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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2024-06-02 09: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李永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城市停车场、居住社区等相关政策标准,多措并举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一、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政策文件。一是2016年8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明确提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二是2017年8月,我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鼓励各地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三是2020年8月,我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等建设短板。

  二、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一是2015年9月,我部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各地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等,开展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二是2014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对充电设施设计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三是2018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三、多措并举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一是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指导各地将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完善改造标准和支持政策。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结合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车联网和充电桩(站)布局应用。三是指导59个城市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将“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社区低碳能源设施覆盖率”列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督促指导这些城市及时发现和补齐充电站(桩)、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四是指导各地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获知业主安装需求后,及时告知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对符合电容条件和消防等相关标准、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和城市体检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并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配合居民区安装充电桩。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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