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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上市规则:详解上市监管和七大流程 一、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监会的分工香港联交所遵循披露为本的审核理念、审核基本程序透明、审核时间表可预期。根据法例(《证券及... 

2024-06-03 1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永庆投研,(https://xueqiu.com/6865675576/133577611)

一、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监会的分工

香港联交所遵循披露为本的审核理念、审核基本程序透明、审核时间表可预期。根据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交所负责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香港市场是公平、有秩序及资讯透明的。

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及上市规管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的角色,并且在涉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个案中,透过行使其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肩负起相辅相成的角色。

香港证监会的法定责任之一是监督及监察香港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监会的职员会定期开会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香港联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假如香港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看来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香港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香港联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香港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部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包括制定、发布及执行《上市规则》。此外,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定,均须获香港证监会批准。

二、IPO审核流程概览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有赴港IPO发行上市的意向,则从前期的筹划考虑,到中期的上市申请(A1申请表)审核,再到后期的上市聆讯,最后成功发行并挂牌上市交易,大致需要经历如图4所示的各个阶段。

第一步:委任保荐人及其他专业顾问

委任有经验的专业顾问团队是新股成功上市的关键。专业顾问一般包括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律师及境外律师团队、会计师等。上市申请人须于提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委任保荐人,并于委任后五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公司应徵询专业顾问团队的意见,以商讨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上市发行结构、上市所需的时间及费用、上市工作团队分工及在上市后将面对的问题、挑战与持续责任。

第二步:筹备上市流程

保荐人对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并协助拟备招股章程(此阶段的招股章程拟稿亦称「申请版本」)。招股章程须载有一切重要资料,能让投资者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在准备招股章程的过程中,保荐人应帮助公司制定或优化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完成业务和财务预测以便承销商建立估值模型、确定募集资金用途、梳理投资故事亮点。

第三步:向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请

向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请(「A1」,包括申请版本)。如A1上市申请的资料大致完备,上市部会确认收悉,并在网站登载中英文申请版本。同时,香港联交所鼓励拟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就非常见事项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即通常所指的「上市前谘询」程序(Pre-A1Submission)。此举可有助于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以进一步明确赴港上市的重点考虑事项。

第四步:上市部审阅申请

上市部其后会对A1上市申请进行详细审核,评估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是否适宜上市、业务是否可持续、公司是否遵守规条以及作出充分披露。

首轮意见会于接获申请后尽快发出,一般仅需耗时15个营业日左右。后续所需审核时间主要取决于公司回复的时间及质量。

第五步:上市委员会聆讯

上市委员会审阅新上市申请,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委员会的成员由28人组成,包括最少8名代表投资者权益的人士,19名以适当的比例提名的、能够适当代表上市发行人与市场的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等高级人员,以及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

上市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

上市审核职能;

上市审查并监督上市部工作;

批准新股上市申请以及规则豁免申请;

通过、更改或修改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提供政策谘询,批示重要政策及《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步:市场推广及新股销售

在此阶段,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满足最低公众持股及股东人数标准,但不会干预定价过程及最终定价,体现市场定价精神。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负责协助公司进行上市筹备推广活动,包括投资者教育、潜在基石投资者沟通、分析师路演、管理层新股路演等。

香港IPO公开发行股份的分配包括「国际配售」和「公开认购」两个部分,并根据回拨机制及股份重新分配机制予以适当调整,通常分别占最终总新股发行数量的90%和10%左右。

许多公司在香港IPO上市的同时选择引入基石投资者。基石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申请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将部分股份优先配售予若干投资者。对基石投资者的一般配售原则包括:

配售必须按首次公开招股价进行;

所配售的首次公开招股股份须设禁售期,一般为上市日期起计至少六个月;

每名投资者在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会内没有代表,同时独立于上市申请人、其关连人士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配售安排的详情(包括投资者身份及背景)须在上市文件内披露;

假如该投资者就《上市规则》第8.24条(《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附注2及3)而言会被视为公众人士,即使有上述的至少六个月禁售期,该等股份亦属《上市规则》第8.08条(《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指的公众持股量的一部分;

该类投资者除给予优先配售股份的保证之外,不得向基石投资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

第七步:挂牌上市及上市后交易

成功定价及分配股份予机构投资者和散户后,公司股份便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进行买卖。在公司上市之后,股票价格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波动。承销团通常会指定的某一个或多个承销商作为「稳定市场经纪人」(StabilisationAgent)负责在公司股价低于IPO的价格时买入公司股票来维护上市之后一段既定时间内股价表现的稳定。

香港IPO可以由拟上市公司授予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通常为原IPO总发行股数的15%,需在香港公开发行结束后30天内行使完毕;这一机制又被称为「绿鞋机制」(GreenShoe)。稳定市场经纪人可以根据上市后股价的涨跌表现,判断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并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平滑市场波动,实现上市公司、投资者、承销商的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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