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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023-07-13 19: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本文根据科学技术部从2018年至2020年发布的20篇政策文章作为依据,分两会科技政策解读、基础研究、科学数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优化、人才激励与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学风建设等七个板块进行解读。每个板块最后再结合当前国家局政策文件、科技管理办法等,摘录了部分可借鉴的内容。1 两会科技政策解读

由于2020年两会科技政策仅262个字,以2020年为样本,对比了2018、2019、2020三年关键词的变化。

一、科技创新始终离不开基础研究的发展。2018年强调国家层面创新体系建设,2019年创新引领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化,2020年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这也反映了我国基础研究环节薄弱,创新始终离不开基础科学的发展。

二、科研人员激励逐渐从制度改革到经济激励转变。2018年提出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降低科研人员负担,推动科研绩效评价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2019年提出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2020年提出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畅通创新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让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中获得经济收益,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三、企业始终是科研中坚力量。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

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是每年必涉及内容。从金融政策、税收政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支持更多社会主体创业。政府层面持续推进双创示范基地,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

五、民生科技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

2 基础研究政策解读

2.1相关文件

2018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2020年1月21日《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

2020年4月29日《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

2.2 主要内容

从2020年两次发文可以看出,基础科研一直是我国科研领域的短板。基础研究政策涉及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地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激励机制几个方面,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每个方面仅作了大方向描述,后续科技部其他文件可视为对该文件内容的细化。

2.3 变化趋势

相同点:

三份文件中重复提到的内容为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基础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的优化,可见如何吸引高科技人才,特别是基础科研人才,弥补我国在基础科研方面的短板是我国科研制度建设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不同点:

2020年的第一份文件较2018年文件有两个提出的内容:一是科研技术的革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国家开始提倡通过信息化技术来提升科研能力,结合大科学、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科学研究的新特点,注重科研平台、科研手段、方法工具和高端科学仪器的自主研发与创新,提高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二是企业将成为基础研究的新力量。首次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单独一个方面。后续进一步出台更多支持企业创新的财政政策出台可能成为一个趋势。

2020年第二份文件侧重点在于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切实把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增加对“人”的支持。重点围绕优秀人才团队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学家、数学家、工程师在一起共同开展研究。落实科研人员在立项选题、经费使用以及资源配置的自主权,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强化对承担基础研究国家重大任务的人才和团队的激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实行年薪制和学术休假制度,对科研骨干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

2.4 社会热点

《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 90 多名科研人员集体辞职》

2.5 可借鉴内容

一、重点围绕优秀人才团队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学家、数学家、工程师在一起共同开展研究。

二、健全基础研究任务征集机制,组织行业部门、企业、战略研究机构、科学家等共同研判科学前沿和战略发展方向,多方凝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一线的重大科学问题。

三、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强化“小同行”评审,应用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评审须增加应用和产业专家。

3 学风作风建设

3.1 相关文件

2018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科研的若干意见》

2019年6月11日《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2019年9月25日《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0年2月17日《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3.2 主要内容

学风作风建设主要靠两手抓:

一方面是加强对违背诚信科研的惩处力度。2018年提出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了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不仅对各级政府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人员,以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进行了细致分工,内容注重可操作性,让科研诚信建设有了准绳。2019年针对科研诚信案件在调查范围、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处理办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是从利益价值方面引导,由原来的唯论文评价转为多方面评价。从2018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9年《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开始,逐步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到2020年提出《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该措施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二是分类提出科技活动的评价重点和要求。三是避免论文与资源配置和利益简单挂钩。

3.3 变化趋势

由于科研内容特别是论文等方面造假成本低,收益高,若非同行举报,对于违背诚信科研的行为往往难以发现,仅靠提倡诚信科研是难以解决科研人员研发动机问题,价值引领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点。

科技部2020年1月30日提出“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2020年2月17日提出《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今后的科技评价将朝着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基础技术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开发类等不同的科研类型开展多维度评价。

3.4 社会热点

《云南「结直肠癌基因研究」获奖小学生父亲致歉,承认「过度参与」》

《中国数学领域首次被曝涉嫌论文批量造假:牵涉65篇,虚构作者,相互抄袭》

3.5可借鉴内容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课题)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注重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

  (一)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二)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4 科学数据管理

4.1相关文件

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4.2主要内容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对科学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综合利用,科学数据作为数据分析挖掘的基础,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在五个方面提出了科学数据管理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同时,对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科学数据交流和利用的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同时,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将严惩数据造假等行为。

4.3与之相关的热点事件

2004年起,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8个领域支持建成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4.4可借鉴内容

每年公司开展的项目或参与的国家局项目均会产生大量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这些数据若能按照某种规则建立科学数据库,或许可以打通不同学科之间的数据孤岛,为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打通市场、研产销、市场的循环提供数据基础。

5 科研项目管理优化

5.1相关文件

2018年7月13日《关于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备注:此文件是很多其他政策文件的衍生,对国家局科技政策有很大导向性。

2018年7月18日《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年12月20日《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2019年1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2020年6月9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5.2主要内容

科研项目管理优化旨在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将科研管理改革从计划层面推进深化到项目管理层面,将中央对人才评价的总体要求细化为科技人才评价的具体措施,首次对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作出系统部署,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和制度设计。主要包含:

一是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是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建立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是给出科研分类评价可操作细化规范。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前沿研究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5.3变化趋势

关于科研项目管理优化的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2018年颁布,2019年推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为前面政策文件具体落地的方案,后续可能会衍生更对相关文件出台。

5.4可借鉴内容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

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 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 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

(二)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

进一步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 地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完善国家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明确推荐单位在专家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

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 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公示期 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初评环节实施 小同行评议,在部分前沿与基础科学等领域逐步按适当比例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项目 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 岗位分离。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 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四)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五)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目标定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的管理决策机制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源平台开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满足国家需求的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估应关注计划与统筹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等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重点考察重点专项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计划对促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应用的作用,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基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和地方财政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基地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国家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人才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参与咨询。

(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6 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6.1相关文件

2018年7月13日《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8年7月13日《关于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2018年12月26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23日《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2020年5月9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6.2主要内容

激发科研人才积极性,加大我国对科研人才吸引力主要从人才绩效评价、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转化这几个方面入手。主要包含:

一是人才评价方面,切实精简人才“帽子”,不得将人才“帽子”同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

二是科研人员自主权方面,加强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过程管理权、项目经费变更权。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容许科研人员兼职、科研人员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

6.3变化趋势

从2018到2020年文件可以看出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权限,让科研人员在科研活中分享更大的收益是我国未来科研管理发展方向,目前该方案任处于试点状态。从国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角度看,政策的出台也是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层层递进地推进改革。

6.4 可借鉴内容

(一)人才评价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

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 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二)成果转化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7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7.1 相关文件

2019年9月12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7.2 新型研发机构定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7.3 新型研发机构特性

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4 要求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7.4 可申报的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7.5 治理结构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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