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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渊

2024-06-03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均田均役改革在江南普遍施行之际,苏州于康熙十五年(1676)进行了土地清丈。此次土地清丈编纂的鱼鳞图册在清代中后期抄录流传,成为此后讨论清代地权分配与土地经营的重要史料。相关研究都注意到在康熙十五年长洲县所编纂的鱼鳞图册中,“佃人”信息所反映的一田两主及田面权分化情况,但均未能很好地解释与赋税并无直接关系的“佃人”信息何以出现于鱼鳞图册中。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忽略了土地清丈与均田均役改革的关系。康熙十五年长洲县清丈和编纂鱼鳞图册的过程中,进行过“销圩”,这恰恰是一个来自均田均役改革的制度术语。因此,本文尝试寻找均田均役、土地清丈与“业佃并录”三者之间共同的历史情境,从而对清初江南的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的关系提出新的解释。

清初均田均役的展开

明末清初,名为“均田均役”的赋役改革在江南兴起,这是最具江南地域特色的一系列赋役改革运动。尽管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精神的赋役改革,但江南是这场运动的策源地,也是施行最为深入的地区。

均田均役这一说法出现于万历时期的江南。朱国祯在《涌幢小品》中描述了当时在嘉兴、湖州推行的改革,以及所遭到的强烈抵制。朱国祯因撰写提倡“均田”的揭帖,得罪当地大族。据说,当苏松巡按巡视秀水县时,当地百姓都聚集于官河两岸,贴出“均田便民”的字样,苏松巡按遂要求当地士绅在学宫聚集讨论,致使人多拥挤到要从泮水桥上坠落,而当地大族子弟则纠集起来要去焚烧朱国祯在南浔的家。我们也能观察到,从嘉靖后期到万历初期,江南一些极有影响力的士绅反对均田或均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徐阶反对松江推行均田,其理由是:一县之内各地的农业条件不同,不能划一科则。此外,何良浚、徐宗鲁等人也都持类似的议论。

江南士绅之所以反应如此激烈,原因在于明末均田均役的一项核心改革是限制士绅优免。明代的徭役体制,士绅可以根据功名与官员品级,庇荫一定数量的人丁,免差徭役。但是这一制度在明代后期被大大滥用,一些势宦之家所荫庇的人丁远远超出制度规定的数目。朱国祯批评当时存在的这种情况:

兴衰各异,偏重不均,有一甲全然无田者,有一半亩产而充至数分者,有户绝丁存,妄报分数而亲族代当者。一佥解户,必至逃亡,系籍则百劫不免,漏落则安坐自如。凡势家之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田产悉据膏腴,亩数不啻万倍。影射挪移,飞诡变幻,三十年来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

明代里甲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日常运转与公共事务,必须依靠徭役及其各种折算形式。士绅优免滥用,就会导致所谓“役困”,地方政府难以获取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济资源。这是明代末年江南均田均役改革所欲解决的问题。朱国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均田,进而均派士绅与平民的徭役。“当此势穷理极之时,大奋便民除害之断,力主均田,为民造命,参酌优免以重儒绅,均派余田以恤编户,直下宪牌责以如式,弗以批发了事,弗以异议动揺,弗以已成惮改。”另一方面,则是在里甲制的框架内尽可能固定化每一个里甲的徭役负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固定每一里甲所登记的田地数量。天启《海盐县图经》所记载的乔拱璧改革就是在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当时海盐县设立了贴银贴役、品搭徭役、编制官图官甲、市户派役、税粮官解、自封投柜等制度。

江南的限制优免的均田、均粮等改革尚未完成,明王朝已经灭亡。顺治二年(1645)八月,清军占领松江。由于南方的战事尚未结束,清朝对江南各州县的钱粮催征十分严苛。著名的奏销案正是发生于这种政治气氛之下。经此打击,明末江南士绅的优免特权普遍取消。另一方面,顺治十三年(1656),税粮改为官收官解,不再依赖里甲体系,自封投柜制度也较为顺利推行。

