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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26号(社会管理类232号)提案的答复

2022-05-23 14: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人社提字〔2020〕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社保费率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化社保费率改革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在去年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基础上,今年2月份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半征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6月份进一步出台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等政策。一是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2020年2-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减半征收湖北省以外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今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三是暂不调整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可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三项社会保险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5769亿元,缓缴431亿元,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2-5月已为超过940万户单位减征职工医保费约1300亿元,减征力度符合预期。

考虑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政策减负力度空前,可有效缓解疫情冲击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成本压力,对维持企业经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发挥重要作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政策着重保市场主体,从而达到保居民就业和基本民生的效果。企业稳则就业稳,劳动者个人收入就有了保障。对于您提到的减免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职工养老、医保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减免个人缴费将直接影响养老、医疗等个人权益保障,也可能会引发不同群体公平性问题,现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规定只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要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您提到的“减免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我们会进一步统筹研究、论证,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关于发挥失业保险积极作用

(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为应对中美经贸摩擦影响,2019至2020年度,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可按照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

2020年,受疫情影响,很多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岗压力陡增。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推动出台稳岗返还创新政策,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一是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30人以下企业进一步放宽至20%;二是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提至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三是放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四是加大对湖北省的倾斜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为加力加速资金拨付,让企业尽快得到政策支持,我部向社会公布了全国309个城市的网上办理平台,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各地人社部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变过去的“企业找政策”为现在的“政策找企业,资金找企业,服务找企业”,探索创新了“免申即办”的新模式,努力让好政策跑在受困企业前。1-6月向434.6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636.3亿元,惠及职工1.1亿人,受益企业户数已达去年全年3倍多,受益企业户均26人,中小微企业受益率大幅提高。在企业最困难的时候为企业注入现金流,缓解了企业经营压力,避免了规模性裁员。

(二)关于探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向在岗职工发放工资性补贴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包括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加大企业稳岗返还力度、增加吸纳就业补贴力度、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等政策,减负、稳岗与扩就业并举,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现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标准为企业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享受,返还资金可按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用途基本达到了与向在岗职工发放工资性补贴相同的政策效果。

(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我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重要指示精神,疫情期间将大龄失业人员、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实现了参保失业人员政策全覆盖。

对于您提到的“对未缴纳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以及毕业生失业人员,可以探索采取‘先享受后补缴’的方式,提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后再补缴”,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从业人员,由于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不同,在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尚有一些重要问题有待厘清,目前还无法参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对于未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以及毕业生失业人员,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违失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依法依规参保缴费职工显失公平,容易引起不同群体之间的攀比。同时,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得到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修订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推动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指导地方完善有关参保缴费政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全面、持续参保受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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