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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型”聚众扰乱,是否构成社会秩序罪?

2023-05-19 14: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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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医闹”事件屡禁不止,情节不断恶化,暴力事件频发。随着社会各界对“医闹”入刑的呼声逐日升高,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进展的需求和国民意愿,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医闹”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医闹”行为依照《刑法》中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模糊性,对于情节严峻的理解不统一,“医闹”行为的量刑标准不明确,都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存在很多争议。

一、案件摘要

2014年5月,陈某某的弟弟因急症被陈某某送医治疗。随后其弟弟病症加重,陈某某等4名被告人认定是由于医疗救治不利,导致其弟弟病症加重,遂殴打、围攻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陈某与梁某。

其弟病情继续恶化,被院方宣告死亡,陈某某由于偏执情绪影响,遂打电话纠集一干近亲属及亲朋好友。

之后,陈某某等4名被告人将其弟弟尸体抬扶至门诊楼入口处,又恶意堵、占医疗机构重要交通通道、患者急救通道,采纳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披挂横幅等闹事方式,又恶意毁损、打砸急诊科室特定办公区域和治疗科室以及存放医用药品的药房处,并围堵、殴打数名医疗工作人员以及办案、执勤公安干警。

经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等4名被告人恶意殴打7名被害人,导致一人轻伤,其他六人轻微伤;严峻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运行;直接导致价值三万余元的医疗设备等公私财物毁损。

二、法院审理

其行为严峻扰乱医疗秩序正常运行,且情节严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处罚。其中,陈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余三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三、案件分析

“医闹”在经济高速进展的今天,仍是我们重点解决的领域,既要通过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要通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排除阻碍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

“医闹”行为的聚众大体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职业医闹”,他们有完整的规模体系,他们长期居住在医院附近,第一对医院有了深层次的了解,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以及宣传单等途径招揽生意。

通过和患者家属沟通后,大力宣扬不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既花了诉讼费,又不能赢了官司等说法,使患者家属听信谣言。

并且职业医闹会向买方承诺一定能要回高额的赔偿费,但是自己的酬劳也要按比例提成。职业医闹并不是自己孤军奋战,他们会联系医疗机构内的人员,使他们帮助提供案件线索,从而能获得更高的酬劳。“职业医闹”不仅仅出谋划策,还将自己扮演成患者家属,一起参与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二种并不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患者家属组织的无规模的“医闹”。他们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没有形成规模,仅仅是亲属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所采取的措施,为了加强影响力,会组织更多的亲戚朋友参与其中。

“医闹”行为的产生,并不仅仅是个人情感的宣泄以及牟取暴利的急功近利,暴露的弊端显而易见——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因此,不仅仅要通过刑法手段规制,也要从社会制度的完善着手。

《刑九》将“医闹”行为入刑,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规定,医闹行为不仅仅因为扰乱社会秩序而被管制,刑法也通过其他法律规制这种行为的泛滥。

聚众扰乱医疗秩序中要求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严峻扰乱社会秩序,这就强调了价值推断的重要性,每个人对于情节严峻的认定都会千差万别,正是由于《刑九》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定会促进刑事实务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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