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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隐私视频给他人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2023-04-13 18: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视频涉及权利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将隐私视频泄露给他人,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时,被害人一般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泄露隐私视频,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也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情形需要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罪名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他人泄露隐私视频,首先违反了不得泄露隐私的规定,是否还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其他条件呢?

(二)隐私视频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出: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隐私视频,如能够识别出被害人的身份或活动情况,能够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泄露隐私视频是否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出售,二是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可见,向他人泄露隐私视频,可认定为“提供”。

(四)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向他人泄露隐私视频,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定罪,还要进一步看该行为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私视频不涉及行程轨迹,行为人也不知道他人会拿隐私视频去犯罪,也没有从中获利,那就不构成“情节严重”,不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假如行为人拿某知名女明星的隐私视频来抵债,尽管隐私视频不涉及行程轨迹,行为人也不知道他人会拿隐私视频去犯罪,但抵债是一项经济活动,会被认定为行为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达到5千元以上,那就符合第(七)项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罪名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是: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假如隐私视频包含隐私部位,符合淫秽物品的特征,则泄露隐私视频,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三条规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 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 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2012年)指出:

有关部门就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淫秽视频以自然的个数计算认定,即不考虑各个视频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只要行为人提供直接链接的视频是独立的视频文件,就认定为一个视频。

传播给他人的隐私视频只有一个,而“情节严重”对视频个数的要求是40(20X2),他人重复点击的次数是算作1次,而“情节严重”对点击次数的要求是2万(1万X2)。

因此,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就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作者简介:黎智鹏,广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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