

6.1.10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及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设计等级选用。

6.1.11  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独立舱室的地面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地面。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管径及供气规模应满足城市近期和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6.1.2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然气管道舱室严禁穿越下列设施:     1  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等重要公共设施;     2  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  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筑物。

6.1.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

6.1.4  天然气管道舱室宜采用现场浇筑。

6.1.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地铁隧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缘尺寸的1倍;     2  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     3  天然气管廊建设预计下方后续有地铁隧道时,管廊底预留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

6.1.6  管廊中管输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应为加臭天然气。

6.1.7  天然气管道公称管径宜大于DN250,设计压力宜小于或等于1.6MPa。

6.1.8  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综合管廊内。

6.1.9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材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

6.1.10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及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设计等级选用。

6.1.11  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独立舱室的地面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地面。

6.2  管道设计

6.2.1  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并带手动开闭机构的紧急切断阀。阀室(或阀井)距管廊进出口、周围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6.2.2  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分段阀门应具有带手动开闭机构的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并应采用焊接阀门。与天然气管道连接的放散阀或放空阀和排水阀一端应采用焊接;管道直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处,可采用螺纹连接。

6.2.3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或设置在独立的阀室内。

6.2.4  天然气管道管件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的有关规定。

6.2.5  天然气管道直管段壁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公式计算确定,强度设计系数宜按F=0.3选取,管道最小公称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2.6  天然气管道敷设宜采用自然补偿或设置方形补偿器进行补偿。

6.2.7  天然气管道管底与管廊地面的安装净距不应小于300mm。

6.2.8  天然气管道绝缘接头应设置在进管廊紧急切断阀前和出管廊紧急切断阀后。

6.2.9  天然气管道进出地下综合管廊和穿过防火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应敷设于套管中,并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天然气管道不应有焊接接头;     3  套管与天然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难燃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应预埋在管廊廊体上,伸出管廊舱墙体面长度不小于200mm;     4  套管内径应大于天然气管道外径100mm。

6.2.10  天然气管道舱与地铁、地上轻轨、地下市政道路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2.11  天然气管道舱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m,宽度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1.5m。

6.2.12  天然气管道外壁与墙面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任何操作阀门手轮边缘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2.1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3  管道附属设施

6.3.1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通风口与其他舱室通风口、吊装口、人员逃生和出入口等以及周边建(构)筑物门、窗口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6.3.2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3.3  天然气管道放散阀或放空阀的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的最高处;     2  天然气管道截断阀两端;     3  天然气管道放散阀宜设置在管廊外。

6.3.4  放散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管径应满足在15min内将放散管段内压力从最初压力降到设计压力的50%,且满足置换要求;     2  引至室外的永久固定式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m,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严禁向舱内放散气体;     4  不设固定放散管的放散阀后应设置法兰盲板(包括置换接口);     5  放散管放散阀前应装设取样阀及管接头;     6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且满足防雷、接地等要求。

6.3.5  天然气管道舱室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独立的集水坑,并宜设置防爆自动排水设施;     2  天然气管道试压排水宜引至管廊内集水坑;     3  采用水介质试压的天然气管道低点应设置焊接排水阀。

6.3.6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天然气管道宜采用低支墩或支架架空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宜采用固定支座和滑动或滚动支座;     2  支架间距应根据管道荷载、内压力及其他作用力等因素,经强度计算确定,并应验算管道的最大允许挠度;     3  支座边缘与管道对接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     4  支座应满足管道抗浮和管廊沉降变形的要求。

6.4  配套系统

6.4.1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采用防爆机械进风、排风的通风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亭口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2  进风、排风的通风口应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     3  当风亭口四周3.0m范围内设置防护隔离围栏时,风口下沿最低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应满足防淹要求。

6.4.2  廊内设有分段阀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裸管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舱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6.4.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20%时,应联动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6.4.4  天然气管道舱室具有远程控制的分段阀门、事故风机、监控与报警系统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的内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6.4.5  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内入口处应设置用于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6.4.6  廊内设有分段阀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内的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规定;裸管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电力装置不应低于“Gb”级的规定。

6.4.7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6.4.8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宜放置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位置。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6.4.9  天然气管道舱室内宜设置化学氧自救呼吸器。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1  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应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天然气管道的监控系统应具备接入综合管廊整体监控系统的功能。

6.5.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5.3  天然气管道舱不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6.5.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可靠,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5.5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和数据采集、报警系统设备及其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6.5.6  天然气管道舱内应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隔15m设一台检(探)测器,检(探)测器应布设在管道接口、阀门等易泄漏处,检(探)测器宜采用廊顶吊装或侧壁安装,不应影响邻近的其他设备的操作;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位于廊内最高点以下300mm,或高出释放源0.5m~2.0m,并应安装牢固可靠和便于维护、标定;     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当采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时,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

6.5.7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4  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关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5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50%时,应联动关闭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6.6  施工及验收

6.6.1  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6.6.2  天然气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钢管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管道安装完毕试压合格后,管道外表面应再涂刷防锈面漆。

6.6.3  天然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小于和等于0.8MPa的管道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大于0.8MPa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腐蚀性洁净水作为强度试验介质;     2  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环境温度在5℃以下试压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  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     4  管道强度试验的稳压时间为4h。

6.6.4  天然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     2  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     3  试验压力应为1.15倍的设计压力;     4  试验的稳压时间为24h,以不泄漏为合格;     5  试验应以达到试验压力稳定24h后开始计时。

6.6.5  天然气管道置换应在管廊管道末端设置放空阀及放空管、取样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换应在试压和吹扫合格后投产前进行,置换介质应为氮气等惰性气体;     2  置换过程中管内气体流速不宜大于5m/s;     3  用惰性气体先置换管道中的空气,置换合格后再用天然气置换管道中的惰性气体;     4  用惰性气体置换管道中的空气,管道末端测得的含氧量小于2%为合格;     5  用天然气置换管道中的惰性气体,管道末端测得的CH4含量大于80%为合格。

6.6.6  天然气管道标志和警示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标有明显的色标和种类的标志;     2  管道集水坑、阀门等可能泄漏天然气的场所应挂有严禁烟火(或火种),严禁开闭阀门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  管道舱的进出口、通风口、维修及投料进出口等地面设施应标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或火种、请远离等安全警示标识和报警维修电话;     4  标志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6.6.7  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6.7  维护管理

6.7.1  天然气管道系统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6.7.2  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

6.7.3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和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分级审批制度和应急措施等,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有关规定。

6.7.4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配置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自动苏生器、担架、防爆测定仪、防爆对讲机、便携式泄漏气体测定仪和消防器材等设施,且应维护保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7.5  进入天然气管道舱室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无铁钉的鞋,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非防爆机具和检测设备等进入天然气管道舱。

6.7.6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应定期与消防部门进行防火防爆应急预演,每年不应少于1次。

6.7.7  对火灾、爆炸、地震、洪灾、泄漏及爆管等重大突发性事故,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6.7.8  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准上岗工作,并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7.1.2  热力管道可与给水管道、通信线缆、压力排水管道同舱敷设,热力管道应做绝热层;在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应高于给水管道。

7.1.3  热力管道在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设置阀门。

7.1.4  热力管道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7.1.5  纳入热力管道的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

7.1.6  热力管廊舱室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可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排风井和进风井必须沿热力管道舱室长度方向交替设置,其截面尺寸应经计算确定。

7.1.7  热力管道及配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7.1.8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和疏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当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泄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9  纳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纳入综合管廊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分工况对管廊整体结构、管道支撑构件及预埋件等进行设计;     2  热力管道的管道应力计算及作用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3  管道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热伸长量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66的规定执行;     4  保温厚度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计算管道总散热量时,支座、补偿器和其他附件产生的附加损失系数可取0.1~0.15,并选用隔热型支座。

7.1.10  综合管廊中的热力管道应设置检漏报警和数据采集系统。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7.1.2  热力管道可与给水管道、通信线缆、压力排水管道同舱敷设,热力管道应做绝热层;在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应高于给水管道。

7.1.3  热力管道在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设置阀门。

7.1.4  热力管道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7.1.5  纳入热力管道的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

7.1.6  热力管廊舱室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可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排风井和进风井必须沿热力管道舱室长度方向交替设置,其截面尺寸应经计算确定。

