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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

2024-05-17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 实施时间: 2017-05-01

# 前言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选址、基地;5 总平面;6 建筑设计;7 安全;8 无障碍设计;9 设备、设施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吉林建筑大学

厦门理工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 王陕生 赵天宇 袁青 姜凤宇 萧振锋 徐勤 沈西平 荆涛 刘英 刘茵 单亚林 黄席婷 王翼飞 李启明 李冰 许勇铁 侯兰英 陈雨梅 吕岗 岳斌佑 徐聪智 金梦潇 郝英舒 赵博 周丹 曹玉琪 董琪 赵群 郑权一 王盈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 刘远孝 肖成龙 陈飙 叶吉林 张险峰 陈为东 陈向明 李子军

#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使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满足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推进骨灰安葬方式的多样化,是新时期推进殡葬改革深入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它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变旧的丧葬习俗,破除传统的丧葬观念,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应大力推进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

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2 保证丧属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以及骨灰存放安全;

3 坚持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园林化墓园;

4 符合节约土地、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条文说明

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在尊重我国殡葬习俗的同时,积极接纳科学与文明的设计理念。通过规范化设计使之能够融入城市环境,提升城市风貌;改变传统墓园孤寂、悲凉的印象,赋予它更多的文化内涵,为逝者创造一个宁静、祥和的安息场所;给逝者家属提供一个可以寄托哀思、慰藉精神的祭奠空间;也使我国的殡葬建筑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1.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术 语

2 术 语

2.0.1 公墓 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

条文说明

2.0.1 公墓即“公共坟地”,它是区别于私墓而言。公墓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如按安葬对象可分为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综合公墓;如按地域可分城市公墓和农村公墓;如按逝者身份可分为普通公墓、回民公墓、华侨公墓、外国人公墓、革命公墓、名人公墓等;如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如按墓碑墓放在建筑内,还是外,分为室内墓地和室外墓地。

2.0.2 骨灰寄存建筑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0.3 墓地 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

条文说明

2.0.2、2.0.3 骨灰寄存建筑的功能是安放骨灰,其建筑形式呈现多样化。常用的建筑形式几乎都可以成为骨灰寄存建筑的形式。故骨灰寄存建筑可按形式分为骨灰楼、骨灰塔(含进入塔内式和非进入塔式)、骨灰墙、骨灰壁、骨灰廊、骨灰亭等。

本规范中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均是指遗体火化后,骨灰及其纪念物的安放场所。其中墓地是墓穴葬,即骨灰安葬入地;骨灰寄存建筑是壁葬,即骨灰盒安放在由格或架构成的壁面上。中国人的传统葬俗讲究“入土为安”和厚葬,使得墓穴葬建设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土地紧张,墓穴价位高,不少大众也认同骨灰寄存建筑这种壁葬形式。所以,当代我国各种形式骨灰寄存建筑也发展迅速。

2.0.4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

2.0.5 骨灰楼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

2.0.6 骨灰安放间 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

条文说明

2.0.6 骨灰安放间的基本功能是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用以寄存骨灰盒。从调研和使用现状看,也有骨灰安放与室内祭悼功能合设的。骨灰安放间是否设有祭悼功能需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当不合设时,丧属祭悼时需要将骨灰盒从架上取出拿到祭悼室,结束后再将骨灰盒放回原处。目前全国各地采用该方式的居多,原因是平时维护使用费用较少,室内无空调夏季室内环境质量差。当祭悼人多时,存在人流交叉、拥挤,安全隐患大的问题。当合设时,丧属可以直接祭拜,要求骨灰架的每格扩大,架间距扩大,每个安放间面积适中,安放间设置照明、通风、采光、空调等,环境质量较好,有的还设有室内公共卫生间和丧属休息区,这种方式目前国外应用居多,该方式优点是人性化服务,祭悼活动时丧属减少奔波和混乱。缺点是单位面积的存放量比前者少,而且管理使用费用较高。

