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驻屯干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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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驻屯干部管理措施

2024-06-03 15:39: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中办发〔2021〕27 号)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驻村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管理对象是指选派到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省领导乡村振兴联系点、中央组织部确定的全国红色美丽试点村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省级示范村、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软弱涣散村和边境地区空心村任职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统称“驻村干部”。

第二章 履职

第三条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派出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全脱钩、常驻村,认真履行好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四项职责”。

第四条驻村干部每年要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做到年初承诺、年中践诺、年末述诺,并注意处理好外部帮扶与激发内生动力的关系,调动好村“两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驻村干部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各级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协管。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及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驻村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重点抓好省直部门(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调整、管理、培训、保障等工作,并督促指导市县同步抓好落实。

第七条市县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农办、农业农村门及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选派的驻村干部,统等三域内驻村干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乡镇党委(含辖村街道党工委,下同)、派三部门(单位)共同担负区域内驻村干部日常管理责任。

第九条驻村干部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中共党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派驻村组织。

第十条驻村干部的管理制度:

1.食宿在村制度。驻村干部应在村部或本村租借民房食宿,严禁在经营性场所居住。外出开会、培训、协调资金项目等公务活动纳入驻村工作范畴。

2.考勤请销假制度。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乡镇党委对驻村干部考勤负主要责任。乡镇党委负责驻村干部的考勤登记,每月统计出勤情况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月对驻村干部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驻村干部因个人原因离乡离村必须向乡镇党委、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部门(单位)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驻村干部因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委托其他驻村干部代办请假手续,也可先口头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连续请假超过10天的,报市(州) 党委组织部备案。连续请假超过20天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由派出部门(单位)视情况研究调换。

3.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干部每季度向乡镇党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部门(单位)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派出部门(单位)每年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情况。

4.纪律约束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给基层增加负担,不得参加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严禁挪用帮扶资金和物资,严禁在派驻乡村报销个人费用,严禁饮酒赌博,严禁参与公款吃喝,严禁接受礼金礼品。驻村期间,在村部醒目位置公布驻村帮扶部门(单位)、驻村干部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驻村干部报销生活补助需凭乡镇党委书记签字盖章的考勤报表据实报销,不得虚报费用。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常态化暗访工作机制,不定期对驻村干部

驻村工作进行专项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约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调整

第十二条驻村干部不得跨村兼职,一个任期不少于2 年,期满后进行轮换,履行以下程序:

1.人选酝酿。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根据驻村干部选派标准条件,由派出部门(单位)党委(党

组)会议酝酿提出人选,并将提名人选的党委(党组) 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个人档案个人廉政情况说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前置审核。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办、 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对同级派出部门(单位)提名人选相关材料进行前置审核。

3.审核结果批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前置审核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市党委组织部门的审核结果一并提供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4.驻村干部任免。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制发驻村干部任免文件,并及时更新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驻村干部驻村不满2年、存在以下情形的, 可进行个别调换:

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驻村工作的。

2.家庭负担较重的。

3.派出部门(单位)根据帮扶工作需要提出调换的。

第十四条驻村干部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召回:

1.年度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2.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且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成效不明显、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脱岗、不服从管理的。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挪用、挤占、冒领扶持资金,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5.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第十五条个别调换和召回程序:

1.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调整驻村干部的请示及理由(附建议调整驻村干部人选的现实表现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档案)。

2.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听取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调整理由、酝酿过程和人选情况汇报。

3.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建议调整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后作出书面批复,同时告知同级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

4.派出部门(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后,与派驻村所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由县级党委组

织部门制发驻村干部任免文件。

5.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逐级上报省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6.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及时更新驻村干部台账。

第十六条被召回的驻村干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自召回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

第五章培训

第十七条驻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各级党校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举办驻村第一书记培训示范班,市县两级开展集中培训,确保每年对驻村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第十九条坚持干而论道,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现场观摩、实战演练、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驻村干部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履职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条在县(市、区)党委的领导下,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 乡镇党委成立考核组,对驻村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部门(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为:

1.述职测评。考核组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根据驻村干部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普通党员群众代表应不少于30人,有效覆盖各村民小组。

2.个别谈话。考核组深入听取乡村干部、农民党员、群众对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全面了解现实表现情况。