7.1.7  热力管道及配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7.1.8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和疏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当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泄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9  纳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纳入综合管廊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分工况对管廊整体结构、管道支撑构件及预埋件等进行设计;     2  热力管道的管道应力计算及作用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3  管道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热伸长量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66的规定执行;     4  保温厚度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计算管道总散热量时,支座、补偿器和其他附件产生的附加损失系数可取0.1~0.15,并选用隔热型支座。

7.1.10  综合管廊中的热力管道应设置检漏报警和数据采集系统。

7.2  管材及附件

7.2.1  管材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进行选用。输送介质设计压力大于2.5MPa时,不宜选用焊接钢管。

7.2.2  热力管道的热补偿宜采用套筒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球形补偿器和旋转补偿器等。补偿器的补偿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纹补偿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的有关规定;     2  套筒补偿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 487的有关规定;     3  采用弯管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设计应考虑安装时的冷紧,冷紧系数可取0.5;     4  当一个补偿器同时补偿两侧管道热位移时,应分别计算两侧热伸长量叠加后确认补偿器的补偿能力,补偿器补偿能力不应小于热伸长量的1.1倍。

7.2.3  热水热力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蒸汽管道可不安装分段阀门。输送干线分段阀门的间距宜为2000m~3000m,输配干线分段阀门的间距宜为1000m~1500m。

7.2.4  热力网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宜采用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要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放气阀,可采用螺纹连接;连接放气阀的管道应采用厚壁管。

7.2.5  热力管道的关断阀和分段阀均应采用双向密封阀门。

7.2.6  热水、凝结水管道的高位点应安装放气装置,低位点应安装泄水装置。

7.2.7  蒸汽管道的低位点和垂直升高的管段前应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同一坡向的管段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顺坡时的间距宜为400m~500m,逆坡时的间距宜为200m~300m。

7.3  管道支撑

7.3.1  管道支撑布置及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7.3.2  管道支、吊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确保支、吊管道符合管道补偿、热位移和对固定支架等设备推力的要求,防止管道振动;     2  支、吊架结构应简单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宜采用施工方便的典型构件和元件。

7.3.3  管道支、吊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应支撑在稳固的构筑物上,并宜布置在阀门、三通等集中荷重部位附近;     2  支、吊架间距确定应考虑管道荷重分布,并满足疏水、放水的要求;水平弯管两侧的支、吊架间距应将其中一只设置在靠近弯管的直管段上;     3  支、吊架的装设不应影响设备检修以及其他管道的安装和扩建。

7.4  保温及防腐

7.4.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

7.4.2  管道附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7.4.3  保温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经济保温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条件确定保温层厚度;     2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3  采用软质保温材料计算保温层厚度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设计保温层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厚度。

7.4.4  热力管道舱室的热力管道应涂刷耐热、耐湿、防腐性能良好的涂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HG/T 4077的有关规定。常年运行的蒸汽管道及附件,可不涂刷防腐涂料。

7.5  施工及验收

7.5.1  承担热力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应具备从事相应的管道施工和检验的资质。

7.5.2  热力管道的施工人员和质量检查、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7.5.3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5.4  保温管、管件的保温端面在贮存、运输期间,应有良好的防水漆面。管端应有保护风帽。

7.5.5  热水热力网管道运输吊装时,宜采用宽度大于50mm的柔性吊带或其他不伤及保温管的方法吊装,严禁采用铁棍撬动外护管和用钢丝绳捆绑外壳;在装卸过程中严禁碰撞、抛摔和在地面拖拉滚动。

7.5.6  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

7.5.7  工作压力大于1.6MPa、介质温度大于350℃的蒸汽管网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介质温度大于200℃的热水管网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

7.5.8  工作压力大于1.6MPa、介质温度大于350℃的蒸汽管网的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的有关规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介质温度大于200℃的热水管网的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的有关规定。

7.5.9  管线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

7.6  维护管理

7.6.1  综合管廊热力舱室及管线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及《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要求。

7.6.2  热力管廊舱室排风井和进风井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7.6.3  热力管道舱室应采用防潮的密封性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7.6.4  热力管道应进行夏季防汛及冬季防冻的检查,及时排除舱内积水;热水管线在采暖期间应每周检查一次。

7.6.5  热水管道停止运行后,应充水养护,充水量宜确保最高点不倒空。长时期停止运行的管道,应采取防冻、防水浸泡等措施,对管道设备及附件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1.1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形式选择、支架间距、支架跨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2  当需布置电缆接头时,电缆支架层间间距应能满足电缆接头放置和方便安装的要求;     3  腐蚀性环境可选用不锈钢、铝合金或断裂率低的复合材料支架;     4  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非磁性材料支架;     5  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损伤电缆绝缘的凸起、毛刺和尖角;     6  应适应使用环境,耐久稳固,并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8.1.2  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敷设宜采用蛇形敷设方式。蛇形敷设的节距宜为6m~12m,波形宽度宜为电缆外径的1倍~1.5倍。

8.1.3  高压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与其他管道或电缆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接头沿电缆敷设方向的间距应满足接头布置及安装的要求。

8.1.4  支架上电缆排列应按照电压等级从高到低、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的顺序自下而上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宜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8.1.5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8.1.6  纳入电力电缆的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电力电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8.1.7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越电缆舱;热力管道不应与非自用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8.1.8  综合管廊电缆舱断面应满足电缆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电缆舱内通道宽度单侧支架时不小于900mm,双侧时不小于1000mm,有检修车时不小于2200mm。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1.1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形式选择、支架间距、支架跨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2  当需布置电缆接头时,电缆支架层间间距应能满足电缆接头放置和方便安装的要求;     3  腐蚀性环境可选用不锈钢、铝合金或断裂率低的复合材料支架;     4  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非磁性材料支架;     5  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损伤电缆绝缘的凸起、毛刺和尖角;     6  应适应使用环境,耐久稳固,并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8.1.2  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敷设宜采用蛇形敷设方式。蛇形敷设的节距宜为6m~12m,波形宽度宜为电缆外径的1倍~1.5倍。

8.1.3  高压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与其他管道或电缆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接头沿电缆敷设方向的间距应满足接头布置及安装的要求。

8.1.4  支架上电缆排列应按照电压等级从高到低、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的顺序自下而上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宜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8.1.5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8.1.6  纳入电力电缆的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电力电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8.1.7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越电缆舱;热力管道不应与非自用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8.1.8  综合管廊电缆舱断面应满足电缆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电缆舱内通道宽度单侧支架时不小于900mm,双侧时不小于1000mm,有检修车时不小于2200mm。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2.1  66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应采用单芯电缆;改造项目空间受限和需压缩电缆舱空间的新建地下管廊项目,可根据制造情况采用三芯电缆;35kV及以下不受敷设条件限制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8.2.2  综合管廊内高压电力电缆不应采用自容式充油电缆,宜采用挤包绝缘干式电缆。

8.2.3  高压电缆金属套上过电压保护设置方案、正常运行感应电压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2.4  高压电缆金属套接地采用交叉互联方式时,宜选用分段交叉互联方式,可选用连续交叉互联方式或改进型交叉互联方式。

8.2.5  高压电缆护层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保护器持续运行电压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8547的有关规定;当短路电流过大导致护层保护器无法选出时,可采用增加回流线或减小分段长度等措施直至满足要求。

8.2.6  管廊内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并应根据电缆的配置情况、所需防止的事故风险等级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合的电缆阻燃等级。8.2.7  220kV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选用的终端及接头应经与电缆连成整体的标准性试验确认。

8.2.8  管廊内高压电缆接头宜选用预制式接头,电缆接头处宜采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8.2.9  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宜设置金属套泄漏电流在线监测、电缆温度在线监测系统,电缆接头、终端处宜设置温度、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交流电缆在线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规范》DL/T 1506的有关规定。电缆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处宜留出与管廊通信管理平台的接口。

8.2.10  高压电缆线路的交叉互联保护箱和接地箱箱体不得采用铁磁材料,固定方式应牢固可靠,密封满足长期浸水要求。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3.1  电缆舱内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8.3.2  干线、支线管廊电缆舱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火灾报警系统平台宜留出与管廊通信管理平台的接口。

8.3.3  电缆舱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3.4  电缆防火封堵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贯穿隔墙及竖井的孔洞处、电缆管孔处等应进行防火封堵;     2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8.3.5  电缆舱不应大于200m间隔采用耐火时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3.6  电缆接头两侧各3m区段及其范围内邻近并行电缆,应采用阻止延燃的措施。

