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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务代理实务》基础考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基础考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内容导航】: (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所属章节】:本考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二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1.从价定率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7%、13%) 注意审核销售额,一般情况,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跟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一般都是含税收入,注意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提示:所谓含税收入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消费税是价内税。 2.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消费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审核课税数量: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如果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征收(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用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审核时注意以下问题: (1)以外购酒及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及酒精,不在抵扣范围。 (2)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在抵扣范围。 (3)外购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抵扣轮胎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不抵扣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5)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同上述规定。 (6)进口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规定相同。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连续生产白酒。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税时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参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提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不计征增值税;用于在建工程、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时计征消费税,同时还要计征增值税;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要求计征增值税。 提示: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是否计征增值税,实践中要区别情况,考试中正常情况下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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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双方账务处理 受托方账务处理: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用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参照同类,无同类参照组价。 如果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只是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如化妆品、高尔夫球具等)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该应税消费税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如卷烟、白酒)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①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 委托方账务处理: (1)购进材料时: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3)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①如果支付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如白酒、酒精等)或者收回后直接出售,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支付的消费税允许抵扣(如烟丝、化妆品等),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5)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6)未连续生产,直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收回后,直接出售,一般不再纳消费税了(因为收回时已将消费税交给了受托方)。但是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反避税措施。 (7)收回后,连续生产时: 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连续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 产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等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一律从高征收。 (2)如果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是否分开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8.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消费税免税不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消费税退交过的,增值税按退税率计算退税。 9.包装物及押金的审核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提示:交两次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不包括酒类产品)的账务处理: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包装物押金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不退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包装物) 提示:如果双方未约定何时退还包装物及返还押金,以12个月为限。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应税消费品(如白酒、药酒、红酒等)收取包装物押金时,收取时立即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不适用上述规定。 销售啤酒、黄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不纳税,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10.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简称换、投、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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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2.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纳税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13.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5%。 (2)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税率10%。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6)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7)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4.纳税地点的审核要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要点:参照增值税的规定。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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