2.0.7 骨灰寄存架 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

2.0.8 骨灰廊 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廊式建筑。

2.0.9 骨灰墙 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

2.0.10 骨灰塔 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

2.0.11 骨灰亭 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

2.0.12 墓单元 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

2.0.13 墓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

条文说明

2.0.13 墓碑式墓构造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碑式墓构造示意图

a-墓穴长度;b-墓穴宽度;h-墓穴深度;B-墓前步道宽度;L-墓基长度;W-墓基宽度;H-墓基台面距墓前步道的高度

2.0.14 碑式墓单元 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

条文说明

2.0.14 碑式墓单元

墓单元的概念是指单体墓的基本空间,如图2所示。本规范

图2 墓单元平面示意图

B-墓前步道宽度;L-墓基长度;W-墓基宽度;d-墓间距离;k-墓周边绿化带宽度

针对我国当代公墓中大量大、中型碑墓的构成现状进行调研分析,规定了碑式墓单元的基本构成,包括墓穴、墓基、墓碑(或墓牌)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等。它是最基本的空间单元。

2.0.15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

条文说明

2.0.15 墓组团

墓组团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墓单元组合成的用地形式,它是墓地划分成斑块层级的基础。这里指的墓单元包括碑式墓、草坪墓、树葬墓、花坛墓等墓单元。墓组团可以由同一种墓单元组成,也可以由多种墓单元组合。

2.0.16 草坪式墓单元 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

2.0.17 树葬式墓单元 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入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

条文说明

2.0.16、2.0.17 草坪式墓单元和树葬式墓单元均是已被公众所接受而形成的墓单元空间。草坪葬和树葬本身的葬法及对用地空间的需求各地有所不同,设计时要尊重当地的习俗,合理确定,逐步引导。

#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条文说明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独立建造,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由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均是骨灰安葬设施,只不过是满足了丧属的需求和选择的不同。二者建在同一基地的优越性在于:其一,便于丧主灵活选择;其二,便于墓园内安置数量的调节;其三,便于用骨灰亭、台、楼、阁等丰富墓园景观配置;其四,由于联合建,安葬密度提高,相应减少业务接待和办公人员的数量。独立建造可以适应不同地块的选择,对于人群过度拥挤起到调节作用。

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条文说明

3.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内应设置多样化的安葬形式。这里多样化的安葬形式是指公墓中的碑式墓地、树葬、草坪葬以及骨灰寄存建筑中的亭、台、楼、阁、廊、墙、塔、壁等。

上述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应根据用地、安葬数量、不同人群需求采取多样化组合和搭配方式进行设计。这里应该倡导三方面,一方面是采取节约用地、用地效率高的形式,另一方面是倡导采取生态化处理,有利于生态恢复的形式,再一方面是倡导采取单墓穴占地小的形式。

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可以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也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配置丰富墓园的绿化景观,提高墓园的景观环境质量。

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5 当基地面积超过20hm2时,由于基地面积大,又存在基地及其周边生态状况复杂的情况,本规定提出基地在做规划设计时,应作生态分区,提出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基地的生态分区应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划分。生态分区原则如下:

1 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 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3 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 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条文说明

3.0.7 本条规定中提出宜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是考虑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除了安葬骨灰和人们进行祭悼功能外,还应考虑为举行公祭活动,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文明殡葬和生态殡葬宣传讲座活动,个性墓地设计展示,家族祭祖活动,网络服务活动等功能所需要的空间和场所,这些空间和场所应包括有室内空间和室外场地。在设计中,可适当预留上述功能扩大时所需的空间和场所。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条文说明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有标识。此条规定是比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活动场地都要严格要求的一条。考虑之一是目前全国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在祭日高峰时,人群量过大,场地拥挤十分严重,人满为患。当稍有突发事件时,易发生拥挤踩踏事件;之二是丧属来此地时人们的情绪和心情易激动,容易突发急性病,需要抢救,设一条生命通道是十分必要的。