8.3.7  监控与报警系统网络的传输介质应满足抗电磁干扰的要求。主干信息传输网络和与电力电缆长距离并行敷设的传输网络介质宜选择光缆。

8.3.8  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耐火等级宜为A类。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4.1  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大于1Ω;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8.4.2  电缆舱内金属支架、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高压电缆金属套、屏蔽层应按电缆接地方式的要求接地。靠近高压电缆敷设的金属管道应计及高压电缆短路时引起工频过电压的影响,管道应隔一定距离接地以将感应电压限制在50V内。

8.4.3  电力电缆舱内的接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接地干线。宜利用管廊本体结构钢筋等形成环形接地网,并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0mm×5mm的镀锌扁钢接地。

8.4.4  高压电缆舱内的接地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4.1条~8.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8.5  施工及验收

8.5.1  电力电缆敷设应接入验收合格的管廊。敷设路径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支架表面无凸起、毛刺和尖角。8.5.2  66kV及以上电缆宜采用机械敷设方式。蛇形敷设的截面较大的电缆,宜采用电缆矫直机或液压缸配合弧形钢板粘贴橡胶垫等方法使电缆弯曲。

8.5.3  电缆敷设过程中严禁电缆在支架或地面上摩擦拖拉,严禁电缆自由落下损坏电缆,严禁磕碰支架端部和其他尖锐硬物。

8.5.4  高压电缆垂直敷设固定方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的有关规定执行。

8.5.5  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 第3部分:隧道敷设》DL/T 5744.3的有关规定。

8.5.6  电力电缆舱内电气装置接地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8.5.7  电缆舱内电力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 154的有关规定。

8.5.8  电缆舱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8.5.9  电力电缆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橡塑电缆绝缘宜采用20Hz~300Hz交流耐压试验。

8.6  维护管理

8.6.1  电力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的有关规定。

8.6.2  电力电缆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保综合管廊及电力电缆的安全运营。

8.6.3  电力电缆权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电力电缆运行维护档案,并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1.1  通信线缆应优先纳入综合管廊内敷设。

9.1.2  综合管廊中的通信线缆舱断面应满足不同规模容量、不同规格型号的光(电)缆敷设、接续、检修及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等相关要求。干线综合管廊宜单独设置通信线缆舱。

9.1.3  通信线缆进入综合管廊时应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的通信需求,结合机房、基站、管道、架空线缆等已有的通信设施的现状资源情况,合理测算通信线缆及其他信息线缆的规模及分支节点位置。

9.1.4  进出综合管廊的通信管道及从管廊内引出的各节点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进出管廊的管道容量及各节点引出的分支管道容量应结合所在区域市政规划和对通信业务的总体需求综合考虑确定,并统筹安排相应的节点配套设计。

9.1.5  通信线缆不应与天然气管道、采用蒸汽介质热力管道同舱敷设。

9.1.6  通信线缆不宜与1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遇特殊情况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与35kV及以上电力电缆分舱布置时,通信线缆应与其分侧布置。通信线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最小净距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舱内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1.1  通信线缆应优先纳入综合管廊内敷设。

9.1.2  综合管廊中的通信线缆舱断面应满足不同规模容量、不同规格型号的光(电)缆敷设、接续、检修及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等相关要求。干线综合管廊宜单独设置通信线缆舱。

9.1.3  通信线缆进入综合管廊时应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的通信需求,结合机房、基站、管道、架空线缆等已有的通信设施的现状资源情况,合理测算通信线缆及其他信息线缆的规模及分支节点位置。

9.1.4  进出综合管廊的通信管道及从管廊内引出的各节点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进出管廊的管道容量及各节点引出的分支管道容量应结合所在区域市政规划和对通信业务的总体需求综合考虑确定,并统筹安排相应的节点配套设计。

9.1.5  通信线缆不应与天然气管道、采用蒸汽介质热力管道同舱敷设。

9.1.6  通信线缆不宜与1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遇特殊情况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与35kV及以上电力电缆分舱布置时,通信线缆应与其分侧布置。通信线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最小净距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舱内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9.2  通信线缆舱

9.2.1  综合管廊中宜设置通信线缆检修口,位置应选择在施工、维护人员出入方便、安全且靠近通信管道接入管廊进出口或分支节点处。

9.2.2  综合管廊中通信线缆舱位置,应充分考虑管廊外各节点通信线缆进出的便利,宜与通信管道进出口和预留有通信线缆分支节点同侧。

9.2.3  通信管道进出口或各节点引出口处固定光缆余长盘绕铁架,应根据接入管廊通信管道容量及承载线缆总数量综合考虑安装数量,并应满足光缆余长盘绕布放所需要的高度要求。

9.2.4  经过管廊防火区分隔墙时,应在分隔墙内预埋过墙钢管。钢管高度应依据舱内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高度分层预留,过墙钢管直径及根数应与接入管廊的通信管孔数量、直径尺寸保持一致。

9.2.5  通信线缆舱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可靠的防洪措施。舱内应设有抽排水设施,地面应留有利于排水的纵向坡度。

9.2.6  通信线缆舱内不应有妨碍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安装的壁柱,线缆舱转弯转角不宜小于135°。

9.2.7  通信线缆舱中设置的工作通道应紧贴通信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一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9.2.8  通信线缆舱内应留有线缆施工临时连接照明的条件。

9.2.9  通信线缆舱宽度应根据进出管廊线缆的总容量和选用的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规格,以及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布置方式决定,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K=a+b+c          (9.2.9)

    式中:K——通信线缆舱宽度;         a——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距舱壁距离;         b——线缆桥架宽度或线缆支架中托线板长度;         c——工作通道宽度。

9.2.10  通信线缆舱高度应由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支架(托线板)层数及光缆余长盘绕直径确定,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H=(n-1)×h+h1+d+h2        (9.2.10)

    式中:H——通信线缆舱高度;         n——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托线板层数;         h——线缆桥架层间距或线缆托线板层间距;         h1——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地面高度;         d——光缆余长盘绕直径,局部需要直径不小于600mm;         h2——光缆余长盘绕直径顶部至舱室顶板距离。

9.2.11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和型号应依据接入管廊两端主干通信管道规模和承载线缆终期容量而确定;     2  承载能力应大于200N/m和200N/个;     3  材质应阻燃性能好、耐潮湿、耐腐蚀性能强;     4  承托线缆光滑且摩擦系数小,无易损伤线缆敷设的棱角、毛刺等隐患。

9.2.12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的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外通信管道垂直接入管廊时,通信线缆舱内桥架起点或第一排支架距入舱管道最外侧管孔间距不大于500mm;廊外通信管道顺向接入管廊时,通信线缆舱内桥架起点或第一排支架位置距通信管道进口间距不大于600mm;     2  通信线缆承托桥架的层数或托线板型号选择应根据管廊所容纳的通信线缆终期容量及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单侧、双侧布置方式确定;     3  通信线缆承托支架水平间距不大于800mm,选用线缆桥架时上、下桥架层间距宜为250mm,选用拖线板时拖线板层间距为200mm,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通信舱地面大于400mm;     4  固定通信线缆承托支架的穿钉应与管廊墙面保持垂直并应牢固,上、下穿钉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mm,同层穿钉水平间隔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     5  通信用线缆桥架或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综合管廊接地的规定。

9.3  线缆布设

9.3.1  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通信光(电)缆应选择阻燃的线缆。

9.3.2  通信线缆进、出综合管廊占用的管孔数量和位置,应根据使用方提出的需求合理安排,并统一规定进出管廊线缆占用管孔位置。

9.3.3  通信线缆应统一规定廊内走线位置,线缆占用桥架或支架(托线板)的层位应自下而上、先里后外,按层分配。

9.3.4  线缆在进、出综合管廊的通信管道中所占用的管孔(子孔)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

9.3.5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扎带将线缆与托线板绑扎固定。

9.3.6  廊内通信线缆与穿越防火墙钢管间空隙及空闲的管孔应进行防火封堵。

9.4  施工及验收

9.4.1  通信线缆敷设前,先进行单盘检测并对线缆敷设路由做好复测后再进行线缆配盘工作;有A、B端要求的光缆应按设计要求方向布放。

9.4.2  光缆在施工过程中,非静止状态下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外径的20倍,光缆布放的牵引张力不应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80%。

