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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27 12: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成立商丘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是国家卫生城市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确定本辖区目标任务,负责本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家属院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

  第七条 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是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应成立相应组织,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区域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

  第八条 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活动,落实健康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行“周检查、月通报、季评比、年终奖惩”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屡次不改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实行量化考核。

  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实施工作例会制度。市爱卫会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形势分析会,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爱卫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通过城市管理网格化,发挥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调整充实人员,落实保障经费和设施设备,为基层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二条 实行周五城市清洁日制度。每周五确定为城市清洁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成区内各部门组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据责任划分,开展城市清洁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民生需求,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大杂院)、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环卫设施、市容市貌等短板问题,每年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指导三区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由12345热线统一办理。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村)”创建活动。“无烟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测评体系,申报卫生单位、健康单位,须是“无烟单位”。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考核的必要条件,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申报文明单位须取得同级别的卫生单位称号。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健康主题公园等创建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考核评比。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和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实施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季度组织一次。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60分~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落实“黑红旗”奖惩制度,每季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评比,评出前三名、后三名,分别授于红旗和黑旗,对后三名进行资金处罚,所得资金奖励给前三名。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被评为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提请市委、市政府表彰。全年二次以上被评为较差的单位全市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是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考评结果报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和绩效考评委员会,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建成区内各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授课和考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学习,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公室(市爱卫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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