3.0.9 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9 考虑基地多选址在郊区,丧属祭祀活动时间短,且仅在白天使用的特点,基地内应以建停车场为主。为了提高停车率,充足利用地势,停车应考虑多种停车形式,如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屋顶停车场、开敞式停车场。

3.0.10 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

条文说明

3.0.10 室外公共祭悼场所使用面积指标宜根据当地骨灰存放量及祭悼活动的习俗确定。祭悼活动场地和相关的设施和装置宜按户作分隔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个性化和文明化服务而提出的。文明祭扫的核心是用其他方式代替焚烧祭祀,为各户创造个性化的祭悼方式提供条件,分户隔离有利于各户各办各的祭悼事宜,实现互不干扰。

3.0.11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1 本规范是针对目前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现状中存在业务接待、行政办公、室外厕所采用暂设或临时建筑,多造成服务不到位、过度拥挤、环境差等诸多问题;而新建的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因无规范执行,往往又照搬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模式,同样造成比较多的相似现状问题,为此在基本规定中作出上述规定。

3.0.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0.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环境、景观、建筑造型、建筑装饰等设计应适应当地气候、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及丧葬习俗的要求。

3.0.14 园林用地应设灌溉设施系统,喷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的规定。

3.0.15 基地内应配标示系统,并配座椅、垃圾箱、路标、园灯等常规设施,配置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16 建筑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清明节等公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并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3.0.17 应设置骨灰无害化处理间,使骨灰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入土。

条文说明

3.0.17 骨灰属固体污染物,从生态安全角度看,不应直接埋入自然土中,应将骨灰在火化后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安葬。骨灰无害化处理需要设置专用空间或场所。

# 选址、基地#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 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 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条文说明

4.1.1 第5款??祭日和清明期间,人们为向逝去的亲人寄托哀思,而在扫墓和祭祖时烧纸钱、放鞭炮、点蜡烛等现象十分严重,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2013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武汉市黄陂区大余湾村后山,由于村民不文明祭扫引发山火。火灾过火面积近2000m2,经村消防队员一个多小时奋力扑救才将山火扑救。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扑救较为困难的灾害。为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和方便灭火救援,在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与森林、村庄、学校、工厂等之间设置的空旷地带叫防火隔离带,其作用类似防火间距。

4.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

2 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

3 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

4 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

5 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6 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7 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

8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9 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

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

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

12 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

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

条文说明

4.1.2 第1款 公墓和骨灰建筑应选择在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按照城乡的总体规划规定去选址。同时,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宜选择在中国土地分类中的未利用地,并对其进行改造后利用。这是由于其一,我国人多,可耕地少;其二,当前墓园越修越多,越修越大,占用农用地建设十分严重。又由于目前一个时期火化率提高,社会需求量确实与日俱增,为此,新建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选择经改造后的未利用的土地上,也应成为考虑选址的重要方面。

第3款、第6款关于选址的规定是依据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7款 根据现行国家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墓地”的规定。

# 4.2 基 地

4.2 基 地

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

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

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

4.2.4 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入口集散广场。

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

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

4.2.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

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4.2.9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

4.2.10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入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

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20m以上。

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

条文说明

4.2.12 排水分为自然排水坡度和人造排水坡度,宜优先选用自然排水。其坡度应通过竖向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宜按表2设置坡度。

表2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

条文说明

4.2.15 这里进入式骨灰塔是指丧属可进入塔内进行祭祀活动的骨灰塔。骨灰楼和骨灰塔应具有独立的和封闭的基地空间,是出于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安全防范考虑。独立的、封闭的基地空间可采用设置围墙、树篱等措施。

# 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5.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

条文说明

5.1.2 本规定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地形设计、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是基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选址越来越趋向坡地、山地,这些坡地和山地地形、地势、地貌均较平地复杂,利用时存在竖向尺寸控制,竖向景观的创造和地形的处理设计。平坡地也应进行竖向设计,因为墓地是以入土为安的安葬形式,需要保证每个墓穴不被水淹,这样墓地的地面标高处理是个关键,需要以竖向设计为依据进行用地规划。

