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三章 湖区水域保护
第四章 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五章 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三岔湖区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雨区域(包含水体)和主坝(副坝)的下游坡脚及坝肩外二百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系统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的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天府奥体公园建设管理等涉及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根据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眉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协调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三岔湖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的管理职责,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园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与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在三岔湖区域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林地、林木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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