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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宏娟:“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如何认定

2024-05-21 05: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三级法官

廖宏娟

“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如何认定

信息化时代,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社交方式。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在涉疫情纠纷案件中,买卖双方常常无法当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洽谈和履行基本都通过微信进行。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对微信证据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一、微信证据的属性

微信证据主要指微信聊天记录,即包括点对点的聊天记录,也包括微信群组的聊天记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包含文字、文档、图片、语音,还有视频、表情包等内容,属于八种证据中的哪一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即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综合性,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同时又将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形成一种新证据形式,当然也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当事人热衷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部分当事人不诚信,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到了法庭上就不认账,那么对方当事人则需要提交聊天记录来证明。另一个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之后,就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可长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也可以唤起当事人的模糊记忆,对于法官查清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微信证据的常见问题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往往很不规范,具体表现在:

不提交手机载体。聊天记录应当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作为证据呈现,同时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原始手机载体进行核对,但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开庭时未携带手机,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当庭质证。

微信截图缺少关键信息。部分聊天记录仅显示昵称,没有标注真实姓名,尤其在多人组成的群聊中,无法判断发言者的真实身份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聊天记录中没有时间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无法确定转账双方。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大量当事人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但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既没有显示转款人,也没有显示收款人的真实姓名。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补强证据,如通过绑定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证明收款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语音未翻译成文字。聊天记录中涉及大量的语音,而当事人往往没有翻译成文字的习惯,庭前阅卷时发现这种问题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语音翻译件,以保持聊天记录的连续性。

视频未刻录成光盘。微信中当事人发送的一些小视频,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离开手机载体后无法直接观看,比如熔喷机买卖案件中有些出布的视频非常重要,有些当事人未有意识地将这些小视频刻录成光盘或下载后存储在U盘中提交给法庭。

有意删除对己不利的信息。个别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前,将对自己不利的利息进行了删除,其实这属于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我在审理过程中就遇到过当事人这样做,被对方当事人发现并提出了异议。

三、微信证据的形式要求

完整性。首先,要有聊天对象的身份信息截图,包含昵称、微信号、备注和标签、电话等内容的信息页,这样可以与聊天对象关联起来,以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其次,在双方都是昵称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当事人标注真实姓名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员工或亲属,其发言能否代表当事人。再次,也最重要的是内容的完整性。这个完整性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就是提交的记录中不能有删除的信息,一旦删除了就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当事人提交的记录应当在一个时间段内,上一页和下一页要能看出连贯性;第二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交所有的聊天记录,需要根据案情而定。我审理过一个买卖合同案件,买卖双方在异地,基本没有见过面,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的交涉,双方都是通过微信进行,所以在那个案件中,我就要求当事人提交了全部的微信记录,看完后,案件的事实也就非常清楚了。

准确性。这主要是指聊天记录中的语音和视频,语音一定要翻译成文字,既可以保证阅读的连贯性,也可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关系。而与案情有关的视频应当刻录成光盘,与案情有关的图片太小看不清楚或者分辨率不高的,要单独下载后打印出来附在聊天记录后面。这些信息与案情息息相关,只有通过这些连贯的、准确的信息,才能还原案件的全貌。我办理过一个熔喷机买卖纠纷案件,买卖双方使用了大量的语音进行沟通,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既用手机自动翻译软件保留了原始的翻译,同时用特制的软件将有歧义的文字和句子进行了准确地注释,这也是语音翻译成文字的推荐做法。

重要性。由于对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有要求,因此有些案件中微信证据的页数比较多,但并不是每一条信息都是重要的。我们需要的是从大量的聊天中去寻找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对查明事实有用的信息。此时,我会要求当事人对提交的微信证据编写页码,同时将哪些页码中有用的、关键性的对话用笔划出来,或者将上述信息进行一一罗列。法官可以一边审一边用笔进行标注,或者将这些页码进行折角后方便查阅,这样可以做到相对集中,重点突出。这样做还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可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形成争论焦点,法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另一个也可以节约法官阅读不必要信息的时间,我把这个环节叫做划重点。

四、聊天记录在文书中的表述

内容上应当详略得当。判决书中对聊天记录的表述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案情关系不大,但又不得不表述的,应当准确概括,否则将导致文书拖沓冗长。概括后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既可以确保归纳的内容没有遗漏,又能准确全面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比如,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案件中,当事人产生争议主要是在履行过程中,那么对于合同的磋商和形成情况,可以提炼重点后进行概括。比如,××年××月××日至××年××月××日,买受人××与出卖人××就××(标的物)买卖事宜进行了磋商,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最终确定价款××元。××年××月××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货款××元。

另一种是对事实的认定有至关重要的信息,尤其是一些表态性的对话,应当原原本本摘录,一个字都不能少。比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案件中,则需要对买受人陈述的质量问题的内容进行原文摘录,这样才能反映当事人具体提出了什么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到底是设备本身的问题还是当事人操作不当的问题。在一些当事人催款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回复也很关键,涉及到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的认可,因此,这些与认定事实有密切关系的对话应当保留“原汁原味”。

图片、视频、表情符号的表述。首先是图片,要将图片上的信息转化为文字表述,应当根据案情而定,并非将所有的信息载入判决书。其次是视频,应当客观描述看到的事实,对于通过肉眼无法看到的事实,避免臆断。比如熔喷机出布的视频,出布是一个事实,熔喷布的质量是另一个事实,出布的事实是能够看出来的,但是布的质量比如过滤效率、拉伸力、均匀度这些需要检测才能判断的数据,则不能直接通过肉眼发现,故避免直接表述。再次是表情符号,有些表情符号可以转化为文字,比如“OK”的手势,微笑或者大笑的表情,但是有些无法用文字表述,这时建议引用当事人本来发送的表情符号,尤其是这些表情符号就是争议的焦点时候。

行文的方法。对于聊天记录的表述,根据个人习惯而定,我个人比较赞成用当事人某某称,后面加冒号,然后把当事人的对话用前引号和后引号进行引用。关于聊天记录在文书中的布局,可以根据文书的结构而定,如果事实部分不分板块,可以按照聊天时间的先后进行罗列;如果事实部分是分板块的,而且微信聊天记录占的分量比较大,此时可以将聊天记录单独作为一个板块进行布局,罗列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以按照聊天的对象进行确定。总而言之,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根据裁判文书的总体布局和结构进行确定,目的是让文书更容易看懂,更具有可读性。

五、微信emoji的释义

emoji源于日语,最先由一个日本工程师创作,后来风靡全球,翻译过来就是一系列表情符号的总称。近年来,表情符号也经常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但是在解读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我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买受人发现出卖人的设备配置与自己要求的不符,便要求出卖人将其支付的定金退到买受人的银行卡上,出卖人回复了一个“”的手势,但出卖人最终没有退款,双方产生纠纷。对于该手势的含义,到底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出卖人仅表示知道了没有确认,双方形成了争议,最终法院认定该手势表示出卖人同意退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对于该手势,不同法院有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合而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表情系同意之意。而部分法院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我认为,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解读表情符号应当掌握两个原则:

符合普遍认知。对于表情符号,应当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进行确定,需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为原则。比如手势可以理解为好的,有同意之意,这也符合普通大众的认知。

不能过分解读。目前表情符号越来越丰富,在某些表情符号含义不太确定,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中,则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宜对表情符号进行过分解读。

原标题:《廖宏娟:“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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