关于种植设计的规定是针对目前多数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基地追求墓穴数量,追求经济效益,绿化做得很差的现状,出现的“青山白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总平面需强调加大绿地覆盖面积。绿化不是光有面积就行,应该发挥专业人员从事种植设计和技术、提高种植效果。另外种植是艺术,种植是景观,目前国内部分的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已兼有部分旅游景区功能,成为老人旅游的目的地之一,也需要对基地进行园林设计和种植设计。还有园林植被是所有恢复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最见成效的措施。为了改善墓园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通过园林和种植设计来实现。

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入口位置。

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

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

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

2 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3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4 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设备。

表5.1.8 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m2)

5.1.9 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入口应明显、顺畅。

# 5.2 公 墓

5.2 公 墓

5.2.1 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

5.2.2 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条文说明

5.2.2 实际调查中,已建公墓实际建设规模情况见表3。

表3 我国部分公墓建设规模概况(hm2)

5.2.3 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

条文说明

5.2.3 公墓总平面功能区的构成应包括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停车场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绿地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生活区,以及石料厂和刻碑间等。

一、二类规模公墓的建设项目还宜包括墓园前区;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展示区等。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满足安葬和祭悼活动的流程。详见示意图3。

图3 公墓主要功能区组成

5.2.4 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

5.2.5 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用地比例

5.2.6 墓地应按墓组团结构划分。墓组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墓组团应依据墓地总体布局、墓单元类别、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把墓单元组织成景点、景群或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组团;

2 墓组团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道;

3 墓组团空间组合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等形式;

4 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地势确定;

5 墓组团周边应设置种植空间。

条文说明

5.2.6 墓组团的提出是基于当代墓地扩大,墓地空间布局构成需要划分和提高识别性,而新提出的概念。墓组团的设置应考虑墓单元的合理排布;并应考虑利用基地的自然地形和地貌,紧凑布局;墓组团的设置有利于人行交通系统的深入组织,也有利于通过设组团形成基地分区,增加标志性,便于查找。

5.2.7 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要求;

2 基地内应设专用机动车道,其设计等级应满足公墓建设规模及运输车辆所需等级;

3 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平面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4 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地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地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其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支路宽度不应小于3.0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步道宽度不宜小于1.50m;

5 墓地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

6 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地人行步道相连接。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

7 墓地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条文说明

5.2.7 第2款 这里的“应满足运输车辆所需等级”是指公墓建设中需要进入建筑材料,以及制作墓碑需要石材进入等所需运输车的等级。

5.2.8 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

2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表5.2.8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5.2.9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2 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公墓设计容量、当地殡葬习俗,清明节等祭扫高峰流量以及公墓周边停车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 公墓外环境景观设计应包括墓园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中心绿地,水系,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悼场所等景点、景群和景区配置以及人文环境设计。

5.2.11 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0%。

5.2.12 一、二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基础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其中包括交通道路、排水、防洪、供电、环境保护等内容。

5.2.13 一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园林专项规划设计。

条文说明

5.2.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设计和建设应实现墓园风景园林化和生态化。我国各地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同时,公墓逐步园林化,不少公墓已成为休闲公园和旅游景点之一。《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第1.0.3条规定,用地规模20km2以下为小型风景区的规模。本规范中一类公墓用地规定已达20km2以上。为此,本条规定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一类公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做好园林专项规划设计,以保证墓园具有生态安全性和可靠性,实现园林化。

# 5.3 骨灰寄存建筑

5.3 骨灰寄存建筑

5.3.1 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遵照扩大安放率,提高用地率,便于组织人流和车流,多样化形式安放骨灰的原则。

5.3.2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厕所、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建筑、祭悼场所、景观绿地、公共活动广场、道路、管网等。