9.4.3  施工中应将线缆记忆弯理顺调直,并对可能出现的拖、磨、刮、蹭线缆的位置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采用无机润滑剂;敷设完的线缆在桥架上或支架(托线板)上应排放整齐,不重叠、不交错,不出现上下穿越或蛇行现象。

9.4.4  进入管廊的线缆外护套层应完整,无可见的损伤;光(电)缆接头在桥架上或支架(托线板)间应交错排列。

9.4.5  光缆的接续应使用专用工具、仪表,并按要求进行;光缆接头盒的封装应按接头盒厂家说明书或规范要求施工。

9.4.6  通信线缆占用桥架或支架(托线板)上的走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已敷设线缆的编号和相关标识。

9.4.7  通信线缆敷设施工时,通信线缆舱内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9.4.8  敷设完成后的余留部分光缆,盘成半径不小于光缆直径15倍的O形圈,并采用阻燃扎带捆绑固定在管廊进出口处墙壁盘绕光缆铁件上。

9.4.9  接入通信线缆舱的通信管道在线缆敷设完成后,应及时封堵(膨胀堵塞)穿线管孔的缝隙和备用管孔。

9.4.10  接入通信线缆舱的通信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的有关规定。

9.4.11  通信线缆敷设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9.4.12  综合管廊中通信线缆舱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9.5  维护管理

9.5.1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针对纳入综合管廊的线缆运行、安全、保护措施等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运行维护计划。

9.5.2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相互之间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由通信线缆权属单位编制的线缆年度维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9.5.3  通信线缆的专业维护人员在进入综合管廊巡检前,应事先按照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求,提出申请并得到准许后方可入廊。

9.5.4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与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措施和处理办法。

9.5.5  通信线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制定线缆维护计划,按照确定的巡检时间表对舱内通信线缆和配套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做好巡检工作记录;     2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的使用,宜按线缆权属单位分层布置和分配;     3  线缆权属单位对于线缆敷设要求及施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以及《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限期整改。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天然气》GB 17820     《交流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8547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     《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 487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高压交流电缆在线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规范》DL/T 150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     《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66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     《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 第3部分:隧道敷设》DL/T 5744.3     《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HG/T 4077     《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 154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程适用于综合管廊内城市工程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工程管线包括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管(渠),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3  通信管线包括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线缆。

2.1.6  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1.7  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3  基本规定

3.0.6  市政管道中的给水排水管道管径粗,重量大,应预先设置好吊装设备。考虑到大部分管道标准长度为6m,故作此规定。

3.0.8  排水管线的入廊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排水管道与综合管廊规划路段重合。     2  综合考虑排水管线的管道路线、管道长度、地形、地质情况、管径、坡度、埋深等。排水管线埋深适宜,入廊后对上下游管道标高不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对综合管廊埋深也不产生较大影响。     3  道路坡度适宜。     4  经济可行。

3.0.9  天然气管道的入廊应综合考虑其所输送的天然气压力、入廊安全性、施工和检修条件、综合管廊上侧路面种类、周围已建和待建构(建)筑物的类别等因素。

3.0.10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主要包括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不同城市会略有不同。管线权属单位是入廊管线的产权拥有者,负责对管线进行维护保养。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内,其所处环境和维护管理条件相比埋地管道都明显提升,实际使用年限也将有效延长;而目前埋地塑料管道使用年限都能达到50年,故管廊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也规定为50年。

4.1.2  管廊中的给水、再生水管道作为城市供水及再生水系统的一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给水及再生水专项规划相协调。但考虑到管廊工程为百年工程,且各类规划的年限有限,因此管廊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实际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内,其所处环境和维护管理条件相比埋地管道都明显提升,实际使用年限也将有效延长;而目前埋地塑料管道使用年限都能达到50年,故管廊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也规定为50年。

4.1.2  管廊中的给水、再生水管道作为城市供水及再生水系统的一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给水及再生水专项规划相协调。但考虑到管廊工程为百年工程,且各类规划的年限有限,因此管廊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实际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1  按照入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功能,又可将其分为输水管道和配水管道、输配水管道的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配水管网还应进行平差计算,因规划阶段的设计深度有限,设计阶段应进行必要的复核计算。考虑到管廊的使用期限较长,设计应考虑远期管径增加的可能性。

4.2.3  因给水、再生水管道均为压力管道,在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快速可靠地使用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维护人员操作,故在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设于外部阀门井内。

4.2.5  考虑到管道输送水质不同,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要求,作此规定。

4.2.6  考虑到管廊的空间有限,且管道为明装,因此将管道交叉的净距规定适当缩小。

4.2.7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的安装净距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已有要求,但当采用支架等方式安装,管径等于或小于DN400且满足安装间距时,与管廊侧壁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3.1  近年来国内管材发展较快,新型管材较多,故统称为化学建材管。因管材选择涉及多种因素,应结合管径、造价、使用条件等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金属管道表面除锈的质量、防腐涂料的性能、防腐层等级与构造要求、涂料涂装的施工质量以及验收标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因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故提出了性能较好的环氧粉末涂层和塑料内衬钢管内防腐等方式,以提高钢管的使用寿命。对球墨铸铁管提出了性能较好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内衬的内防腐方式,同时也提出了其他可供选择的内防腐方式。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其他外防腐措施。

4.3.5  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编制。

4.3.6  给水、再生水输配水管道排气设施设置原则与室外给水管道设计相同。

4.3.7  给水、再生水输配水管道泄水设施设置与室外给水管道设计相同。管道泄水可利用管廊的排水边沟、集水坑等。

4.5  维护管理

4.5.2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管线权属单位一起制定管道维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制定管道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3  本条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相协调,对于个别未进行分流的排水入廊,由于为雨污合流,因此不能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进行输送。

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当无条件采用重力流设计或采用重力流设计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8  主要考虑结合海绵城市设计和低影响开发的国家政策导向。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3  本条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相协调,对于个别未进行分流的排水入廊,由于为雨污合流,因此不能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进行输送。

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当无条件采用重力流设计或采用重力流设计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8  主要考虑结合海绵城市设计和低影响开发的国家政策导向。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1  为预防雨水受环境影响可能造成对综合管廊的侵蚀,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混凝土裂缝,另一方面可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2  作出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管廊其他管线的安全及防止综合管廊内空气异味,保障综合管廊内部的卫生条件。

5.2.3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检查井尺寸比管道外径大出较多,与综合管廊口部设施合建可减少检查井尺寸较大对管廊通行的影响,也可以减少管廊断面尺寸。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3.1  考虑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再进行扩建的可能性较小,故设计时宜预留部分排水断面,同时也预留了部分调蓄空间。另外排水管道管径过大将增大综合管廊断面,因此规定不宜超过2m。

5.3.2  考虑到管廊的运行安全及设计使用年限较长,在同类排水系统内,管廊内排水管(渠)的设计标准不应低于相应的直埋管道设计标准。如设计考虑管廊具有一定的调蓄功能时,可适当提高管廊内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由于污水管道流量相对稳定,故应重点考虑雨水管渠遇到暴雨的应对措施,采取设置溢流和调蓄设施的方法保证管廊的运行安全。

5.3.4  压力排水管输送途中如果要新接入收集的雨水、污水,则每处接入的雨水、污水均需要设置提升泵站,在技术和经济上都不甚合理,故作此规定。

5.3.5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槽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5.3.6  管道采用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也可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影响综合管廊的整体设计高度和埋深;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

5.3.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属于市政管线,管径一般大于300mm,转角有此限制。

5.3.8  由于不同塑料管材采用的密封橡胶圏形式各异,密封效果差异很大,故允许偏转角应满足不渗漏的要求。

5.3.12  排水管道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时,将影响管廊单侧竖向空间,故仅在局部坡度不合适之处采用。

5.3.13  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行闭水试验。纳入综合管廊的压力流排水管道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4.1  入廊管道的管材应能承受一定内压,管材可采用经济、耐蚀、不宜漏水的化学建材管,如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及可承受内压的排水用交联聚丙烯(PP-X)中空壁缠绕管等材质。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经验,潜在的卫生及潮湿问题可利用现代化塑料管材料以及改善接头来解决。

