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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函〔2018〕574号 陈超: 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印发〈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2〕5号)予以提供。 特此函复。 附件:《关于印发〈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2〕5号) 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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