5.3.3 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组合特点进行合理设计。

条文说明

5.3.3 由于骨灰寄存建筑中,其骨灰格架是可以分别安放在楼、台、亭、阁、塔、壁、墙、廊等不同的建筑或园林小品上,故形成了不同形式的骨灰寄存建筑。上述楼、台、亭、阁、塔、壁、墙、廊等可设计成不同规模,不同长度、宽度、高度,可以是进入式,也可以是非进入式。可以是单一类别,也可以是多类别组合。因此,它们在总平面设计时,要视具体项目,类比相关公共建筑进行总平面布局设计。当多种类组合时,应在总平面设计时做整体综合设计。

5.3.4 骨灰寄存建筑可与殡仪馆合建,亦可单独建设。与殡仪馆合建应分别设独立出入口。

5.3.5 当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在山地、坡地或用地形状狭长时,除考虑建筑物本身占地外,还应在建筑周围至少有一长边设有人行步道、集散平台、停车场及安全防护距离等所需用地。

5.3.6 骨灰寄存建筑与穿越墓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5.3.7 骨灰楼和骨灰塔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

5.3.7 本条规定是基于我国国情和殡葬改革深入发展需要,倡导以火化为主的遗体处理方式,火化后的骨灰以骨灰楼和骨灰塔形式安放最具有节约土地的特点,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各地应大量新建骨灰楼和骨灰塔。新建骨灰楼和骨灰塔的规划绿地率不应小于30%。

# 建筑设计# 6.1 公 墓

6.1 公 墓

6.1.1 公墓中建筑应包括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墓单元。宜设职工生活用房。

6.1.2 业务接待区应包括咨询洽谈室、财务室、休息室、档案室、公共空间以及殡葬用品商品部等,宜设卫生间。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m2)

6.1.3 行政办公区应包括警卫室、办公室、监控室、机房、活动室、库房等,宜设卫生间。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m2)

6.1.4 墓单元的种类可分为墓碑式、树葬式、草坪式和花坛式等。

6.1.5 墓碑式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穴、墓基、护栏、墓碑等;

2 墓基边长宜为0.70m;

3 墓穴宜设有单人、双人或多人墓穴形式。

条文说明

6.1.5 第1款 墓碑式墓是普适性的穴葬墓形式,墓的构成包括墓穴(即是安放骨灰的穴式空间)、墓基(即是墓穴的上盖板,其上放置花瓶、供品)、护栏、墓碑等。

第3款 双人墓穴和多人墓穴其空间应满足骨灰盒并列或竖列安葬要求。

6.1.6 墓碑式墓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

2 墓单元间距宜为0.20m,墓前步道宽度宜为0.80m;周边绿化宽度不宜小于0.60m;

3 每个墓单元用地面积宜为2.00m2。

条文说明

6.1.6 第1款 墓碑式墓单元是墓碑式墓规划成墓组团的基本空间单元。碑式墓单元的构成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等。

第3款 墓碑式墓单元是基本单元,碑式墓单元用地面积是十分受关注的用地指标,它影响公墓规划用地和规模指标的确定。本规范提出用这一基本单元用地面积指标作为控制性指标。本规定提出的墓碑式墓单元用地面积宜为2.00m2,是依据按本规范中规定的最小尺寸计算而得。

6.1.7 树葬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 树葬式墓单元尺寸(m)

6.1.8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m)

# 6.2 骨灰楼

6.2 骨灰楼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属于民用建筑中公共建筑,因此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2.2 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

6.2.3 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骨灰楼规模分类

6.2.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规定。

表6.2.4 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注:1 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2~20m2,广播音响机房12m2~15m2,保安监控机房18m2~25m2;

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

3 车库宜设在室外。

条文说明

6.2.4 实际调研中骨灰楼功能区构成情况见表4。

表4 我国部分地区骨灰楼各功能空间概况

6.2.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

条文说明

6.2.5 骨灰寄存架宜满足表5要求。

表5 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

注:当骨灰寄存架达到一定高度时,即高于2.20m时,使用者可借助梯子等辅助设施进行提取和安放骨灰盒。

6.2.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

6.2.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条文说明

6.2.7 本条文规定了骨灰存放架的排列长度,即骨灰存放架一字连续排开放置时的最长距离,当骨灰存放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当骨灰存放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合理的排列有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骨灰安放间内的空气流通。

