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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 , 享有知情同意权 ,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 法权益 , 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 诊、住院期间 , 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 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 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 、特殊治疗 ( 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 ) 等之前 , 经治 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以及我 院作为清华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 可能需要病人在住院期间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等情 况 , 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 , 本人不能签字时 , 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 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 , 应由患者本人 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 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 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 ( 如病 人神志不清时 ), 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 , 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 , 并 报请医务处、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 、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处统一制定格式 , 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 , 报 医务处备案。
5 、所有死亡患者 ( 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 ) 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 同意手续 , 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 , 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 , 经办 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 , 并上报医务处或总 值班 ( 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 。
7 、实行器官移植手术以前 , 必须征得接受器官者和提供器官者双方本人或直 系亲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 特殊情况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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