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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费用比例

2024-01-02 21: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江西省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费用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就医报销

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按照赣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要求,选择实施家庭账 户门诊保障和特殊慢性病统筹保障。

门诊特殊慢性病29种

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素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 )血友病;

Ⅱ类20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狭窄达50%以上或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 )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系统性硬皮症、(29)类风性关节炎。

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每年度按住院起付400元标准自付一次,再按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支付,所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Ⅱ类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附:住院医疗保障

1、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后,再按住院支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2)住院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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