康熙五年(1666),李复兴被任命为松江府娄县知县。当地士绅吴钦章等人重新提出推行均田均役的建议。既然此时士绅优免已经取消,为何还要推行均田均役呢?事实上,当地士绅所欲解决的问题是调整地方公费的核算与摊派办法。

康熙元年,令江南苏、松两府行均田均役法。户科给事中柯耸言:任土作赋,因田起差,此古今不易常法。但人户消长不同,田亩盈缩亦异,所以定十年编审之法,役随田转,册因时更,富者无兔脱之弊,贫者无虻负之累。臣每见官役之侵渔,差徭之繁重,其源皆由于佥点不公,积弊未剔。查一县田额若干,应审里长若干,每里十甲,每甲田若干,田多者独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于甲尾,名曰花户,此定例也。各项差役,俱由里长挨甲充当,故力不劳而事易集。独苏、松两府,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者。年年小审,挪移脱换,丛弊多端。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以致贫民竭骨难支,逃徙隔属。今当大造之年,请饬抚臣通行两府,按田起役,毋得凭空佥报,以滋卖富差贫之弊。其他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诸弊,宜严加禁革。下部议行。

《清史稿》的这段记载可以归纳出三个要点:第一,均田均役改革始自康熙元年,最初仅在苏州、松江两府施行;第二,此法由户科给事中柯耸提议;第三,改革的核心政策是“按田起役”,即按照田亩派征徭役。

总之,清初继承明末的改革焦点是使徭役摊派更为合理,合理化方向则是使所有的徭役负担均可数量化,并且以土地为唯一的核算标准。如何实现以上原则呢?李复兴改革的要点是“将各图田亩汇为一处,其有真正赔荒绝户,造明圩段细号,通盘筹算,量行均派”,这一点“悉仿嘉湖事例”,即将朱国祯的事例作为范本。该举措的重点是将“真正赔荒绝户”的税粮、徭役负担均摊到各图,使得负担公平,而且“粮白则照田完纳,杂差则按亩均摊,以本名之田,完本名之税”。

李复兴、吴钦章等人提出的是一种新的赋役核算方案。首先是“均图”,也就是将全县的土地重新编制图甲。他们计算全县的土地亩数,将之均分为300个图。新图甲并非按照土地所在的地理区划编制,而是纯粹的田赋登记单位。此后是“并田”,即根据新编的图甲对土地重新登记造册,且同一个业户名下的土地尽可能编入同一个图。这个过程中,官方承认乃至鼓励税粮的登记“因亲及亲,因友及友”,事实上是鼓励人们根据各自的社会联系以包揽或合股的形式缴纳税粮及承担差役。

并田之法。凡有田者不拘原旧图界限,如一人有数百亩之田,而坐落不等区图者,即以数百亩不等区图之田汇归本户,遵照均定新图田额,分为各甲编列,一处完粮。其子户田不足甲,仍许因亲及亲,因友及友,共并一甲。即于甲内分注明白各自出额,听其自己造册,里递。册内开明收并原某某都某某图圩号,田若干,俟递别之日,查其住址相近者,安顺编配,是为以田就人,非以人就田,人人自收自田,己完己税。

最后一步是“销图”,即核查新的图甲编号与旧的鱼鳞图册。征缴税粮与佥派差役时依据新的图甲,检查土地坐落时则应按照原本的鱼鳞图册。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并田”的继续,销图后业户手中的由单(或田册)归并为一份,其中只注明须缴纳的赋税总额,同时记录其所拥有的不同田块的位置,这是为了避免原来同一业户所拥有的不同田块要到不同的图缴纳钱粮的现象,而这也被认为是造成“飞洒”“诡寄”的重要原因。

