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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男朋友强奸了”:恋爱中的性关系,需要同意吗?

2024-06-17 0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她不明白,为什么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号,强行发生性关系就不算侵犯,凭什么?

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剥夺了女性说不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网上有很多关于男友强奸女友的段子:

我就蹭蹭不进去,结果进去了,这属于欺骗+强迫。

女生“说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进去了。

女生喜欢被男用强,所以强上了。

我就蹭蹭不进去,结果进去了,这属于欺骗+强迫。

女生“说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进去了。

女生喜欢被男用强,所以强上了。

事实上,熟人强奸的比例是最多的。

数据显示,84%-90%的强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包括:丈夫/男友、父母、亲戚、朋友、同学、老师、老板、同事等等。

71%的强奸是有预谋的,60%的强奸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

早些年间,在台湾也有做过相关统计,强奸案中,男女朋友间的强奸案是最多的。

“2019年,美国医学协会会刊《JAMA》发表过一篇论文,在美国有6.5%的女性“第一次“是被强迫的。

74.7%的女性初次被强迫的性行为年龄小于18岁。

其中50%是来自于男朋友的强迫。通常伴随被注射药物,身体威胁,或身体伤害。

在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指,

违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认定丈夫、男朋友等亲密伴侣等对你构成强奸罪非常难。

只有涉及暴力,胁迫手段,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犯罪发生的事实,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在中国,法律基本不承认婚内强奸,只有离婚期间,才能被判构成强奸罪。

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是强奸,那妻子就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以“婚内强奸”为理由杀死丈夫,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况。

法律难以两全。

但这样一来,弱势一方的性自主权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

而家庭内的性暴力才是最可怕的,我们见过太多因性拒绝权缺失带来的悲剧。

相比于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强奸等,婚内、恋爱内强奸才是性暴力更隐秘的存在。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英、德、美、法等很多发达国家都不认为,“婚内强奸”属于强奸。

就算丈夫真正强奸了妻子,在法律上也可以得到豁免,即所谓强奸罪的“丈夫豁免”。

基本理由就是,与丈夫同房是妻子必须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样一来,只要女性结了婚,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奸,最多只能算猥亵或伤害罪,不构成强奸罪。

熟人、婚内强奸比婚外强奸可怕多了。

社会学家李银河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例。

一女子结婚生子后,感情并不和睦,每次都被丈夫以强迫手段发生关系。

只要她不同意,等待她的就是砸在脸上的密集拳脚,每次打到她没力气反抗了,屈服了,丈夫再强行同房。

这样屈辱式的被强奸的生活,她整整过了6年。

婚外强奸基本上是一次性行为,不会持续。

而婚内强奸可怕在于,是持续性的可能还伴随着暴力性,致命性的伤害。

在知乎上看到,一大学女生被男朋友下药强奸了。

男友身边的朋友都有过经历,他也想体会性生活。但一次次被女友拒绝后,他生出了用药迷奸的念头。

一次,借着女友对他的信任,他把药水放进了给女友喝的酒杯里,趁她迷醉,强奸了她。

事前男友曾嚣张的表示,

“信不信,如果我强奸你,法庭不会对我判刑?”

如今,他把想法付诸实践了。

强奸这么龌龊的事情,竟然发生在相爱的人身上,这对谁来说都是一场噩梦。

这样的事实在有点常见,而女生却很少也很难发声去报警控诉男友强奸,毕竟对方是自己爱着的人。

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应该是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

任何时候,恋爱、婚姻关系都不应该成为强奸的保护伞,更不应该把“婚姻权利”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现在,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进步,终于有国家率先立法了。

2020年9月1日,丹麦通过了反强暴法案,重新定义强奸罪。

根据旧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能被界定为强奸罪。

根据旧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能被界定为强奸罪。

新的法案则从根本意义上重新定义:

如果一方不同意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新法不再仅仅以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来定罪,而是关注双方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以及双方都采用何种行为来确保同意。

最近,在欧洲,将同意原则作为惩治强奸罪的立法基础越来越成为趋势。

这个法案来之不易,对于千千万万个性侵受害者而言,它意味着巨大的进步。

它不仅仅保护女性,更涉及到每一个人。

新法案强调无关性别,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关于这条法律,丹麦司法部长尼克·海克鲁普(Nick Haekkerup)解释道:

“这意味着我们正在从一个必须有强迫和暴力才能构成强奸的制度,转向一个需要性同意的制度。”

国际特赦组织对于“同意”这样解释:

在性行为中,你需要确认你想要发生关系的对象,也想要和你发生关系。

如果不能确定,应该询问对方,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应该停止发生关系。

新法规定所有未能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而这一基本原则,也可以表达成“不就是不”(NO is NO)。

在性行为中,你需要确认你想要发生关系的对象,也想要和你发生关系。

如果不能确定,应该询问对方,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应该停止发生关系。

新法规定所有未能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而这一基本原则,也可以表达成“不就是不”(NO is NO)。

(资料来源:公众号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

从根本原则上出发定义强奸罪,这实在意义深远。

这部法律将有利于增强对尊重他人边界和自由的认知。

以同意为原则的反强奸法不仅会影响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如何评估和处理强奸案件,还会促进社会态度的改变。

从长远来看,这个法案的推出对减少强奸案件也有望起到作用。

No is No最可贵之处在于,它尝试以最低的成本保证最大的性拒绝权。

至少,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对性说不的权利。

避免了“她并没有拼死抵抗,她也有爽到,女人的“不要”就是“要”式的耍流氓。

避免了“我是她丈夫/男朋友,发生关系很正常,她只是有点害怕,我又没打她”的熟人式强奸。

避免了“她答应和我吃饭看电影,就暗示同意上床”的诡辩。

避免了“她穿着暴露,穿吊带、穿丝袜、露大腿,就是在勾引我”的荡妇羞辱。

在普通强奸案里,尽管违背受害人意愿,但受害人因为害怕暴力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无法构成强奸,这就让施暴者钻了空子。

而反强暴法,则直接降低了强奸罪定义的门槛。

面对强奸,男女都是要保护的对象。

每位公民都应该有性自主权。

性行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双方的同意,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共同的认知,执行层面上的难度更不应该作为反对的理由。

至少,它在法律层面给了无数弱势一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

不管是婚姻,还是恋爱,都需要性同意,否则,就是强奸。

N0 is NO。

反强暴法案是无数被强奸的女性愿意站出来,勇于向他人分享自己的遭遇。

向立法者不断提出诉求的结果,每一位为性别平等付出的先行者都值得我们尊重。

点个 【在看】,希望在中国,有一天,我们也能理直气壮的说出: N0 is NO。

*作者:介哥,能文艺也理性的80后暖男,关注社会、情感和年轻人成长。点一盏灯,泡一壶茶,那些孤独而英勇的日子,有我陪你走过。添加介哥(yijieshipin2016)和馆长(iyijielife)微信,聊心事,选好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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