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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2024-02-25 0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 主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9-00002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2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

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现就简化优化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审批事项统一清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2项审批事项(附件1),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一张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在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推动投资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投资审批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充分利用在线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对审批、实施、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发挥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作用,加强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管指导,提高中介服务效率。

三、完善并联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

立项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除特别复杂的项目外,立项审批阶段的相关审批事项在30个工作日办结。

1.审批核准类项目办理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24位项目代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立项审批阶段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同步编制申报材料,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大厅一次性转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相关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各市、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联合踏勘。符合“容缺办理”的,相关审批部门可以提前开展项目材料审核和技术性审查。需要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及第三方评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集中、同步完成评审,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各审批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完成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次出具相关审批文件。

2.备案类项目办理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24位项目代码,并在线填写备案信息登记表。备案机关确认信息完整后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机制建设强化督促指导

1.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涉及的自然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参加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力做好相关工作,按时办结相关手续。

2.修订操作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等,结合实际,修订形成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依托在线平台大力推行投资审批“一网通办”。

3.落实创新举措。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牵头作用,做好统筹组织工作,协调推动相关审批部门落实“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等改革创新举措,提高审批效率。

4.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在线平台应用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实行在线平台外办件无效并问责制度。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督办督查机制,对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和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等问题,督促限时整改。

 

附件:

          1.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审批管理事项清单

         2.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3.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流程图

 

 

 

 

2019年3月22日

附件1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审批管理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1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政府批准或审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政府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居住、教育、科研建筑的新建、迁建、原址重新、改扩建),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5

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6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7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四)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8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9

取水许可审批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10

移民安置规划

审核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1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1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四)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附件2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提供单位

适用情形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01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

包含申请人或转送单位的申请文件,加盖公章。

02

选址意见书

主管部门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03

用地(海)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04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重大项目。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05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06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01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项目单位

3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01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02

项目建议书文本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01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审批部门

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0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03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04

选址意见书

主管部门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05

用地(海)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06

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如为同一审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申请人只需提供节能审查意见的名称、文号。

07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重大项目。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08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09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5

选址意见书

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表)

项目单位

02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03

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项目单位

04

项目所在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

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

05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

(一)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6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

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单位

0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

03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04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和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

05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0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07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项目单位

7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01

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主要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2.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3.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4.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5.项目用地红线图)

项目单位

02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

03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04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件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相关审批部门

8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01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项目审批部门

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项目单位

0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单位

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04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

9

取水许可审批

01

取水许可申请书

项目单位

0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项目单位

03

项目备案证明

备案机关

属备案类项目的。

04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单位

05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

0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项目单位

07

初审文件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10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01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函

项目单位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02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附件

项目单位

03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复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1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0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项目单位

02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单位

0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项目单位

04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05

规划调整或拆迁已取得同意或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项目单位

1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01

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02

建设单位申请函

项目单位

03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项目单位

04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项目单位

05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二)经评估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

1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06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项目单位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07

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项目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08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项目单位

09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项目单位

10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经评估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

1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1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项目单位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12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

13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函

项目单位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14

建设工程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

15

考古发掘申请书

项目单位

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6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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