一、销图之法。通县田地,每图俱有圩号。务先着令各图造明挨号一册,开注现业户名,呈递存案,以为均田张本。俾从前飞洒隐漏之弊,尽行厘剔革除,然后令业户查明号册,照数收并。即将业户造成田册,逐号参对原图核准无异,随于该图原号内注销。俟编图之日,注明新编某图讫。倘有田数无多,不愿自己出名,寄并亲识名下,务要开明原户姓名,以便销图。仍再取户领号一册,以与号册为经纬。比如某图一人,共有田若干,内某某圩某某号各若干,就田之多少,挨次攒造。其存图零星田亩,无人收并者,亦即按田按户,编归一甲,各照征输,则无不税之田矣。

此后,税粮征缴就可以采用自封投柜的方法。县衙印刷四联单,其中一联留存,另外三联发给业户。业户应按照一个月分为三次(三限)缴纳税粮。“令业户悉照串额将银自封入柜,投一限之银即截去一限之单。”并且,编制串单也允许业户“朋并”,也就是认可税粮征缴中包揽或合股的形式。“其算额编串,如一图十甲而止一户者,以一户出额即以一户编串,而各户朋并者以各户出额即以各户编串方为便民。”

最后要解决的是土地买卖后重新编制田册的问题,即所谓“分户”。发生买卖的田块,将其从原属的业户名下分出,仍然在所属的图甲内分立一户,其原则是“盖编定之图,惟户可换而田不可换也”。

从明清之际江南的赋役制度演变来看,均田均役首先是限制、废除士绅优免的各种改革的一环。其次,均田均役进一步瓦解了依据里甲组织编制各类徭役的赋役核算方法。均田均役之后,松江先后革除征粮押差、里排等徭役,也是这一改革方向的延续。最后,均田均役确立了依据“虚都虚图”核算赋役负担的新方法,这又成为此后顺庄法之滥觞。

销圩鱼鳞图册及其中的“业佃并录”

康熙十三年,江南布政使慕天颜在苏南各府推行均田均役。康熙十五年,苏州知府李敬修主持土地清丈,并编纂新的鱼鳞图册。道光之后,苏州各个租栈陆续从府衙中抄录这批鱼鳞图册,这些传抄本后来陆续入藏于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南京大学等机构。这批鱼鳞图册不仅登记了业户信息,还登记了佃人信息。就税粮催征的环节来考虑,这并不合理,因为缴纳税粮显然是业户的责任,与佃人无关。

由于“业佃并录”的记载能够直接应用于分析租佃关系与地权分配等议题,最初系统利用这批鱼鳞图册的鹤见尚弘并未专门讨论鱼鳞图册的形制问题。随后,章有义提出质疑,他根据土地登记数字的统计,认为所谓佃人实际应当是田面主,并且注意到同时期徽州鱼鳞图册也具有同样的编纂格式。但是,在田赋征缴的流程中,即使田面主也不必承担缴纳税粮的责任。章有义的解释仍然有所缺陷。随后胡英泽对章有义提出了反论,认为这些佃人仍应理解为亲自耕种的租佃户。

如果由均田均役的赋役改革进程观察长洲县的鱼鳞图册编纂,可以对其中的“业佃并录”现象提出更合理的解释。以下,笔者将主要依据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长洲县鱼鳞图册(馆藏编号“贵重-63”)进行讨论。由于这些鱼鳞图册缺少充分的编纂信息,东洋文化研究所未对其进行个别编目,只总括称之为《鱼鳞图册不分卷》,笔者尝试将其主要信息整理于表1。

资料来源:《鱼鳞图册不分卷》,钞本,索书号:贵重-63,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貴重漢籍善本全文画像”数据库,http://shanben.ioc.u-tokyo.ac.jp/list.php,2020年10月25日。

表1可以直观地说明,目前所留存的长洲县鱼鳞图册都是晚清时期当地租栈抄录,不能直接视作清代初年土地登记的原始记录。胡英泽认为这批鱼鳞册大多抄录于道光或更晚的时期,其中仅有《康熙拾伍年分奉旨丈量销圩鱼鳞清册》相对可信。不过,该册的封面题有“陆景福栈”,说明其一定是晚清租栈所抄录,不能视作原始信息。另外,该册也记录了佃人信息。虽然这批鱼鳞图册并非清代初年的原始记录,但是我们基本可以由此确认,康熙十五年曾经进行过土地清丈,其土地登记的格式与税亩等信息可以由这批鱼鳞图册得到反映。

