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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案

2024-06-02 1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莲市监 食罚 〔2020〕109号

当事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04722853136B

住所(住址):西安市沣镐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红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6135

联系电话:181****5896

联系地址:西安市沣镐东路3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2月11日,我局食品稽查队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通知,内容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年11月8日,18.9L/桶)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标准指标限量为≤10,实测值为2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伟、乔桥对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年11月8日),已现场拍照并送达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检须知、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12月16日,办案人员李伟、乔桥对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表示2020年11月8日批次的饮用纯净水共生产1160桶,出厂价格为2元/桶,已经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320元,同时提供了如下材料:1、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0年11月8日生产罐装运行日记录表、销售日报、调拨单、检验报告、出厂原始数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了该批次纯净水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

经查,你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包装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GB19298-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该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执行标准,其中不包含电导率项目。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监督抽检使用的标准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其中电导率项目属于质量理化指标,电导率[(25±1)℃]项目指标要求≤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本案中电导率项目属于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质量理化指标内容,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19298-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其中不包含电导率项目,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你公司生产不合格批次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年11月8日)共1160桶,已全部销售,售价2元/桶,货值金额2320元。你公司已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饮用纯净水已经启动了召回程序。违法所得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饮用纯净水涉案金额统计表

食 品 名 称

价格(元/桶)

数量(桶)

货值金额(元)

违法所得(元)

进价

售价

购进

销售

饮用纯净水

2

1160

2320

2320

合计

2

1160

2320

2320

注:货值金额=售价×购进数量;违法所得=售价×销售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通知及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S2006265),证明上级交办及产品不合格项目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12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0年12月16日),证明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违法食品生产的具体表现;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等情况;

4. 2020年11月8日生产罐装运行日记录表、销售日报、调拨单、检验报告(S2003232)、出厂原始数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了该批次纯净水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与证据一、二相互印证。

案件性质:你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电导率项目超质量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你公司无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对你公司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你公司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

2、罚款4640;罚没款合计69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辖区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缴费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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