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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火灾视频合集!要预防先整改,具体请看→

2024-06-02 14: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自燃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爆燃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具体的法律责任

可不要不小心违规哟~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0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应如何设置?

总平面布局和耐火等级

4.1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车位配建规模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在室外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地上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5037 的规定。

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4.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历史保护建筑,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建筑物贴邻建造。

4.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GB 50067 和 GB 5503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4.8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完全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停车场四周面积的 50%,敞开部分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50%;

b) 当四周开口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5.1电动自行车库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5.2电动自行车库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地上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地上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注: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指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

5.3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4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屋顶停车场)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5.5电动自行车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防火挑檐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5.6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2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隔墙隔开。

5.7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宜大于 30m,组与组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2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隔墙隔开。

5.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充电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不宜小于0.8m。

5.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保温材料、内部装修材料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安全疏散

6.1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首层内,且建筑面积不大于的200㎡的电动自行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电动自行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4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当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b)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6.5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6.6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且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6.7电动自行车库内车辆沿通道双面停放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停放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5 m。

消防设施和器材

7.1停车数量大于5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应符合 GB50974 和 GB 55036 的规定。

7.2电动自行车库应按照 GB 50016 和 GB 5503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布置间距不宜大于30m。

7.3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7.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 50016 和 GB 5503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设施。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084 和 GB 55036 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消防用水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自动灭火设施。

7.5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有条件的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4287 的规定。

7.6除依据 GB 50016 和 GB 5503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宜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

7.7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部或顶棚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1251 和 GB 55036 的规定。

7.8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7.9 电动自行车库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次。

7.10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016、GB 51309 和GB 50037的规定。

7.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应采用能适用于 A、B、E类火灾的灭火器,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和 GB 55036 的规定。

7.1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增设2具不小于 45 L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1具不小于 35 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1 具不小于 45 L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日常有“小电驴”的友友

具体要求可以查看此《规范》

规范停放、充电

中山消防提醒您

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使用

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

而我们在日常使用过程中

也一定要留意消防安全

避免因小隐患引发大火灾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刘嘉怡

一审:阮瑛珞

二审: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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