更值得注意的是,《康熙拾伍年分奉旨丈量销圩鱼鳞清册》题名中有“销圩”字样。如前所述,“销圩”是均田均役改革中的一个环节。那么,这批鱼鳞图册是否与均田均役有关系呢?鹤见尚弘已经考证,康熙十五年主持编纂长洲县鱼鳞图册的是当时的知县李敬修,他于康熙十三年由兵部笔帖式授任长洲知县,主要事迹便是“所造鱼鳞册犁然可考,官民始免于赔累”。李敬修主持土地清丈,自康熙十五年八月开始,到十七年六月完成。在此之前,康熙十一年时,长洲知县沈恩已经进行了清理田赋的工作。

乃颁发坐图销圩条约,饬长洲令沈恩举行之。沈亦廉干吏也,咨求研究,务得其切要。一、购求旧册,使有依据。惟旧册终不可得者,方许丈量也。一、履亩以稽业户,不必符现在办粮之数,以免瞻顾也。一、禁民告讦,不追求已往隐占之弊,以杜诈扰也。一、择士之端方正直有心计者,任之吏胥不得干与也。行于康熙十一年春,几月之间,功奏其半。

今以田形、四址、科则轻重、业佃姓名,备细开列者,曰信册,钤印存县。以字圩、坵数、平米、业户,开列如镜者,曰镜册,以呈宪。以县总、仓总、图总、圩总,开列大端者,曰简明册,以达部。

由此可见,沈恩清理田赋并进行土地丈量,是因为得到“坐图销圩”的指令。坐图销圩与均田均役中的“销图”应当是同一个意思。沈恩首先“购求旧册”,应当指万历时期编纂的鱼鳞图册。另外,如果清丈所得数字与现在缴纳税粮之数额不符,也不追究,以令业户安心。沈恩清理田赋之后,编纂了三种册籍:一为《信册》,保存在县衙,其格式包括田形、四址、科则轻重、业佃姓名;二为《镜册》,呈交给布政使,其格式包括字圩坵数、平米业户;三为《简明册》,内容是全县、各仓、各图、各圩的田土总数,呈交给户部。显然,越是送往上级的册籍,所载内容越简略,且仅有保存在县衙的《信册》记载了业佃信息。这与今天我们所看到的长洲县销圩鱼鳞图册的格式是相同的。《长洲清田纪事》记载了当时赋役册籍留存的情况。

所当清者,不过荒熟轻重之混淆,飞洒包赔之拖累。销圩足矣,何庸丈。而长洲必需清丈者何?曰旧册无存也,存县之册不可问,存图之册自在也。乃吴县有底册,长洲独无底册者何?吴县之里长论籍,未均田以前,里长皆世役,册亦世守故存也。长洲之里长论田,一番编审,则一番更易,其册不知所归,故或存或不存也。

康熙十五年李敬修清丈并编纂鱼鳞图册时,基本原则与沈恩大致相同。他们都将“销圩”作为清理田赋的核心环节,甚至有“销圩足矣,何庸丈”的说法。只是因为长洲县“旧册无存”,才必须进行丈量。时人在讨论时,还提及相邻的吴县因保有旧册而不必清丈,这是因为“吴县之里长论籍,未均田以前,里长皆世役,册亦世守故存也”。当地人总结李敬修清丈的功绩时,也将“销圩”视作成功的关键,“目前所最急者,更有销圩一事,为长邑田粮完欠之原”。当时苏州士绅与苏州布政使慕天颜都支持由李敬修施行销圩与土地清丈。

