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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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快审团队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承办人了解到该案肇事方小龙(化名)系未成年人,且正处于紧张的高中学习阶段,便主动与其监护人联系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承办人多次与家长联系,但由于疫情原因,孩子需要上网课,限制了调解工作的进行,同时承办人也了解到小龙的监护人并不认同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对调解工作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庭前调解并未成功。庭审过程中,承办人耐心的与小龙的父亲沟通并为其详细的讲解了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小龙的父亲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原告撤诉。在此值得肯定的是小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主动的留下联系方式,积极的与车主沟通并承诺赔偿事项,对于小龙的责任与担当,是值得赞扬的。 在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作为侵权的一方,对于如何进行赔偿,很多人还不是十分的了解。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小贴士: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我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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