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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4-06-18 07: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司组织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传 真:010-65292740。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运输服务司车辆处;邮编:100736;联系人:闫剑宇;电话:010-652934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9年5月13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教学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练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练员管理的重大意义

教练员是学员驾驶技能的传授者、安全意识的塑造者和文明行车理念的培养者,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的关键岗位,肩负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的重任。进一步加强教练员管理,提升教练员综合素质,对于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可持续发展,培养合格驾驶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教练员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落实教练员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练员的整体素质。

二、严格教练员聘用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驾培机构落实教练员聘用制度,规范教练员录用程序和录用标准,对聘用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能力和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要督促驾培机构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择优选用驾驶技能娴熟、驾驶经验丰富、安全文明素质高、教学能力强的驾驶员担任教练员。

■ 鼓励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等标准条件聘用教练员。

■ 鼓励驾培机构聘用通过大型客货车职业教育的驾驶员和取得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在教练员“黑名单”有效期内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三、严格教练员备案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驾培机构落实教练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教练员档案应至少保存至教练员离职后3年。

教练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教练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教学安全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奖惩信息、学员投诉信息、培训质量信息、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记录等。

驾培机构应当在聘用教练员或教练员信息变更后,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时限要求,及时通过驾培机构计时培训应用平台将教练员信息上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练员信息备案制度,及时将教练员及其所属驾培机构等信息进行备案,并及时将教练员信息逐级上传至市级和省级监管服务平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互联网信息查询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教练员信息和服务质量查询。

四、严格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驾培机构落实教练员培训制度,加强教练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教练员培训教育记录要纳入教练员档案。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知识、教学与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教学方法、执教礼仪、服务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安全、企业文化以及规范化教学内容和相关要求等。

继续教育 :要加强教练员对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学、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教学与服务规范、教学安全等内容的学习。

驾培机构可自行开展教练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也可借助行业协会、专业院校等其他机构的力量开展。行业管理要求的教练员继续教育与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所要求的继续教育,要实现学时互认。鼓励驾培机构根据需求,采用委托培养、联合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模式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

五、严格教练员教学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驾培机构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教练员基本信息,并对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 驾培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准教车型等信息。

■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

■ 教练员标识由驾培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参照参考样式(见附件)自行印制并做好登记发放,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不得收费。

/ 正面 /

/ 反面 /

要督促驾培机构严格要求教练员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教练员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的服务要求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

要督促驾培机构健全以学员评价为核心的教练员培训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对教练员的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台账,按规定公布结果。

六、强化教练员信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学员、驾培机构、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教练员信用管理体系,制定教练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制度,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有效期、惩戒措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练员失信行为的采集、认定、告知和报送工作。

依据教练员失信程度和整改情况将失信教练员名单等级分为:

■ 诚信状况提示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提示名单”)

■ 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 失信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对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存在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不佩带教练员标识执行教学任务等轻微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提示名单”,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教练员及其所属驾培机构。

对存在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随车指导学员训练,教学过程中发生有责无人员受伤的教学安全事故,在未经核准的教练场地或未指定的训练道路开展训练,不系安全带教学,谋取其他不当利益,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擅自从事非聘用驾培机构注册学员培训教学任务或将教练车交给无关人员组织教学,发生有责投诉服务质量事件等较重失信行为或名单有效期内多次(三次及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逐级报送至市级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饮酒后教学,虚假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伪造培训学时,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教学过程中发生有责教学安全事故致人伤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分别报送至市级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在名单有效期内仍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三次及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途径收集投诉信息,严格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加强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教练员及其驾培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驾培机构将索要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等较重失信行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教练员调离教学岗位;对纳入“黑名单”的教练员,要督促驾培机构依法将其解聘,且停止认定其教学培训信息。

七、保障教练员合法权益

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驾培机构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紧密结合企业实际,通过开展党员“亮牌上岗”、践行承诺等活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驾培机构依法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改善教学条件、定期体检等方式,加强教练员的劳动保护,关心教练员身心健康。畅通教练员的申诉渠道,保障教练员合法权益,增强教练员职业获得感。要督促驾培机构加强教练员职业规划引导,为其岗位晋升提供支持。驾培机构要为教练员取得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和等级鉴定提供便利。

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教练员技能竞赛、服务星级评定、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弘扬工匠精神,践行真情服务,提升教练员荣誉感,营造良好从业环境。

4、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公众对教练员职业的认同度,为教练员素质全面提升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在教练员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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