由此可以推断,首先,康熙十五年编纂鱼鳞图册的前奏必然是推行均田均役改革,因此《长洲清田纪事》中才特别强调“均田以前里长均世役”,也就是说,均田均役之后才完全革除了里甲应役的制度。按照滨岛敦俊的研究,虽然李复兴在娄县推行均田均役是在康熙四年,但直到康熙十三年,才由江苏布政使慕天颜主持,在全省进行推广。

其次,就核算田赋而言,当时的官员与士绅都认为销圩是核心环节,甚至超过土地清丈的重要性。《长邑李侯德政碑记》将之视作关涉钱粮完欠的最急务,而《长洲清田纪事》则认为只需完成销圩,便不需清丈。那么,销圩究竟是要做什么

前文所引述的“销图之法”实即鱼鳞图册中的“销圩”,只是描述地理区划的层级不同。不论销圩或销图,其含义都是检查原本田土的都、图、圩号,再进行重新登记。长洲县因为原本的土地登记信息残缺,故要重新编纂鱼鳞册。值得注意的是,“销图之法”中提及“比如某图一人,共有田若干,内某某圩某某号若干,就田之多少,挨次攒造。”也就是说,与鱼鳞图册不同,销圩所编纂的册籍中,将同一业户的土地汇总编号。之后,业户名下的田土仍然以都、图、圩的方式编纂起来,形成所谓“虚都虚图”的册籍。我们可以推测,当时在鱼鳞图册之外还有另一套册籍,按照业户登记土地与税粮数额。

虽然已经明了康熙十五年长洲县鱼鳞图册编纂的制度背景,即清初从松江推行到苏州的均田均役改革,但是我们仍未能回答章有义所提出的问题——“作为征税凭据的鱼鳞图册为什么要记载哪些同产权无关,即没有任何占有关系的佃耕户的名字呢?”

如上所述,均田均役之后,革除了里甲体系。就赋役征派来说,最大的变化在于,原本直接催征税粮的是当年应役的里长与甲首户,现在则是由官府佥派或征募的差役下乡催征。尽管乡村中从事包揽的人群从未被排除在税粮征收的过程之外,但是这些下乡的差役欲催征税粮,就要掌握登记的业户(即田底主)的信息,还需要掌握分享田租收入的田面主的信息。我们从均田均役之后新设立的税粮征收制度中能够看到这种迹象。

嗣后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之法。通计该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将田地均分,编定办粮,管产恤民,自相品搭,充足里甲之数,不许豪民多田隐役□征收钱粮,清造截票,计算每户实征粮课,分作十限,按期限完一分,依限完纳,截票宁家,如有不完不截摘明各户,不得专清现年甲催。

推行均田均役之后,需要特别设立征粮截票这种新的单据,正是因为原本在里甲内部进行的催征等环节,现在变为了地方政府与纳税户之间的事务。正如梁方仲所指出的,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一个特别突出的现象就是,随着各种具体的改革而形成大量新的赋役册籍与单据。另一方面,碑记中特别强调,如果有拖欠不完的情况,差役不得向“现年甲催”追责。所谓“现年甲催”,就是原本明代里甲体制中的当年应役之里长、甲首。不论事实上差役是否向现年里甲追责,就政策上来说,他们被排除在催征的环节之外。因此,官府派向乡村的差役就更有必要直接掌握催征的环节。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沈恩还是李敬修清丈土地时,都同时登记了业户与佃人信息。也就是说,康熙初年州县官催缴税粮,掌握佃人信息是必要的。根据章有义的研究,这些佃人应当是田面主。吴滔也认为苏州田面权的普遍发展与稳固正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发生的。此外,我们从明末的相关诉讼案件也可观察到田面权的普遍发展。毛一璐在万历至天启初年任松江府推官,并编纂有《云间谳略》。他所审理的案件中有如下记录:“前件审得:吴桂佃陆凤之田,其从来久矣。后凤鬻之李潮,潮又转鬻其半于张忠,忠欲另换佃者,桂不从,欲桂另立佃契,桂又不从,是曲在桂也。”从这样的记录来看,万历时期松江的转佃已经十分普遍。而且,田底主试图换佃时遭到了抵制,这种转佃的权利通常会进一步演化为田面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长洲清田纪事》的记载,土地清丈由见总、图书、圩甲、业佃共同进行。但是,现存的长洲县鱼鳞图册中仅仅登记圩甲,即圩甲直接担保土地信息的准确性。上述东洋文化研究所藏长洲县鱼鳞图册第9册中,总共登记了3个圩:孔字圩、兄弟字圩和气字圩。检核鱼鳞图册中所登记的业户及佃人信息,这3个圩的圩甲除时君德不可考外,其他三名周敬山、沈明山、李君美都是当地的田面主,并且还兼有一些田底。这意味着,清代初年田面主对税粮征缴及赋役册籍登记承担着更大的责任,这与明末及清代中期之后的情况都有所不同。