5.4.2  由于管廊内排水管道与直埋管道受力状态不同,考虑到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性,同时结合工程综合造价等因素并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适当提高了排水管道管材的标准。规定排水管道应采用能承受一定内压的压力管,压力管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对于特殊设计地段,应结合实际管道受力情况分析,合理确定管材压力等级。

5.4.3  因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故提出了性能较好的环氧粉末涂层钢管内防腐方式,以提高钢管的使用寿命。对球墨铸铁管提出了性能较好的铝酸盐水泥内衬的内防腐方式。

5.4.6  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5.4.7  为便于管道的养护和维修,应设置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但检查井或检查口孔口盖板应保证密封,防止管道内气味及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管廊,同时也防止雨水、污水外渗。

5.4.12  支管过多,综合管廊内施工不便,维护管理也不便操作,应尽量将支管集中后接入综合管廊内检查井,这样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施工难度和维护工作量。

5.4.13  重力流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会产生气体的逸出,为防止产生气阻现象,同时考虑到管廊内环境及安全因素,故规定应设置排气装置。

5.4.14  为避免对管廊内环境及安全产生影响,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排气装置应设置在管廊外。

5.4.15  考虑到不影响管廊内环境,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的排空宜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出,并结合实际排水管道现状及整体排水系统进行设计考虑。通过廊内检查井提升排出时,应考虑在检查井内设计集水坑。考虑到雨水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故规定在不能自流排空时,可接入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排出。

5.6  维护管理

5.6.4  纳入雨污水管渠的舱室应检测温度、湿度、水位、氧气、H2S气体、CH4气体等参数。雨水利用管廊本体单舱输送时,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市政燃气管网的规划建设首先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其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敷设于管廊内的燃气管道受第三方外力破坏的概率几乎为零,腐蚀概率也相应降低,管道使用寿命延长,故管径和供气规模设计不仅应满足现状,更应该考虑城市的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城市燃气的需求。

6.1.2  地下重要公共设施还应包括地下影城、地下公交车站、地下公共体育设施、地下车库等设施。同时,重要公共设施还包括地上商业中心、影剧院、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铁路和公路以及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码头等。天然气管廊应远离重要公共设施,且规划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2.5条规定,在交通运输繁忙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地段,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度集中区、重要广场等,重要的公共空间宜采用综合管廊。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该条文规定适用于不含天然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8强制性条文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中,其目的是防止燃气泄漏至其他沟槽内;第7.5.6条规定,天然气管道敷设在管沟内时,应用干砂填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第8.4.4条规定,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或管沟充砂敷设,管沟应用中性砂填充。《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第8.2.16条规定,地下煤气管道不宜敷设在密闭的沟内;当必须敷设在沟内时,应在沟内填满细砂。上述所有规范均规定沟内填砂的目的是不允许和杜绝泄漏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近几十年的事故调查分析和经验教训也表明采取此措施安全可靠。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4.3.1条规定,燃气管道不应穿越站场、动车运用所,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旅客车站的下方穿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6]113号)》规定,超大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近年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城镇地下综合管廊投入运行的非常少,从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运行和管理积累的经验十分欠缺,出于防恐、战争和避免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考虑,制定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3.3.8条规定:水域穿越管段与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的距离,当采用开挖穿越时不宜小于200.0m;当采用定向钻、隧道穿越时不宜小于100.0m。《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1.3条和北京地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 11/994-2013第3.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距有害液体、有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0m。北京地标《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DB 11/995-2013第9.8.2条规定,风口采用顶面开口的敞口低风亭时,地面进风亭周围100.0m范围内不得设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烟尘、粉尘、污水等工厂和排放点。非正常和事故状态下天然气管廊排风应属于有害、危险性气体,其他国家现行标准也均有类似的安全距离规定。鉴于天然气管廊的特殊性,建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天然气管廊距地下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间距不宜小于100.0m;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后,与地下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0m。为了确保人员人身安全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制定本条规定。

6.1.4  目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常用的方式为现场浇筑和工厂预制现场拼装两种。现场浇筑一般不大于30m设置一处变形缝;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由于受到现场施工场地和吊装车辆起重量的限制,3舱以上管廊一般2m~3m设置一处变形缝,与现场浇筑相比,天然气泄漏后窜入邻近舱室的概率显著增大。此外,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极端状态下,设在其他舱室上部或外侧的天然气管道舱室造成次生灾害的损失应远远小于设在中间或下部的天然气管道舱室。

6.1.5  本条款是参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以及《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3.3.7条3款;《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1.1.12条2款;行业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3.2.11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制定。6.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节对供应城镇的各类燃气发热量、杂质、总硫、硫化氢和水露点等均有明确规定,强制性条文规定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应加臭。

6.1.7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4.12条、第6.4.13条、第6.4.14条、第6.4.15条相关规定,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敷设于四级地区的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从城市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设阶段属于一、二级地区的城镇区域,远期即变为三、四级地区。故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应高于1.6MPa(表压)。当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天然气管道需要敷设在综合管廊内时,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风险可控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可敷设在管廊内。     规定进入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最小公称管径主要目的是考虑其经济的合理性和管材的选择,现阶段我国城镇中、低压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钢管和聚乙烯管以及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全寿命期的价格比较界面基本在DN250~DN300之间,大于DN300采用钢管稍便宜。小于或等于DN300采用聚乙烯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较经济。其次,我国无缝钢管制管能力已达到DN1000口径以上,完全满足城镇燃气敷设次高压管道的需求。

6.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系统设计应以安全性为原则。现阶段我国燃气调压装置通常采用2+0或2+1结构形式,阀门和设备以及检修、安全放散接口较多,就地和远传检测信号接口多,即泄漏点多,安全隐患多,与本质安全设计理念相违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相关条文规定,制定本条规定。

6.1.9  本条款对敷设于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管材进行了强制规定,遵循本质安全性设计。目的是减少管廊中管道的总焊缝长度,相应大大减少由管材焊缝缺陷造成灾害的概率。并且,对管廊中有限的管道对接环焊缝进行100%射线检测和100%超声波检测,提高管道自身的安全,确保城镇燃气供气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强制性条文规定,管廊中的燃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 50764中规定,易燃或可燃气体管道、液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规定,对穿跨越重要部位燃气管道采用加厚无缝钢管。本条规定是对管材各项技术性能的最低要求,依据天然气管廊敷设工况,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 PSL2级、《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等高性能管材,且应进行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试验。

6.1.10  对于管道系统中的阀门、标准管件、设备、法兰等管道附件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管道设计压力。甚至,管道系统中的阀门和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制应高于管道设计压力一级。     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6.4.5条规定,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6.1.1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7条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3.4条强制条文的规定,天然气管道应设置在独立舱室。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条提出“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且依据大量的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由泄漏燃气串入电缆沟、排水管道等空间形成爆炸环境,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例非常多。当受条件限制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的集约化有效利用,天然气管道也可与不承担城市消防供水的给水管道、市政再生水管道共舱敷设,但不应与热力管道、污水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共舱。与天然气管道共舱的给水管道、市政再生水管道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等应满足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1区或2区)的要求。故制定本条文,天然气管道宜设置在独立舱室。     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1.11条的规定,并根据国家现行其他相关规范条文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封闭空间(封闭的甲类危险场所),阀门设置在管廊内和完全独立的管廊阀室,其建(构)筑物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骨料制成的地面,杜绝安全隐患。无释放源的裸管天然气管廊地面可不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骨料制成的地面。

6  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市政燃气管网的规划建设首先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其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敷设于管廊内的燃气管道受第三方外力破坏的概率几乎为零,腐蚀概率也相应降低,管道使用寿命延长,故管径和供气规模设计不仅应满足现状,更应该考虑城市的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城市燃气的需求。

