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慢性疾病的范畴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京民优发〔2012〕444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条件,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 (一)服现役期间所患慢性病未痊愈; (二)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 (三)生活困难。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身份证明;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6.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7.生活困难证明。 (二)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件1)交予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本区县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件2),连同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三)医学检查。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附件3)的认定意见。 (四)审批。区县民政局接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认定意见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 (五)备案。区县民政局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双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四、待遇问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同时享受本市规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等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从死亡之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同时补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以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2.《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3.《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 北京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9日 附件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贴照片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送检医院: 送检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送检疾病:
对“送检疾病”的检查结果(由检查医师书写,或另附相关《检查报告单》):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由专家填写): 经鉴定,以上检查结果: 1.○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2.○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系统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送检单位: (章) 年 月 日 (背 面) 注意事项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外,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照片压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送检时间到送检医院,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它“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 附件2 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身份证号 籍 贯 入伍时间 联系电话 退伍时间 现 住 址 服现役期间患病情况 现病情(依据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论填写)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 区县民政局意见 优抚科意见:
经办人: 科长: 年 月 日 (优抚科印章)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印章) 附件3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民 政 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呼吸系统肿瘤;肺纤维化;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间质性疾病;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冠心病;慢性心包炎;心肌炎;心肌病;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不完全性面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周围神经炎性疾病;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脑血管疾病;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神经系统肿瘤;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单侧输卵管切除;一侧肾上腺病变;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慢性肾炎或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或梗阻;多囊肾;泌尿生殖系统肿瘤;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低糖血症;下丘脑-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白血病;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免疫缺陷病;风湿热;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Still病;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多发性肌炎;原发性血管炎;痛风及高尿酸血症;大骨节病;顽固性牛皮癣;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硬化性骨髓炎;骨无菌性坏死;滑膜软骨瘤病;骨、关节结核;骨肿瘤;骨囊肿;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因病双眼矫正视力 |
今日新闻 |
点击排行 |
|
推荐新闻 |
图片新闻 |
|
专题文章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win10的实时保护怎么永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