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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更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三个规定”的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原标题:《果洛州公安局预防干涉司法“三个规定”宣传短片》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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