6.1.2  地下重要公共设施还应包括地下影城、地下公交车站、地下公共体育设施、地下车库等设施。同时,重要公共设施还包括地上商业中心、影剧院、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铁路和公路以及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码头等。天然气管廊应远离重要公共设施,且规划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2.5条规定,在交通运输繁忙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地段,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度集中区、重要广场等,重要的公共空间宜采用综合管廊。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该条文规定适用于不含天然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8强制性条文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中,其目的是防止燃气泄漏至其他沟槽内;第7.5.6条规定,天然气管道敷设在管沟内时,应用干砂填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第8.4.4条规定,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或管沟充砂敷设,管沟应用中性砂填充。《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第8.2.16条规定,地下煤气管道不宜敷设在密闭的沟内;当必须敷设在沟内时,应在沟内填满细砂。上述所有规范均规定沟内填砂的目的是不允许和杜绝泄漏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近几十年的事故调查分析和经验教训也表明采取此措施安全可靠。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4.3.1条规定,燃气管道不应穿越站场、动车运用所,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旅客车站的下方穿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6]113号)》规定,超大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近年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城镇地下综合管廊投入运行的非常少,从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运行和管理积累的经验十分欠缺,出于防恐、战争和避免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考虑,制定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3.3.8条规定:水域穿越管段与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的距离,当采用开挖穿越时不宜小于200.0m;当采用定向钻、隧道穿越时不宜小于100.0m。《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1.3条和北京地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 11/994-2013第3.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距有害液体、有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0m。北京地标《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DB 11/995-2013第9.8.2条规定,风口采用顶面开口的敞口低风亭时,地面进风亭周围100.0m范围内不得设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烟尘、粉尘、污水等工厂和排放点。非正常和事故状态下天然气管廊排风应属于有害、危险性气体,其他国家现行标准也均有类似的安全距离规定。鉴于天然气管廊的特殊性,建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天然气管廊距地下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间距不宜小于100.0m;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后,与地下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0m。为了确保人员人身安全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制定本条规定。

6.1.4  目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常用的方式为现场浇筑和工厂预制现场拼装两种。现场浇筑一般不大于30m设置一处变形缝;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由于受到现场施工场地和吊装车辆起重量的限制,3舱以上管廊一般2m~3m设置一处变形缝,与现场浇筑相比,天然气泄漏后窜入邻近舱室的概率显著增大。此外,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极端状态下,设在其他舱室上部或外侧的天然气管道舱室造成次生灾害的损失应远远小于设在中间或下部的天然气管道舱室。

6.1.5  本条款是参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以及《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3.3.7条3款;《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1.1.12条2款;行业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3.2.11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制定。6.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节对供应城镇的各类燃气发热量、杂质、总硫、硫化氢和水露点等均有明确规定,强制性条文规定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应加臭。

6.1.7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4.12条、第6.4.13条、第6.4.14条、第6.4.15条相关规定,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敷设于四级地区的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从城市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设阶段属于一、二级地区的城镇区域,远期即变为三、四级地区。故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应高于1.6MPa(表压)。当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天然气管道需要敷设在综合管廊内时,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风险可控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可敷设在管廊内。     规定进入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最小公称管径主要目的是考虑其经济的合理性和管材的选择,现阶段我国城镇中、低压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钢管和聚乙烯管以及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全寿命期的价格比较界面基本在DN250~DN300之间,大于DN300采用钢管稍便宜。小于或等于DN300采用聚乙烯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较经济。其次,我国无缝钢管制管能力已达到DN1000口径以上,完全满足城镇燃气敷设次高压管道的需求。

6.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系统设计应以安全性为原则。现阶段我国燃气调压装置通常采用2+0或2+1结构形式,阀门和设备以及检修、安全放散接口较多,就地和远传检测信号接口多,即泄漏点多,安全隐患多,与本质安全设计理念相违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相关条文规定,制定本条规定。

6.1.9  本条款对敷设于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管材进行了强制规定,遵循本质安全性设计。目的是减少管廊中管道的总焊缝长度,相应大大减少由管材焊缝缺陷造成灾害的概率。并且,对管廊中有限的管道对接环焊缝进行100%射线检测和100%超声波检测,提高管道自身的安全,确保城镇燃气供气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强制性条文规定,管廊中的燃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 50764中规定,易燃或可燃气体管道、液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规定,对穿跨越重要部位燃气管道采用加厚无缝钢管。本条规定是对管材各项技术性能的最低要求,依据天然气管廊敷设工况,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 PSL2级、《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等高性能管材,且应进行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试验。

6.1.10  对于管道系统中的阀门、标准管件、设备、法兰等管道附件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管道设计压力。甚至,管道系统中的阀门和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制应高于管道设计压力一级。     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6.4.5条规定,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6.1.1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7条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3.4条强制条文的规定,天然气管道应设置在独立舱室。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条提出“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且依据大量的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由泄漏燃气串入电缆沟、排水管道等空间形成爆炸环境,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例非常多。当受条件限制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的集约化有效利用,天然气管道也可与不承担城市消防供水的给水管道、市政再生水管道共舱敷设,但不应与热力管道、污水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共舱。与天然气管道共舱的给水管道、市政再生水管道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等应满足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1区或2区)的要求。故制定本条文,天然气管道宜设置在独立舱室。     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1.11条的规定,并根据国家现行其他相关规范条文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封闭空间(封闭的甲类危险场所),阀门设置在管廊内和完全独立的管廊阀室,其建(构)筑物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骨料制成的地面,杜绝安全隐患。无释放源的裸管天然气管廊地面可不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骨料制成的地面。

6.2  管道设计

6.2.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是市政燃气管网的一部分,承担着燃气输配气功能。市政燃气管网中压燃气管道间隔一定距离设置分段阀,一方面,事故状态下切断气源;另一方面,减少事故状态下影响的供气区域。相关规范规定,天然气管道进、出建(构)筑物时,应设置切断阀。为了及时切断气源,本条款规定,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4.5.2条第3款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建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次高压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室或阀井与管廊进出口端和周围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2.0m。中低压阀室或阀井与管廊进出口端和周围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可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3强制性条文,地下单独建筑和地下调压箱的规定执行。

6.2.2  本条款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应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带手动开闭机构),目的是一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天然气管道独立舱室出现事故隐患,操作人员无法进入管廊现场开/关分段阀门,可通过远程控制紧急切断阀门。同时,为了确保天然气管道系统本质安全性设计,规定管廊中的天然气主管道分段阀(包括设置于管廊内的分支阀门)必须是焊接阀门。其他与天然气管道连接的放散阀、放空阀和排水阀一端为焊接,另一端可以是法兰连接。小口径的阀门和管件可以采用锥形螺纹连接。

6.2.3  本条款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管廊内的天然气泄漏点,节省管廊初期投资费用和后期运行成本。管廊中天然气管道分段阀设置有3种方式:1) 分段阀设置在管廊内,阀门选用需满足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2) 分段阀设置在管廊外部,可不采用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分段阀,采用手动分段阀即可;3) 分段阀设置在完全独立的阀室内,人员进出口、进排风口等完全独立,用防火隔墙与裸管天然气管廊分开。分段阀采用手动或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带手动开闭机构)的阀门均可。

6.2.4  现阶段我国大中型城市中次高压天然气输配干管口径均小于DN800,特大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等)中,中低压干管可能有公称直径DN1000的输配干管。《钢制对焊管径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2017最大公称管径为DN1500,基本满足现阶段管廊天然气管道敷设要求。当管廊内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具有通球清管和智能检测功能要求时,热煨弯管应满足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2012中B级的规定。

6.2.5  本条款规定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直管段壁厚计算,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管道(大于1.6MPa燃气管道)直管段壁厚计算公式和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直管段壁厚计算公式。基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远期基本处于城市四级地区,所以规定强度设计系数按F=0.3选取。

6.2.6  本条规定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应优先采用自然补偿,提高天然气管道系统的本质安全。利用管廊中天然气管道随着管廊平面走向和敷设高度变化形成的自然弯曲所具有的弹性来解决管道应力集中问题。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方形补偿器。应根据荷载、内压以及环境温度变化等因素进行应力分析,以保证管道承受的应力小于管材本身的许用应力,与新修订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保持一致。6.2.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3.6条规定,焊接管道管底与地面安装净距为500mm~700mm。结合天然气管道安装和充水试压等相关要求,借鉴石油化工管道安装一般规定,本条规定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最低点管底与管廊地面高度差应大于0.3m。

6.2.8  本规范第6.1.9条规定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和等于1.6MPa,则与之连接的管廊外部天然气管道也应是钢质管道。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钢质管道除做外防腐层外还需做阴极保护,这就要求进出管廊的天然气管道两端必须设置绝缘接头。考虑进出管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阀室或阀井与管廊进出端水平间距又较小,且绝缘接头设置在管廊内存在安全隐患,故本条规定绝缘接头均设置在进出管廊阀门外侧的直管段上。6.2.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7.1.6条规定,天然气管道舱每隔200m设置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则天然气管道需采用套管穿过防火隔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和《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本规程制定套管伸出管廊舱墙体面长度不小于200mm。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5,套管内径应大于天然气管道外径100mm;《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规定大于300mm,制定本条4款的规定。

