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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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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校园(北京路校区、枚乘路校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服务保障工作,提升我校基建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以及校舍维修改造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达到明确责任、节约资源、报修方便、维修及时、便于监督、利于评价的目的。

第二章 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的维修

第三条 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的,相应使用部门或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工作流程或电话进行报修。

第四条 较大规模的土建维修改造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交基建处实施。

第五条 报修时,申报人应说明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预约维修的时间)等;维修时,申报人须在场。维修后,申报部门单位(申报人)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 维修责任的划分:

(一)属于校舍、物品自身存在的瑕疵、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因人为使用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成损坏,使用部门单位(使用人)能指出责任人的,其维修、赔偿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否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维修费用不在基建维修费中支出。

第七条 出租性用房参照本章办法执行。承包者自己装修的需经主管部门报学校审批后进行。房屋装修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者自行负责,不在学校维修范围。出租房屋主管部门在再次招租前应组织检查即将到期的承包者房屋损坏情况,有损坏的应要求其修缮后交付学校。

第三章 教师、学生公寓内的维修

第八条 教师公寓(过渡房)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的,相应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向国资处报修,国资处维修工作流程进入基建处后安排维修。

学生公寓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的,如属于门锁、桌椅书柜、门窗玻璃、非渗水性局部墙皮或吊顶脱落等小零星项目,相应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向宿管部门报修,除此之外报基建处维修。

第九条 报修时,申报人应说明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预约维修的时间);维修时,申报人须在场;维修后,申报人应签字确认;学生公寓申报人维修时不能在场、维修后不能及时签字确认的,可请宿管员代为履行。

第十条 维修责任的划分:

(一)北京路南园、枚乘路北园的教师公寓及设施自身存在的瑕疵、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的,以及枚乘路南园教师公寓(小高层)公共部位出现的瑕疵、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学生公寓及设施自身存在的瑕疵、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的,由宿管部门或基建处维修。

(二)北京路南园、枚乘路北园教师公寓设施因人为使用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成损坏,使用人能指出责任人的,其维修、赔偿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否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维修费用不在基建维修费中支出;枚乘路南园教师公寓(小高层)公共部位因人为使用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成损坏,使用人能指出责任人的,其维修、赔偿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所有经入户装修后的户内问题原则上不在学校维修之列,因公共主管道等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学校维修,无法认定原因的由学校研究解决;学生寝室公共财产损坏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所在寝室所有学生共同承担,先按财产和维修定价到计财处交清维修款及罚款后,再由宿管部门或基建处按照职能范围维修。急需维修的可先行维修,相关人需在一周内将维修款及罚款交计财处,管理人负有追缴义务。

第四章 公共区域的维修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道路、桥梁、围墙及运动场等设施实行巡查检修制度,由基建处及相关使用部门单位日常巡检,使用部门若发现需维修的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基建处。

第十二条 报修时,报修人应说明清楚地点、简要状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维修后,报修人应现场验看维修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的划分:因人为疏忽、故意破坏等非自然老化造成损坏的,基建处、保卫处应负责查明责任人并落实维修、赔偿费用的承担;不能查明责任人或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基建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维修。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年初预算范围内的综合零星及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单项估算金额在需要招标范围的,方案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为立项依据;年初有专项预算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学校文件作为立项依据,金额达到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按照程序执行,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新增加的和追加的预算维修改造项目,方案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作为立项依据;项目金额达到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按照程序执行,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估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金额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文件执行,基建处负责拟定项目计划方案、招标文件,需要提交审计处审核和确定控价的需提交审核和确定控价后,由计财处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估算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金额以下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由基建处按照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学校各部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维修改造项目,须在申请报告中明确可使用资金出处,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参照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实行部门单位和基建处负责人双签字。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符合学校合同管理文件规定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均需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章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安全等规定目标进行管理控制。基建处根据项目投资和复杂程度,认为需要聘请监理的项目原则上聘请监理单位。涉及工程变更、疫情防控和过程隐蔽工程验收等的具体管理,由基建处按照学校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验收及疫情防控等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基建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学校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文件执行。

第八章 工程结算与维保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施工合同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决算手续。费用额度在审计处审计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最终决算额以审计处组织审计结果为准;其他不在审计处审核的小额零星项目,以基建处组织审核结果为准,审核结果按照审计处审计文件规定,需要备案的提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单位。基建处要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做好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保工作。

第九章 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做到遵守学校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端正服务态度,待人接物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周到,学习掌握专业技术,提高业务水平。遇到报修,要做到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接到职责范围内的维修申报工作流程或电话后,相关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核实维修情况、核准工程量、拿出维修方案,并根据轻重缓急、经费安排,落实维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质量,严控项目变更手续,严把项目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关。做好整个项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场图片资料收集与保存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结束后,做好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台帐及归档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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