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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0: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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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司法制度简介

唐超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已深入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活动中,并创造了良好的成绩。近年来,境外投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也产生不少纠纷,但囿于对投资所在国司法环境缺乏必要关注。纠纷发生后,往往疲于应付。

老挝与我国西南部接壤,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国,积极对外开放,强化与我国的投资合作,已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点国家之一。了解老挝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环境,对成功开展老挝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 老挝 司法制度

老挝与我国西南部接壤,作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制定投资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因地缘优势,老挝已成为我国境外投资的热点。

在投资增长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投资纠纷。由于我国企业往往着力于老挝投资优惠政策,忽略对老挝司法环境的了解和关注。争议发生时,往往以国内的司法程序和心态应对纠纷,茫然应对。

笔者认为,在开展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除了解投资优惠政策及法律规定外,还需积极了解投资所在国的司法环境和制度。无论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争议管辖为国际仲裁还是属地国诉讼,争议的最终解决均与投资所在地的司法制度和环境息息相关。

老挝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的司法制度与我国并无太大差异,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但作为佛教信仰的国家以及被西方殖民统治的年轻社会主义国家,老挝的司法理念、司法环境、司法制度也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老挝司法审判机关

老挝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干预。

(一)老挝法院的发展历程

1990年以前,老挝法院隶属司法部。1991年,老挝颁布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才正式履行独立审判的国家职权。总的来说,老挝法院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5年-1982年):老挝于1975年12月2日成立,中央政府设立司法部,司法部下设审判局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司法审判职能由省级政府司法厅承担。

第二阶段(1982年-1991年):1982年8月,老挝召开第一届最高人民议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但审判工作仍由司法部长负责。直到1989年12月,第二届最高人民议会通过了人民法院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地方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双重领导。

第三阶段(1991年-2003年):老挝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实现了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直接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仅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权。

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老挝修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2003年,老挝在省级人民法院之上设立了北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大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并由两审终审制发展为三审终审制。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

根据老挝宪法和人民法院法规定,老挝法院分为三级,即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大区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以及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

未成年人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但老挝目前还未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法院。县级人民法院管辖2-4个行政县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向国会及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设法官委员会、审判庭和行政部门。法官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不超过五名法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承担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文件的起草,复核死刑案件,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提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提议任免,任期与国会任期(5年)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议任免。

法官大会是法院和审判机构最高组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担任主席,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法官,大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未成年人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军事法院及初级军事法院院长组成。法官大会每二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召集召开一次全会。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组织和行政工作,指导各级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并监督审判工作。法官审判时保持独立地位。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

2017年10月25日,老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八届国会第4次会议报告,老挝全国法院共有国家工作人员1962名(女717人),含审判员464名(女103人)、助理审判员389名(女135人)、书记员154名(女88人)以及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老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首先,老挝属于成文法国家,审判机构不具备立法职能,法院判决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审判依据。

其次,实行三审终审制。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规定,初审期限9个月,上诉审期限4个月,终审期限3个月,每阶段可申请延期3个月。案件法定期限可长达25个月,不包括各种审理期限的中止情形,这种情况导致老挝的诉讼耗时较多,效率不高。

最后,重视法官的选任。根据老挝法官法规定,法官由国会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进行任命,法官职权由国会代表人民授予,在形式上规避了地方行政权力对法官审判权的干预。

二、老挝法律监督机关

老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明确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一)老挝检察院发展历史

老挝检察机自1975年老挝成立以来,共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5年-1983年):老挝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司法部设立检察局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由省级政府司法厅管理。

第二阶段(1983年-1990年):中央检察机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接受司法部长业务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作为省级政府司法厅的组成部分,受地方政府和中央司法部的双重领导。

第三阶段(1991年-2003年):1991年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脱离,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新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中央各部委、各级政府、建国阵线、社团组织、企业、个人等行使法律监督权利,建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区检察院(北部、中部、南部)、省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的检察体系。