6.2.10  天然气管道舱应优先平行设置在道路绿化带、绿化隔离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下面,与城市其他市政道路下的地铁、地上轻轨、地下市政道路宜垂直交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1.2条规定,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依据《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4.1.1条的规定,制定本条款。6.2.1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3.1条规定,综合管廊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m。《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7.1.13条、《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4.2.2条规定,涵洞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宽度不宜小于管道外径加2.5m。参照室外地上管廊管底与巡检人行地面净距不应小于2.2m的规定,制定本条款。6.2.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 50764-2012规定,阀门手轮边缘与周围至少应保持150mm的净空距离。管道外壁与墙面距离主要考虑管道安装焊接和维护需要的最小距离。

6.3  管道附属设施

6.3.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4.7强制性条文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非正常情况和事故状态下,管廊的进风口与排风口均为危险性气体溢出口,故本规程制定为通风口。6.3.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5.4.7强制性条文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因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甲类危险物质,倘若泄漏的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范围,遇明火即发生爆炸,会造成灾害性事故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3.3  当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时,为尽快排出舱内天然气,在两个截断阀门之间或一个切断片区单元内应设置放散管,同时为便于人员操作,放散管的阀门要求设置在管廊外。

6.3.4  本条款规定是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3.4.7条3款的规定。其目的是快速完成系统降压、置换、维修、恢复正常运行,尽可能减少停止供气时间。放散管管口(永久固定式放空立管)距地面高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2条规定确定。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6.2.5条的规定,临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0m。同时,任何情况下严禁向管廊内放散任何气体。固定放散管或临时放散管的管道最小壁厚应大于4.0mm,管顶应设置阻火器。管廊引出的放散管无须设置绝缘接头。

6.3.6  大口径的天然气管道低支墩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小口径的天然气管道支墩采用钢支架更方便。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不应采用覆土直埋方式,违背设置独立舱室的意义,且存在安全隐患。支架设置应依据管道补偿方式、管径、管道荷载等选取,支墩(或支架)一般由土建管廊主体单位完成。支座一般由管道安装单位制作,安装于支墩(或支架)上。采用滚动支座的目的是减小摩擦系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6.1.2条规定,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缘不应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上方。

6.4  配套系统

6.4.1  天然气舱室由于存在天然气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非正常状态下,天然气舱室排出的气体可能为爆炸危险气体,为避免爆炸危险气体危及人身安全或引发次生灾害,规定排风口的风口高度高于普通人的身高。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和现行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DB 11/995的规定,当排风口的四周设置防护隔离设施时,高度可减半,且防护设施距排风口的净距规定为不小于3.0m。

6.4.2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2.4条“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的规定,为保证管廊内通风良好,确定天然气舱室、天然气阀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对于无二级释放源的裸管天然气管廊,其出现天然气泄漏和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分段阀设在廊内的天然气管廊大大降低。但比露天架空的裸管天然气管道危险程度要高。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调压站的有关规定,正常换气次数3次/h,事故通风次数6次/h。其目的是减少天然气管廊初期投资和后期运行成本。

6.4.3  天然气管廊事故防爆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警报或启动指令时,联动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6.4.6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2.4条的规定和本规程第6.4.2条的规定:天然气舱室(设分段阀)、独立阀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但后期运行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为节省费用,可能存在不开风机的现象,仅在维护抢修、巡检和事故报警联动时开启。此工况下,应按提高1个危险防爆等级按1区设防。另外,天然气管廊属于地下封闭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2.4条的规定,均是基于地上建筑物工况条件下,而地下设施比地上设施本身就存在通风不良现象,即便通风次数为6次/h,地下封闭建筑比地上封闭建筑(有门、窗)危险性要大得多,应按通风不良对待。     如上所述,天然气裸管管廊同样比露天架空的裸管天然气管道危险程度要高,由于管道存在自身腐蚀(如应力腐蚀、氧浓差腐蚀等)或管道制造原因造成砂眼等,均会随着管道使用时间增长而造成管道穿孔泄漏,形成爆炸危险区域,故按“Gb”级设防。《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4规定,天然气舱室(设分段阀)、独立阀室按1区设防,故制定本条款。

6.4.7  埋地钢质天然气管道进出舱室处应接地。对于舱内长距离无分支的天然气管道,应每隔80m~100m与接地体可靠连接,当管架的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亦可作为接地体。埋地钢质天然气管道应在进出天然气舱的绝缘连接装置处设置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或隔离放电间隙,电涌保护器或隔离放电间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管廊引出的放散管无须设置绝缘接头,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6.4.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7.1.8条规定,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室应按严重危险级C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

6.4.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 21976相关规定,对于地下建筑有配备化学氧自救呼吸器的要求,管廊设置呼吸器的目的是保障管廊内人员的安全撤离,呼吸器可在人员出入口等处酌情配置,人员进入管廊时携带,离开管廊时放回原处。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5  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5第3.0.8条、第4.2.2条、第4.1.2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款。对于其他形式的气体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激光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计。

6.5.6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2条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5第4.2.3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6.5.7  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5第5.3.3条规定,(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和等于25%爆炸下限;(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和等于50%爆炸下限;考虑天然气管廊属于地下特殊建筑,检测设定值应留足更大的安全空间,且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保持一致。同样,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第22条: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0m以上。也就是说,当可燃气体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时,扩散边界线界区外围是相对安全的,边界以内处于危险状态。为杜绝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以及市政设施造成更大的灾难性损失,本规程规定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50%时,联动关闭事故段舱室和两端相邻段舱室事故排风机,等待按事故程序处理和恢复。

6.6  施工及验收

6.6.3  天然气管道试压介质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要求确定。管道的强度试压时间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11.2.3条第8款、《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5第8.2.6条制定,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试压应严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要求。

6.6.4  天然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压力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要求确定。严密性试验时间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及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11.2.4条第4款、《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5第8.2.6条制定。严密性试验计时开始时间的限制,目的是避免气体温度变化影响试验的准确性。

6.6.5  天然气管道置换合格标准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第11.3.2条第2款,第4款制定。

6.7  维护管理

6.7.1  对管廊中天然气管道系统运行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尽早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整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是2012年发布实施的,此标准针对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设施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提出了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安全评价的方式可以是自评或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价。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2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舱时,有条件的可对给水管道进行绝热和防水,因其绝热层和防水层实际工程量较大,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处理。

7.1.4  本条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的第5.4.4条制定。

7  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2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舱时,有条件的可对给水管道进行绝热和防水,因其绝热层和防水层实际工程量较大,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处理。

7.1.4  本条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的第5.4.4条制定。

7.2  管材及附件

7.2.1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套易点燃,对施工环境影响较大;聚氨酯保温材料很难做到难燃或不燃,在综合管廊中不推荐采用。

7.4  保温及防腐

7.4.2  附件(包括滑动支架、固定支架)等可能产生热桥的地方均要采用隔热措施,避免热桥产生,节约能源,保证运行安全。

7.5  施工及验收

7.5.1  本条规定了管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质以及相关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独立于管道施工以外的检验单位(主要指无损检验和理化检验机构)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7.5.2  参加管道施工的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如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如: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持证上岗;焊工应经过相应的焊接技能评定合格。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总承包方应通过其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理化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7.5.3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7.5.7、7.5.8  工作压力大于1.6MPa、介质温度大于350℃的蒸汽管网和工作压力大于2.5MPa、介质温度大于200℃的热水管网不适用《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

