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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督〔2015〕14号: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

2024-06-02 09: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安委督〔201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你省邢台市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准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认真追踪溯源,严肃追究责任,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结案。按照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你省安委会审查同意,以省安委会文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你省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李刚,010-64463354。

国务院安委会

20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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