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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03-12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

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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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

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

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或者月原煤产

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的。

 

【解读】

 

1.

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2.

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3.

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

 

4.

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

 

5.

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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