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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一念之差自毁前程!台前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023-03-24 08: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3月17日,台前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常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和常某某为购买毒品,由李某事先通过QQ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取款作为毒资,并由常某某驾驶李某某黑色现代车自长治市大峪村出发至濮阳市范县。双方到达事先约定的地点后,由李某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后,李某、李某某、常某某驾车返回,行驶途中被台前县公安抓获。侦查机关在常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后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卡西酮,含量为78.8%,共计145.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常某某明知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第3款、第25条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三人为共同犯罪。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法庭将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择日宣判。

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沾染,很难再有回头路。我国对毒品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的态度。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远离毒品犯罪,提高自我约束力,增强毒品防范意识。毒品底线不可触碰,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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