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文件 江苏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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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自查报告;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现场考核评估报告(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核计划);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明确委托生产的范围,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双方发生分歧的解决等);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转移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第五条省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对注册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省委托的,则组织跨省延伸检查。体系核查除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申请人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和监督的能力; (三)注册申请人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工艺、设计变更等有效转移情况; (四)注册申请人所选择的受托生产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合格受托产品的能力; (五)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如为受托生产的,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范围还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同一注册申请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对注册申请人以及相关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二)注册申请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应当对注册申请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三)注册申请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以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企业进行延伸核查。 (四)根据受托生产企业情况对关键物料或者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五)注册申请人委托本省内企业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可与生产许可申请或者变更申请合并检查。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内部医疗器械注册人变更,向省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双方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股权证明复印件; (二)转移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三)明确变更前已上市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承诺生产地址、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生产要素不发生改变的保证声明; (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声明,以及与集团总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六)43号公告或44号公告中登记事项变更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一)至(五)资料均需变更双方同时签章。符合要求的,省局参照登记事项变更程序办理。 第八条 注册人委托生产终止时,应当向省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或者注销。注册人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后,需告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在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注册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已获证产品。 第十条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需向省局提交受托生产备案资料,办理受托备案。省局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受托生产备案凭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备案表(见附件); 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 受托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例如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证明文件); 经办人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受托生产企业向省局申请受托生产许可或生产许可变更的,除应当符合省局对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报资料的要求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受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第十二条 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时,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为本省的,由省局认证审评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受托生产企业为本省的,而注册人位于其它试点省份的,由省局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受托生产企业为其它试点省份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局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及登记事项变更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省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三条 省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跨省委托的,则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核查除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拟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人员配备和管理经验; (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厂房、设备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及同类产品生产经验等; (三)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要求等的理解和控制情况; (四)受托生产企业对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和执行情况(受托产品与原有产品为共线生产的情况适用); (五)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接受多个注册人委托生产的能力(同时接受多个注册人委托生产的情况适用); (六)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局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局依照品种属人、生产属地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可以委托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检查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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