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18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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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18版) 为进一步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学习,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本科生 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范围 (一)学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学习协议和交流学习项目要求,由我校派出到合作高校交流学习,可申请 对修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二)交流学习形式和学习期限按交流学习项目规定要求执行,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参加国(境)内外交流 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第二条 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规则 (一)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赴合作高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 生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经所在学院批准的课程修读计划,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依 据之一; (二)学生在合作高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选课,尽量选择与我校在交流学期(或交流学 年)开设的相对应的课程,每学期应至少完成我校培养方案中 15 学分的课程(毕业班学生除外); (三)学分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 16 学时记 1 个学分,讨论课、实践课程等 32 学时记 1 个学分,或 1.5 周记 1 个学分; (四)学生须在合作高校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可申请学分认定,“不及格”的课程不能申请。 “及格”标准以合作高校制定的标准为准; (五)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合作高校所修课程内容或知识点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 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认定。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可协商我 校所认定课程的开课学院共同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学分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1、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等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直接认定; 2、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交流学习课程的学时情况,按上述学时与学分对 应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开课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是否可认定我校的1-2 门相关课程的学分; 3、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开课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是否可认 定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或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六)在合作高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拟用相关综合实习实践类设计等效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由所 在学院认可达到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认定我校相应学分; (七)无法通过学分认定完成的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生回校后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第三条 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应依据合作高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对照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学生选课并制 定修读计划。学生网上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院审批,在提交项目报 名申请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修读计划、或抵达合作高校后需对原修读计划进行调 整,在抵达合作高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我校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制订或调整课程修读 计划,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以确保其于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能顺利认定;学生制定课程修读计划或对原修读计 划进行调整未经学院批准的,其校外修读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学生学习期满收到成绩单后,由本人在东南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管理系统中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 科学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网上申请; (四)学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合作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所修课 程的大纲或简介、课程替代的对应关系等材料,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或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其 课程修读要求及我校学分认定规则审核,提出认定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五)经教务处终审后,可认定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被认定的我校课程不参与学生成绩绩点计算。学生 成绩单上显示合作高校名称、认定的合作高校修读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及成绩,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成绩 单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的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记入档案材料,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一份由教务处备 案。学生在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成绩单原件由学院暂存,学生毕业时由学院教务助理将《东南大学学生历年 成绩单》、《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和在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成绩单原件送交 校档案馆保存; (七)课程学分认定办理时间:原则上长学期第 8 周前学生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申请校外学习的学生开始施行。原《关于东南大学本科生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学 分转换与成绩认定的实施办法》(校机教【2006】5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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