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8日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