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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女性内衣裤+持刀抢劫,港口区法院判一男子获刑5年3个月

2023-05-04 0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港口区法院对一起盗窃罪、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成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判处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一、盗窃罪

被告人苏某成为满足自己的特殊癖好,2021年8月在光坡镇和企沙镇先后多次盗窃女式内衣内裤等女性用品。2021年9月,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其住处查扣到盗取女性的内衣、内裤各15件。

二、抢劫罪

2022年2月,被告人苏某成在港口区某酒店以看客房为由,让前台吴某带上客房,后用折叠刀捅了吴某两刀并实施抢劫,造成吴某轻伤一级,抢走吴某掉落在地板上的手机后逃离现场,之后苏某成将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以 300 元的价格卖掉。2022年3月4日,苏某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成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以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苏某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偷女性内衣裤+持刀抢劫,港口区法院判一男子获刑5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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