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

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

6.2.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

6.2.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Ⅴ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11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采光等级定为Ⅴ级是由于骨灰安放间的功能主要是存放骨灰即骨灰库。骨灰是放在骨灰盒内保存,从保护骨灰盒和延长存放时间来考虑,宜避光保存。从丧属在其内活动考虑,应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6.2.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12 建筑内的业务接待区、骨灰安放间、室内祭祀空间、公共走廊、休息厅、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棚应结合装修选用降噪系数(NRC)不少于0.40的吸声材料。

6.2.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

条文说明

6.2.13 骨灰安放间是丧属进行祭祀活动的空间,为了保证室内良好的声环境,使室内相对安静,使丧属能宁静的思念和哀悼,提出了此规定。设计中应采用隔声、吸声、减噪处理措施,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 安 全# 7.1 公 墓

7.1 公 墓

7.1.1 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水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

7.1.2 公墓的基地周围应设安防系统。

7.1.3 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作防冻胀处理。

# 7.2 骨灰寄存建筑

7.2 骨灰寄存建筑

7.2.1 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晒、防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

7.2.2 骨灰盒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

2 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

3 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5 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

6 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

7 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设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

8 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

7.2.3 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2 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出口;

3 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5 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6 骨灰寄存建筑入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40m;平台高出地面1.00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0kN/m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7 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敞厅、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应小于2.20m;

8 建筑中作为等场的入口,不应作为疏散口。

条文说明

7.2.3 第2款 骨灰廊、骨灰墙形成了长走廊空间,其安全疏散距离类比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表5.5.17及表注1的规定,确定为90m。

7.2.4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 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丙类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灰楼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确定。

4 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5 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6 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的装置。

7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注: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 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用房。

10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电梯间应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

条文说明

7.2.4 第3款 骨灰楼和骨灰塔是储存火化后骨灰用的。放入骨灰盒内的骨灰,格架式存储于骨灰寄存建筑内,它实质是骨灰仓库,根据其内储存骨灰及其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等因素划分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表3.1.3确定为仓库丙类第2项可燃固体。

骨灰安放区不同于其他可燃固体仓库,还有两点要考虑。其一,骨灰安放区内的可燃固体不是一般物品,骨灰具有唯一性、不可代替性和珍贵性,它应与档案馆中的珍品资料一样加以保护和防护。其二,一般物品仓库仅用于储存物品,除工作人员外,他人不进入。而骨灰安放区还具有逝者亲朋好友在其内部举行祭扫、追悼活动的功能,所以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由于骨灰楼和骨灰塔建筑功能的特殊性和专一性,其防火设计就要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个建筑类型的建筑防火设计规定。在执行中若遇到不一致时,本规范规定应执行设防要求高的相关规定,就是出于现行规范中所有的条文规定都是低限标准,骨灰楼和骨灰塔建筑应满足设防要求高的项目的标准。

第4、5款?此条对骨灰安放间进行了限制要求,本建筑属于重要公共建筑,即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骨灰安放间内不得设置休息、清洁室、卫生间、更衣室等生活用房和技术用房,且其他用房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此区。本条规定了当骨灰安放区与其他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内时,应设防火墙,可使各个不同使用空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度。

第7款 骨灰楼或骨灰塔的防火分区设置比较复杂。设计中应考虑如下方面进行合理划分。其一,骨灰寄存建筑的建筑分类中仅对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进行划分,其他类型不宜划分。其二,本规定中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类比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表3.3.2中的仓库丙类2项的规定确定的。

# 无障碍设计

8 无障碍设计

8.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0.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基地范围内各级道路、出入口、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开放式绿地、祭悼场所、公共厕所、业务接待、行政办公用房与骨灰寄存建筑等。

