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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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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06 来源: 分享:

豫民文〔2016〕111号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

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现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

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程序,切实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市、区)、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的民主决策程序。行政区划调整是事关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在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必须深入调研,通过各种方式,多方面多渠道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尤其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调整方案,要采用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调整方案形成后,应由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集体决定。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报请市、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批准。

(二)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的人大、政协审议和论证制度。县(市、区)辖区内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及时向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向县(市、区)政协通报并协商。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审议意见、政协委员就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提出的协商意见和提案,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

(三)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咨询制度。行政区划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生产力布局、行政管理的效能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要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沿革、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出发,立足现实、着眼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对于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某些重点、难点问题,应广泛联系省内外专家学者,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适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既要考虑到大局利益,也要兼顾局部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各地在启动行政区划调整前,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绕行政区划调整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评判行政区划调整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各地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和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干部群众一时难以接受、甚至有抵触情绪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必要时可暂缓实施。

四、有关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报批流程和应提供的材料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在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及民政部的相关政策,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按规定应由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区划变更,各级地方政府不得越权擅自批准。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行文格式应统一、规范。

有关县(市)改区、县改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具体报批流程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国务院或民政部另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市)改区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2.县改市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3.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4.各级政府驻地迁移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附件1

 

县(市)改区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变更方案,并附设区的市人大、政协的意见,有关县级政府会议纪要和人大、政协意见,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驻地城市规划图,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的市政府请示件(包括调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行政区划现状图

3.调整方案示意图

4.设区的市人大同意调整方案的决议

5.设区的市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会议纪要

6.设区的市政协关于调整方案的书面意见

7.县(市)人大常委会决议

8.县(市)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会议纪要

9.县(市)政协书面意见

10.涉及县(市)所有乡镇(街道)政府会议纪要和人大主席团意见

附件2

 

县改市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由县政府提出变更方案,并附人大、政协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会会议纪要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请示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附人大、政协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和驻地规划图,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的市政府请示件(包括调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县政府关于县改市的请示

3.行政区划现状图

4.调整方案示意图

5.县政府驻地规划图

6.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议

7.设区的市政府关于县改市的办公会会议纪要

8.设区的市政协关于县改市的书面意见

9.县人大常委会决议

10.县政府关于县改市办公会会议纪要

11.县(市)政协书面意见

12.所有乡镇(街道)政府会议纪要、人大主席团意见

 

 

 

 

 

 

 

 

 

 

 

 

 

 

 

 

 

 

 

 

 

附件3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县级人大、政协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行政区划现状图、调整方案示意图和城镇规划图,请示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研究后,请示省政府,转经民政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论证评估报告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的市政府请示件

2.县(市、区)请示件

3.乡(镇、街道)请示件

4.行政区划现状图

5.政府驻地规划图

6.城镇体系规划图

7.调整方案示意图

8.县(市)政府会议纪要

9.县(市)人大常委会决议

10.县(市)政协关于调整方案的书面意见

11.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乡(镇、街道)会议纪要和人大主席团书面意见

13.涉及调整的建制村(社区)两委意见

14.调整前后全县(市)乡镇、街道社会经济情况一览表

15.有关乡镇调整前后人口、面积数据、政府驻地情况和下辖村(居)委会名称一览表

 

 

 

 

 

 

 

 

 

 

 

 

 

 

 

 

 

 

 

附件4

 

各级政府驻地迁移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程序参照同级行政区划调整程序执行。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政府请示件

2.关于驻地迁移的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人大、政协书面意见

4.发改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

6.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

7.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

8.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9.城市总体规划图

10.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

11.政府驻地迁移涉及到的乡(镇)会议纪要和人大主席团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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