7.6  维护管理

7.6.2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要求。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2条规定,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支架层间距应能满足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的要求,《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12.1.4条要求支架层间距应满足放置电缆接头的要求。电缆接头尤其是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占用空间较多,需专门考虑空间布置问题,故加以强调。复合材料支架在使用中反馈部分产品有强度小、出现裂纹后易断裂的问题,应选用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     国内有仿真计算显示,当高压单芯电缆载流1.5kA、支架磁导率1000、电阻率2e-7Ω·m、支架表面散热系数5W/m2、环境温度30℃时,支架温度上升约25℃;高压电缆载流1.5kA、钢支架磁导率取200、电阻率取2e-7Ω·m时,每个支架损耗在15W~20W,故在单芯电缆载流量大时需考虑涡流损耗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奥氏体不锈钢是无磁或弱磁性,马氏体或铁素体有磁性,由于冶炼时成分偏析或热处理不当,会造成奥氏体不锈钢中有少量马氏体或铁素体组织,使不锈钢带有磁性,曾发生非磁性不锈钢铠装单芯电缆发生过热严重的事故,故不能认为不锈钢一定是非磁性材料。8.1.5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系统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当发生接地时短路电流较大,会产生较大电磁干扰,故应与通信线缆保持足够距离。通信光纤在高电压、强磁场干扰环境下具有很高的精度和可靠性,故本条主要指通信线缆。另即使不同侧,若通信电缆距离高压电缆较近,也是需参考《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 6830等规范考虑对通信线缆的影响,详见通信线缆部分的要求。

8.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2.2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3.6条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1.9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款。

8  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2条规定,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支架层间距应能满足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的要求,《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12.1.4条要求支架层间距应满足放置电缆接头的要求。电缆接头尤其是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占用空间较多,需专门考虑空间布置问题,故加以强调。复合材料支架在使用中反馈部分产品有强度小、出现裂纹后易断裂的问题,应选用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     国内有仿真计算显示,当高压单芯电缆载流1.5kA、支架磁导率1000、电阻率2e-7Ω·m、支架表面散热系数5W/m2、环境温度30℃时,支架温度上升约25℃;高压电缆载流1.5kA、钢支架磁导率取200、电阻率取2e-7Ω·m时,每个支架损耗在15W~20W,故在单芯电缆载流量大时需考虑涡流损耗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奥氏体不锈钢是无磁或弱磁性,马氏体或铁素体有磁性,由于冶炼时成分偏析或热处理不当,会造成奥氏体不锈钢中有少量马氏体或铁素体组织,使不锈钢带有磁性,曾发生非磁性不锈钢铠装单芯电缆发生过热严重的事故,故不能认为不锈钢一定是非磁性材料。8.1.5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系统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当发生接地时短路电流较大,会产生较大电磁干扰,故应与通信线缆保持足够距离。通信光纤在高电压、强磁场干扰环境下具有很高的精度和可靠性,故本条主要指通信线缆。另即使不同侧,若通信电缆距离高压电缆较近,也是需参考《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 6830等规范考虑对通信线缆的影响,详见通信线缆部分的要求。

8.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2.2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4.3.6条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1.9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款。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2.1  150kV及以下电缆有三芯电缆,三芯电缆对于空间要求比单芯要小,如2008年某热电厂改造,需新装4回路154kV电缆,原有隧道已有3回路154kV电缆。为避免重新挖掘,采用了三芯电缆,在原隧道内完成了电缆敷设,节省了大量土建费用,并顺利按期完工。其他国家等也有同样工程案例。

8.2.2  高压电缆尚有不滴流浸渍纸绝缘、自容式充油,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6.2条“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电缆舱内电缆一般安装在支架上,埋砂敷设则失去了入廊的意义,且陆上电缆已很少采用充油电缆。干式绝缘可有乙丙橡胶、聚乙烯、交联聚乙烯等可选择。8.2.4  《电工术语》GB/T 2900.10-2013对连续交叉互联和分段交叉互联有所介绍,改进型交叉互联方式见《5kV~500kV单芯电缆金属层接线导则》IEEE 575-2014,连续交叉互联方式有利于减少护层泄漏电流在线监测点,分段交叉互联方式有利于查找故障点,改进型交叉互联方式有利降低护层绝缘承受过电压。据了解,一般多采用分段交叉互相方式。

8.2.5  以往工程中有采用回流线后就未再核实保护器工频耐压的,或者用保护器作工频过电压保护器的不适宜做法,故加以强调。导体电流在电缆护层上的感应电压可按如下经验值估算:正常运行电流感应电压,品字形敷设0.1V/A/km(IEEE 575-2014提供),平行敷设0.15 0.1V/(A·km);单相短路时感应电压,无回流线0.7~0.9 0.1V/(A·km),有回流线时0.3 0.1V/(A·km)(ABB避雷器导则提供)。

8.2.6  不同等级阻燃电缆的自熄性能与电缆数量有很大关系,故应根据电缆数量才能确定电缆阻燃等级,故未确定一个明确的阻燃等级。

8.2.7  按《额定电压500kV(Um=55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GB/T 22078及《额定电压220kV(Um=252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GB/Z 18890的规定,220kV及以上电缆除形式试验外,尚应通过对电缆系统整体的预鉴定试验,因此予以强调。

8.2.8  电缆接头是电缆主要故障点,电缆中间接头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70%的电缆事故与接头有关,但长距离电缆中间接头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宜采用高可靠性的中间接头。《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也提出应尽量减少接头,需要时可在接头外采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

8.2.10  实际运行中有高压电缆互联保护箱、护层保护器接地箱和直接接地箱因水分进入导致接地事故的,提高防护等级到IP56后运行效果较好,国内尚无高压电缆互联箱接地箱相关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2013对此也有强调。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3.3  由于联动要求包括照明、且有争议,考虑还是详见规范具体工程具体讨论。

8.3.6  由于电缆接头是电缆故障的多发区域,可采用防火包带或涂刷0.9mm~1mm的防火涂料阻止电缆延燃。

8.3.7  除干扰外,与高压电缆并行控制电缆因高压电缆短路电流工频感应过电压影响,应采用10kV~15kV等导引电缆,成本较高,故也宜采用光缆。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4.1  按照《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要求满足2000/I,对有效接地系统和低电阻接地系统更合理一些,实际要做到是很困难的,《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规定电缆隧道内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1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要求不应大于1Ω,一般情况下可按此执行,当不能满足时,实际一般满足接触电势、跨步电势保证人身安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同舱的管线及金属构件,若与地网有电气连接,仍需考虑地网电位升高传递带来的接触电势、跨步电势问题。

8.4.2  高压电缆,尤其是110kV以上电缆短路时会在周围感生出工频过电压,当管道也敷设在电缆舱内时,管道运行人员可能遭受电击,国内《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对埋地金属管道的干扰影响研究》一文(赵君)也指出该问题,《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第8.2.23条对架空线附近管道接地也有类似规定。不同标准安全电压要求不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取50V。从人员安全保守起见,予以提示。

8.4.3  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要求50mm×5mm扁铜带,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采用40mm×5mm的镀锌扁钢更经济。综合考虑由于接地干线敷设管廊内时受环境影响小,也可不考虑与钢筋的电化学腐蚀,一般采用40mm×5mm的镀锌扁钢。

8.5  施工及验收

8.5.9  国内外大量研究资料表明,适用于油纸绝缘电缆的直流耐压试验,对橡塑干式绝缘电缆则会加速绝缘老化,缩短使用寿命,不宜使用。该点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中均有强调。此处予以强调。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1.2  纳入综合管廊中的通信线缆应包含通信运营商及以外的所有弱电线缆,如:有线电视、安防、监控等线缆。靠近通信局、站或通信线缆需求容量较大的通信主干路由上,通信线缆宜单独成舱。

9.1.3  根据辖区内的有线、无线等各种信息业务的发展,结合通信运营商及其他弱电线缆提出的使用需求,确定通信线缆舱断面及接入管廊通信管道规模,并按终期容量进行建设。

9.1.6  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同舱布置时,应加强对通信线缆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教育,在进入线缆舱前,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

9  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1.2  纳入综合管廊中的通信线缆应包含通信运营商及以外的所有弱电线缆,如:有线电视、安防、监控等线缆。靠近通信局、站或通信线缆需求容量较大的通信主干路由上,通信线缆宜单独成舱。

9.1.3  根据辖区内的有线、无线等各种信息业务的发展,结合通信运营商及其他弱电线缆提出的使用需求,确定通信线缆舱断面及接入管廊通信管道规模,并按终期容量进行建设。

9.1.6  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同舱布置时,应加强对通信线缆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教育,在进入线缆舱前,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

9.2  通信线缆舱

9.2.7  通信线缆舱中的工作通道,应布置在靠近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一侧,利于线缆敷设和维护人员检修。

9.2.11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是采用悬臂形式用以承托通信线缆的专用架子,由竖向支架和水平桥架或水平托线板组合而成。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施工安装,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含托线板)宜采用国家或通信行业定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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