结论

明清之际的土地市场与赋役制度可能存在着协同演化的过程吗?康熙初年苏松地区推行的均田均役,以及这一过程中所编纂的鱼鳞图册似乎隐含了这样的线索:均田均役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回应了17世纪以来活跃发展的田面权市场。均田均役改革在江南实现了对明代里甲正役的取代,是明清之际一系列具有一条鞭法精神的赋役改革的重要一环,由此建立起官府派差催征税粮的新体制。

清初松江均田均役改革留下了《松郡均役成书》这一重要文献,滨岛敦俊、川胜守与山本英史等都曾经以其为核心资料讨论明清之际徭役负担调整与限制士绅特权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固然有其合理性,即士绅以何种力量参与到地域社会的构建中,通过这一讨论变得更为清晰了,然而这一视角也遮蔽了另外一个问题:虽然里甲体制在明末已经矛盾重重,但里甲制瓦解和官收官解与图甲制的确立与发展,也意味着土地市场的权利秩序将发生相应的调整,才能令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的运行达到新的平衡。

另一方面,康熙十五年长洲县编纂的鱼鳞图册在晚清保留了一系列抄本,鹤见尚弘、章有义、胡英泽等学者都曾围绕这批资料讨论地权的分配。他们都注意到鱼鳞图册中的“业佃并录”现象,并由此引申到所谓租佃关系的讨论。章有义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事实上反映的是田底、田面权之间的关系,而并非地主与直接耕种者之间的关系,但其未能很好地解释作为赋税征收依据,为何要登记田面主信息。

均田均役的重要环节“销图(销圩)”恰恰是康熙十五年长洲县鱼鳞图册编纂的制度背景。由此,鱼鳞图册登记田面主信息就得到了合理解释。明清之际,苏松地区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田面权分化,同时,乡村中的田面主以担任圩甲等形式承担了税粮征缴与徭役佥派。因此,里甲制度瓦解之后,州县官员主要依据土地登记掌握地方社会的财源时,就不能不更为重视田面主的信息登记。这意味着,均田均役改革之后,土地市场的秩序与赋役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

当然,这里尚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18世纪中叶之后,土地市场与赋役制度的协同演化是否进入了一个新的形态?一个值得观察的线索是,清代中后期编纂的鱼鳞图册中,登记佃人信息的做法又普遍消失了。显然,田面权市场仍然继续活跃发展,但州县征缴税粮时似乎不必再特意掌握田面主的信息。同时,一种新的赋役征派结构及其利益平衡日渐稳定和固化。一方面,州县派出的“坐图粮差”主要承担了乡村中的税粮征缴,他们事实上依靠包揽牟利;另一方面,乡村中自组织形成的合股组织或控产机构成为应对赋役征派的普遍形式。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土地市场中的确权机制是否会有所调整?乡村社会中不同社会身份的成员参与土地市场的机制是否又会有所演变?这些议题有待后续研究予以解答。

因篇幅所限,文章注释及参考文献皆省。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2期。

作者:赵思渊

编排:严晶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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