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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4-02-07 1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强化工作纪律、规范行为举止、提升服务质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职业行为、履行安全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常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驾驶员(平台管理驾驶员和派驻驾驶员)。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具体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履职监督。

第二章 职责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团结同事,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积极参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派驻单位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升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期间严禁打牌下棋、嬉戏打闹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脱岗、漏岗。因事不能到岗者,必须提前报告调度员或车管人员批准(平台管理驾驶员报告班长和调度员,派驻驾驶员报告所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第九条  严格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出车,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第十条  出车前(后)按要求取放车辆钥匙,并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和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调换所驾车辆,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负责人同意调换的,当事双方驾驶员应履行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公务用车形象,不开特权车、霸王车、赌气车、疲劳车、带病车。

第十四条  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日(24小时)或值班期间不得饮酒。

第十五条  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

第十六条  根据道路交通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调整行驶状态。禁止在严重恶劣天气危险行驶,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车辆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社会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情况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执行公务过程中需停放车辆的,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停放在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场所(执行安全、保密等特殊任务除外)。

第十九条  严守保密纪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二十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待车期间长时间启动发动机和开启空调。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不得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当行车安全与执行任务发生矛盾时,应坚持行车安全第一。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发型得体、着装整洁、举止得当、服务热情、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  服从调度安排,出车准时。受领任务后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沟通,确认目的地、路线以及用车时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按指定地点接送服务对象,按既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或增加目的地的,必须报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同意(平台管理驾驶员报告调度员,派驻驾驶员报告所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行车过程中驾驶姿态端正,不做与驾驶无关的举止。保持车内安静,举止谈吐文明,当服务对象交谈时不随意插话。

第二十七条  执行公务期间,服务对象因工作临时停车、等候及多次往返时,应耐心做好服务工作。不得出现不满情绪或发生争执,遇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员或车管人员汇报(平台管理驾驶员报告调度员,派驻驾驶员报告所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务期间,应服从服务对象的食宿安排,不得提出额外超标准要求。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任务派遣单和合法有效票据,经审核后如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绕道或更改行车路线办理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事项。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  人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车窗、锁住车门。驾驶员应告知服务对象将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被盗。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保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各项任务的遂行。

第三十二条  车辆有故障应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调度员和维保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送修,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实施。

第四章  违章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行为所产生的记分、罚款全部由当事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及时核实并处理交通违章记分、罚款等事项,三个月内未处理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将责令驾驶员限期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并在事故现场做好相应的标牌设置和自我安全保护,同时还应做到:

(一)第一时间报警,如发生人身伤害,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将伤者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治疗。

(二)保护事故现场并拍摄现场照片,严禁逃逸。

(三)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联系出险事项。

(四)迅速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和派驻单位联系,汇报事故情况并执行相关指令。

(五)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六)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产生理赔事项时,属驾驶员主要责任的,在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可免除赔偿责任,若超过保险理赔金额标准,视情由驾驶员作出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七条  因酒后开车、超员载客、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借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的,当事驾驶员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刑事、民事责任。

第五章  请销假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请销假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报批。请假一般提前1天报批,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时应按时销假。

(二)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平台管理的驾驶员由班长审核同意后报调度员批准,派驻驾驶员由派驻单位车管人员批准;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负责人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如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班长或车管人员报告(平台管理驾驶员报告班长,派驻驾驶员报告所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班长或车管人员按规定上报。事后本人应补办请假手续及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年度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的扣发年度绩效奖。

第四十条  请病假必须持三甲公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虽有正当的理由,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的;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着“奖惩并举、严明纪律”的原则,根据日常考评及年度考评对驾驶员实施奖惩。

奖励种类:安全奖、绩效奖、综合考评奖。

处罚种类:警告、严重警告、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四条  奖励评选每年年底进行,平台管理的驾驶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考核,派驻单位驾驶员由派驻单位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奖项奖金额度。

第四十五条  惩处实施情形及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 未经批准,一年内无故旷工1个工作日或累计2个工作日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出车1次的;

3. 按派车单时间,一年内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1次的;

4. 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一年内被投诉1次的;

5. 不团结同事,出现语言或行为上不利于团结行为的;

6. 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损失的(扣除全年安全奖50%);

7. 违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派驻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情节较轻,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小的;

8. 年度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

1. 未经批准,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2个工作日或累计3个工作日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出车的;

3. 按派车单时间,一年内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2次的;

4. 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一年内出现1次的;

5. 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一年内被投诉2次的;

6. 不团结同事,拉帮结派,辱骂同事造成影响的;

7. 发生推搡等动作没有后续行为的;

8. 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的(扣除全年安全奖);

9.一年内违章,被处罚3次的;

10.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12345投诉1次的,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11. 年度考核分值低于70分的;

12. 累计二次警告的。

给予严重警告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全年绩效奖的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 未经批准,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出车的;

3. 按派车单时间,一年内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3次的;

4. 酒后、吸食毒品驾驶车辆的;

5. 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一年内累计2次的;

6. 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一年内被投诉3次的;

7. 同事之间发生相互辱骂并产生肢体冲突、打架的;

8. 未做好保密工作或因为泄密给服务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9. 在车辆加油、维修、填写出车单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 

10. 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5万元及以上的;

11. 一年内违章,被处罚超过4次的;

12.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和受到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处罚的;

13. 受到公安部门或其他机关行政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 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12345投诉累计2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15. 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派驻单位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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