条文说明

8.0.2 本条是指公墓和骨灰寄存楼无障碍使用的实施范围,目的是为祭扫的人们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无障碍服务,不会出现死角,其中对开放式绿地也进行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祭日和清明节等民间祭扫活动,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公众参与的人很多,有些老人和行动能力障碍者,他们可不去旅游、不去商场等活动,但要参加祭扫活动,所以提供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是全方位覆盖的,保证全程活动顺利进行。

8.0.3 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置连续贯通的人行道路系统无障碍祭悼路线,其支路和小路应能连接至墓单元和建筑主入口。

当人行道平坡长度大于90m时,宜在路旁设休息座椅,并设轮椅停留空间。

2 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当道路纵坡大于5%时,宜每隔20m~3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3 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和地道的路段,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4 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处在地形险要地段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紧临河、湖岸时,应设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20m。

5 楼、塔、廊、亭、榭、墙、壁、花架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周边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平台。人口处应设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和盲道应与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相贯通。

条文说明

8.0.3 第1款??此规定是在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新提出了基地内的人行道路应设无障碍人行系统祭悼路线。它可以为行动能力障碍者、病人、孕妇、老年人提供全程无障碍祭悼提供可能,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人性化。

8.0.4 基地内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祭悼场所和无障碍人行道的地面应防滑、平整、不积水。

8.0.5 服务窗口、业务台、咨询台、公共电话、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应设低位服务设施。

8.0.6 骨灰寄存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为平坡出入口;

2 建筑入口大厅、各层的休息厅和疏散大厅等,应设轮椅通道,并应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回转直径应不小于1.50m;

5 二层及以上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宜设升降平台;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0.7 基地出入口、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的通道、停车场、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楼梯、电梯以及危险地段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

# 设备、设施# 9.1 给水、排水

9.1 给水、排水

9.1.1 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1.2 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及天然水源等。

9.1.3 基地内生活和办公区应设置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合理组织好墓地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9.1.4 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及沟渠系统。

9.1.5 设置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和沟渠应设防冻措施。

# 9.2 供暖、通风、空调

9.2 供暖、通风、空调

9.2.1 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当不便设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设置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 因城市集中供热有诸多优点,本条首选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但考虑该类建筑距城市较远的实际,另有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市集中供热时,可采用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单独的供热系统是指独立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外,如:自建的锅炉房供热,或风、水、地源热泵供热等。因为管理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均属于民用建筑,其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选取即可。

9.2.2 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

条文说明

9.2.2 骨灰安放用房因无人员长期停留,且在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中已明确不设供暖装置,与其保持一致。

9.2.3 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2.4 水冲公共厕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9.2.4 因严寒及寒冷地区,水冲厕所不设供暖时,水管会被冻裂,地面上有水时会结冰,使人滑跌,造成伤残,又因使用人员少,所以只要求设值班供暖,即室内温度按5℃计算即可。

9.2.5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每小时3次计算。骨灰安放间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条文说明

9.2.5 自然通风可节能、环保,应为首选,3次换气次数与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保持一致。

9.2.6 骨灰安放间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

条文说明

9.2.6 如采用气体密闭灭火时,应设置灭火后的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排除窒息性气体,以便消防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彻底清除隐患。

9.2.7 行政办公、业务接待用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7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属民用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执行即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体空调,变频多联机空调、蒸发冷却式空调等。

# 9.3 电 气

9.3 电 气

9.3.1 基地内应按功能分区,路线布置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区控制。

9.3.2 基地内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lx。

9.3.3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照明标准值宜为150lx,其他业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3.4 与Ⅰ类、Ⅱ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建筑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9.3.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各功能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安防系统和智能化系统。

9.3.6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9.3.7 骨灰楼、骨灰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9.3.8 骨灰楼、骨灰塔、配电设施的避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3 《防洪标准》GB 50201

1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8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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