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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被责令改正 基金销售人员无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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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7号)。

  经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发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个别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下挂基金客户,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问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个别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下挂基金客户,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上述问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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