(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1990年1月9日,正式设立人民检察院。根据老挝宪法和人民检察院法等规定,老挝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包括大区检察院(北部、中部、南部)、省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监督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厅厅长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官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十五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主席,负责制定检察战略、检察规则以及决定最高检察院各业务厅负责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任免,任期与国会任期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三)检察院职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监督检察国家中央各部委、建国阵线及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

老挝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包括对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对具体司法案件的法律监督,比如侦查、诉讼活动、判决执行、减刑、再审抗诉等。

(四)老挝检察制度的特点

1、老挝检察机关对司法诉讼实行同步监督机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开庭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参与庭审。对初审判决的上诉,应征求检察院对初审判决的书面意见。重大民商事案件,判决前应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等。

2、老挝检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全国检察系统行使管理权,并决定任免各级检察院检察员。

三、公安机关

老挝公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国家武装力量,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犯罪或妨害治安侦查等司法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设置

老挝中央设公安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公安部内设办公厅、治安总队、警察总局、后勤部、政治部、监察部、户籍管理总局、科学研究局、新闻司等10个司局机构。省级政府设立公安厅,县级政府设公安局,村政府设治安办公室。

(二)公安机关职权

根据老挝公安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1、保证国家领导人、外宾、重要场所、各类活动以及各常驻老挝外国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负责对刑事犯罪或治安事件的侦查。

3、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或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4、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老挝公安机关的特点

老挝公安机关承担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工作,在司法活动领域,公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对一般民事争议承担调解职能,但公安机关调解无强制执行力,应通过法院的确认赋予司法强制力。

四、司法行政机关

老挝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同时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如负责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老挝司法部发展历史

司法部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法律和司法管理工作,受总理府领导。1975年老挝国家成立之初,承担组建司法机构、起草法律、组织司法活动职能。从设立之初至今,老挝司法部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5-1992年):司法部初期,承担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法律监督等职能。

第二个阶段(1992-2014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司法部独立后,司法部增设公证司、执行局、司法学院、经济仲裁中心、法律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并组建琅勃拉邦、万象以及沙湾拿吉三所司法学院。承担公证、经济仲裁、法院司法文书的执行,以及法律人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职能。

第三个阶段(2014至今):2014年,司法部设立国家司法学院,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职业培训,统一行使司法行政职权。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

老挝中央政府设司法部,主管国家司法行政工作。内设办公厅、组织和干部管理司、监督检查司、国际合作司、法规司、公证管理司、经济纠纷仲裁中心、国家司法学院、法院判决执行局、法律宣传司等12个司局。各省设立司法厅、县级政府设司法局。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权

根据老挝政府2016年11月10日颁布的《司法部组织和活动条例》第三条规定,老挝司法部主要职能包括:

1、立法审查和法律实施

(1)负责法律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法律效果评估。

(2)监督国家机关、公务员、公民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会决议、国家主席命令、政府决定。

2、法律职业人员考试及培训

(1)负责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员考试及职业培训。

(2)负责司法技术工作,培养司法技术人才,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级管理。

3、司法管理

(1)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经济仲裁中心,处理纠纷。

(2)负责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

(3)负责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判决。

(四)老挝司法行政机关特点

1、生效司法判决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人民法院仅负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审执分离。

2、负责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统一法律专业人员的考试和培训标准,对构建法律共同体以及法律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五、结语

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与我国具有相似之处,也具有与其民族文化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特点,如:三审终审制、司法调解、审执分离等,这些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近几年,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老挝制定发布了《到2020年建设法治国家的行动纲要》,新制定或修改了大量法律,基本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构建了完善的司法体系,司法程序逐渐规范,司法环境逐渐透明。

老挝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国,作为泛亚铁路中转站,势必成为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国家,积极的了解老挝的司法制度对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到2020年建设法治国家行动纲要[Z].万象:老挝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09

[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03

[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07

[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院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09

[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检察院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09

[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12

[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万象:老挝国会 2012

[8]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司法部组织和活动规定[Z].万象:总理府2016

来源:老挝法律漫谈

责任编辑:陈昭霖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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