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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一地两租谁来监管?

2023-06-16 0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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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武术学校(以下简称岳飞武校)于1993年10月1日创建成立于河南省汤阴县,后为建设分校与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

然而,在协议签订后,岳飞武校非但没有把分校建成投入使用,反而引起长达10余年的官司。

2017年11月10日,岳飞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张金峰在自己租赁的土地上,规划校园拆除旧建筑,却遭以破坏公私财务罪被刑拘入狱。

2000年,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倒闭的武家庄村预制板厂土地17亩及地上建筑物租赁给岳飞武校发展,经过双方协商在2000年8月4日双方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土地17亩、租赁期限为30年。合同生效后岳飞武校及时向汤阴县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报批,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后,岳飞武校就组织施工队进驻施工现场开始建设教学楼。

自打施工当日起,赵二红、王庆华、肖军林等一行人以劫车、放气、恐吓承建方等行为阻止施工,直到2001年12月才勉强完成了48间教学楼的一层封顶施工。在巨大的压力下,岳飞武校的半拉工程不得不停止施工并搁置。2002年,王庆年非法侵占岳飞武校已建好的一层48间教学楼并擅自改造对外出租牟取暴利。

2007年,岳飞武校校长张金锋一纸诉状将王庆年诉讼至汤阴县人民法院,岳飞武校诉王庆年返还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时,王庆年出示了证据,于2002年12月16日,在王庆华,张玉忠手中以壹拾肆万贰仟元整购买了武术学校教学楼。时隔一年,2003年12月16日,签订工程转包协议,但并未施工,只是将其擅自改造对外出租谋利。汤阴县人民法院为王庆年立案,王庆年诉岳飞武校建筑工程纠纷。

张金锋则认为与王庆年并无建筑合同关系,一是岳飞武校并不知道工程被卖一事,二是为何时隔一年变成工程转包,到底是谁在同意指使王庆年这样的行为?

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转包协议无效。要求岳飞武校支付王庆年五十多万工程款,一间门岗房,面积11.45平方米。

城关镇武家庄村委会与王庆年又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两份协议的时间分别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为14000元。

2007年,张金锋向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反映王庆年与城关镇武家庄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

2008年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王庆年)在汤国土罚(2008)115号处罚决定。关于对王庆年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被处罚人非法占用的土地1200.13平方米,共计10801.17元的罚款。

王庆年并不满意该处罚,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2009)汤行初字第25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原告(王庆年)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所处罚的建筑物并非全部属原告所建而提出异议,且本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所述的及原告提供的《工程转包协议》显示:2003年与原告开始承包岳飞武校部分建筑工程,被告对此未能予以调查核实而进行处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撤销被告的行政罚。

对此,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上诉至安阳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王庆年答辩状显示:上诉人(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汤国土(2008)115号处罚决定,共处罚9处建筑,面积1200.13平方米,编号为:2、4、5、6、8、10、11、12、13号。这9处建筑中,只有8号是答辩人(王庆年)和武家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自建的一间门岗房,面积11.45平方米,其他8处答辩人(王庆年)租赁该土地前既存在。王庆年的11.45平方建筑面积,岳飞武校应赔偿其工程款57万多。

(2009)安行终字第118号,本院认为,汤阴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王庆年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房共9处,但是9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在未调查清楚被处罚的房屋所有权属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该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2011年7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2011)汤法执字第216 号。

2014年,即使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庆年返还岳飞武校房屋期间,王庆年伙同数人在岳飞武校租赁的土地上相继又建造了三栋彩钢瓦临时房,并对外出租获取利益。

张金锋得知制止无效后,分别向汤阴县法院执行局、汤阴县规划局和汤阴县城市管理局求助,但得到的只有各单位的口头推辞。

2015年4月 15日汤阴县执行局关于汤阴县法院(2010)汤城民初字第53多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

即使执行完毕,王庆年以村委会租给他为由而继续霸占不腾房。张金锋不得不再次依法维权。

岳飞武校诉王庆年排除妨害一案(2015)汤城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汤阴县岳飞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经查明,武家庄村委会将同一土地在相同期限内分别租给原、被告,以致原、被告与武家庄所签土地效力不明确。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已有生效判决。

(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村委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岳飞武校建筑的房屋进行协商处理,故双方土地租赁协议仍然有效,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岳飞武校所签土地租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述建筑是否属于非法建筑及是否应予拆除问题,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汤阴县岳飞武校的起诉。在本判决书中第三页第8行明确显示:且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王庆年)在该租赁土地内建房问题曾立案并进行过处理,2010年汤阴县岳飞武校诉王庆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豫052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部分,原告(岳飞武校)第3项诉讼请求,恢复土地原状与本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340号案中诉讼请求一致,本院已对该案作出处理,原告(岳飞武校)该诉讼请求亦违反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再重复处理。

岳飞武校张金峰于2017年8月23日在岳飞武校租赁地块张贴“通知”:限期要求院内各商户搬清所有物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17年8月27日23时,张金峰联系挖掘机到岳飞武校租赁的地块内将院内旧建筑和三座彩钢瓦临时房进行清理拆除。

2017年11月10日上午,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以破坏公私财务罪将张金锋刑拘,

2018年8月28日张金锋被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

王海英依法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发回重审。

2019年6月28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张金锋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赔偿民事经济损失。但是张金锋已经被刑事羁押622天。

截止目前,汤阴县法院执行局依然在执行岳飞武校支付王庆年一间门岗方11.45平方米工程款五十多万,执行张金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三十多万,拍卖岳飞武校48间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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