3.实地踏查。考核组实地查看驻村干部履行“四项职责” 情况,并根据述职测评、个别谈话等情况,按照“好、较好、 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4.确定等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综合平时考勤、督查指导、遵规守纪等情况,确定驻村干部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党委。一县范围内,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 一般不超过驻村干部总数的30%。

5.逐级报备。每年12月底前,省市党委组织部门汇总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

6.结果通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反馈给派出部门(单位)。驻村干部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包保帮扶工作成效考核重要内容、与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挂钩。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头选代、表彩奖励、提找使用、职称评聘和调换召回、问责通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有1名驻村干部年度考核评优不占派出部门(单位)指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统筹。

第七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四条驻村满2年、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均为好”等次且符合选任条件的驻村干部,派出部门(单位)要优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或在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特别优秀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重点关注,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使用建议。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得到提拔后,仍要继续驻村工作至期满。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特别是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落实常态化选拔优秀驻村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政策,大力推动优秀人才来自基层、走向基层。对于特别优秀并有志于从事农村工作的驻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进入县乡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现驻村干部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优秀驻村干部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章问责

第二十七条对县乡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驻村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驻村干部不住村、不脱钩的。

3.对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 严重影响开展驻村工作的。

4.对驻村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 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安排大量与驻村帮扶无关工作,导致驻村干部无法集中精力履行职责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选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选派人选不研究、把关不严,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工作,驻村干部被召回的。

2.安排驻村干部从事与驻村帮扶无关的其他工作,导致驻村干部不脱钩、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3.对驻村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教育监督管理缺位

4、未落实到村调研指导要求,对驻村干部支持保障不力

5.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为“较差”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失职失责的县乡党委和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情节较轻的约谈主要领导同志,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章保障

第三十条派出部门(单位)与驻村干部所在村实行责任捆绑,与驻村干部在责任、项目、资金上实行“三个捆绑”, 从政策、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全力做好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包保帮扶工作,主要领导同志每年至少深入包保村2次、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同志每年至少到村4次、经常与驻村干部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指导驻村干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直部门(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往返交通补助在本单位据实报销。 各市(州)直部门(单位)、县(市、区)直部门(单位)

选派的驻村干部,根据市县财政部门差旅费标准落实相关补助。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落实驻村干部通讯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安排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驻村干部,每年参照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的地区性津贴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第三十三条要落实《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256号),用好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每名第一书记每年1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省财政厅每年提前下达下一年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所辖帮扶村数量,将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乡镇。

第三十四条县乡村党组织要为驻村干部驻村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食宿问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派出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了解驻村干部思想动态,解决实际困难, 促进安心工作,激励在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建功立业。县乡党委书记要定期入村走访,近距离了解驻村干部工作、生活、出勤、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帮助解

决实际困难,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热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7日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吉脱贫组〔2018〕14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问责

第二十七条对县乡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驻村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驻村干部不住村、不脱钩的。

3.对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 严重影响开展驻村工作的。

4.对驻村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 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安排大量与驻村帮扶无关工作,导致驻村干部无法集中精力履行职责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选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选派人选不研究、把关不严,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工作,驻村干部被召回的。

2.安排驻村干部从事与驻村帮扶无关的其他工作,导致驻村干部不脱钩、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3.对驻村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教育监督管理缺位

4、未落实到村调研指导要求,对驻村干部支持保障不力

5.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为“较差”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失职失责的县乡党委和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情节较轻的约谈主要领导同志,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章保障

第三十条派出部门(单位)与驻村干部所在村实行责任捆绑,与驻村干部在责任、项目、资金上实行“三个捆绑”, 从政策、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全力做好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包保帮扶工作,主要领导同志每年至少深入包保村2次、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同志每年至少到村4次、经常与驻村干部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指导驻村干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直部门(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往返交通补助在本单位据实报销。 各市(州)直部门(单位)、县(市、区)直部门(单位)

选派的驻村干部,根据市县财政部门差旅费标准落实相关补助。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落实驻村干部通讯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安排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驻村干部,每年参照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的地区性津贴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第三十三条要落实《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256号),用好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每名第一书记每年1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省财政厅每年提前下达下一年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所辖帮扶村数量,将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乡镇。

第三十四条县乡村党组织要为驻村干部驻村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食宿问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派出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了解驻村干部思想动态,解决实际困难, 促进安心工作,激励在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建功立业。县乡党委书记要定期入村走访,近距离了解驻村干部工作、生活、出勤、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帮助解

决实际困难,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热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7日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吉脱贫组〔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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