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画面归属于著作权中类电影作品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游戏画面归属于著作权中类电影作品

网络游戏画面归属于著作权中类电影作品

2024-05-21 2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讨论网络游戏画面是否符合类电影作品构成要件时,是在不强调类电影作品“摄制”的创作手法,而强调其整体故事情节和视觉效果的前提下进行的。

类电影作品具有三个构成要件。首先,类电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存在于艺术领域内的智力表达。类电影作品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由作者独立创作、投入智力劳动的过程,其最终表现为艺术领域内注重视觉效果的视听类作品,能满足人们对视觉美感的追求,具备审美价值。其次,类电影作品由系列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这些画面包含较为完整的信息,具备一定的故事情节,并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人感知。最后,类电影作品必须具备可复制性。此处的复制包括采取传统方式将其刻录于光碟中,也包括将其转换成为数字代码储存于云端网络中。

无论是前者的有形复制与传播,还是后者的无形复制与传播,均不影响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在现实中存在许多对象满足类电影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为了避免类电影作品囊括的范围过于宽泛,理论及实务界均普遍认为,要成为类电影作品,除了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外,从作品内容看,一般还满足含有一定的故事情节、情感寓意、角色塑造这一实质要件。电影作品不是指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结束的影片,即我们能看到的呈现于屏幕上的画面,不过,电影作品创作是从剧本完成开始的。不难看出,网络游戏画面的形成过程与电影作品相似。

首先,二者的形成过程均是一个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们是由若干主体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一部由小说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包含原著的基本故事情节、演员扮演的人物形象、配音及配乐等若干元素,而一款基于小说创作而成的网络游戏画面也以小说构造的基本世界框架为背景,包括游戏角色、任务主线与分线、固定场景播放等等。不管是电影作品还是网络游戏画面,当其包含的元素在拆分后能各自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时,就可以单独获得保护。

展开全文

其次,网络游戏画面和电影作品均需借助屏幕终端这--载体才能呈现为连续的动态画面,进而发挥其应有的艺术价值,给玩家以“沉浸式”体验,属于艺术领域内的智力表达。前文说到,网络游戏画面的一大特点是有一定故事情节的连续的动态画面,这与类电影作品的特点相同。有观点认为,由于网络游戏画面的呈现需要玩家的操作,具有“交互性”的特点,而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的播放具有一维性和单向性,不会因为播放者的操作而产生不同的内容,因此,网络游戏画面不符合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

最后,网络游戏画面的创作过程与电影作品的创作过程基本一致,同样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将其进行数字化保存并可以无限复制和传播。从第一阶段游戏设计师构思游戏的背景如何设计、剧情如何走向、规则如何设定等,到第二阶段游戏程序员将上述构思程序化,再到第三阶段游戏美工构建游戏资源库,最后的作品是呈现于屏幕前的连续动态画面。

毫无疑问,网络游戏的创作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多方参与的、人力财力物力大量投入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游戏画面以代码的形式储存于网络中并通过数字网络进行复制与传播。在游戏制作过程中,游戏背景设计师、游戏代码编写者、游戏美工团队、游戏动画特效师等人员承担的任务与电影作品制作过程中的编剧、导演、特技加工师、后期制作等人员所担当的工作非常相似。

现行《著作权法》视域下,网络游戏画面与汇编作品、网络游戏画面与戏剧作品均不具有可兼容性。将其以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不仅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分类模式,也符合司法实践以及未来著作权法修改的趋势,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将符合类电影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游戏画面归属于类电影作品类型在一定程度了缓解了理论上的争议,回应了法院的判决,界定了其法律属性,也解决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核心问题,能够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有序发展。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