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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2024-05-21 0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粤律协〔2023〕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3年8月22日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第四条【制定原则】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禁止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所制定的并经律师协会予以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得采取重复收费、拆分收费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

  第六条【明细管理】律师事务所可对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化管理,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职称、资历、经验等因素,建立律师对应收费标准关系表,确保每一名律师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收费幅度。相关明细资料可随附报备。

  第七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含分所、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联营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合伙联营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时,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合伙联营所办理香港、澳门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事务时,按照香港、澳门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律师服务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

  聘用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内地九市律师事务所有前款情形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八条【收费方式】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第九条【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长可以选择设定为15分钟、30分钟、60分钟或者其他符合习惯的时长。

  律师事务所可以只确定一个单位时长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多个单位时长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按照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数量计算律师服务费额度的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服务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实现或者部分实现目标、效果的,按约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律师服务费;没有实现目标、效果的,按约定不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十三条【方式适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某类法律服务事项依法依规设定一种或者多种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未设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服务费、仲裁服务费等;

  (二)行政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诉讼服务费、申请国家赔偿服务费等;

  (三)刑事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刑事诉讼服务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服务费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中的服务费。

  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如民事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一审及执行;行政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等)分别计费。发回重审的可参照原诉讼程序审级标准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在分别计算基础上应当协商优惠收取。

  第十五条【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办理除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的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专项法律服务费;

  (三)法律咨询服务费;

  (四)法律论证服务费;

  (五)法律培训服务费;

  (六)律师见证服务费;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八)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

  (九)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

  (十)参与谈判、调解等事务的服务费;

  (十一)行政复议、听证服务费;

  (十二)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考量因素】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和收费项目;

  (二)法律服务事项的难易、复杂程度;

  (三)耗费的工作时间长短;

  (四)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法律服务事项涉及标的财产金额大小及重要程度;

  (七)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八)办理委托法律服务事项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

  (九)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十)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十一)其他影响律师服务费的合理因素。

  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仲裁类标准】制定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设定为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也可以设定为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法律、行政法规等或者《意见》规定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之外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设定为风险代理收费。

  (一)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可按照以下额度分段,并以对应比例累加计算律师服务费:10万元以下部分;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考虑因素合理设定。

  (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意见》等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类】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标准制定,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九条【刑事诉讼类】刑事诉讼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设定为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设定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标准制定,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条【非诉讼仲裁类】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根据不同法律服务事项科学设定收费项目及其明细。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购或招标情形】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可在项目限价的一定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报价。

  第二十二条【重大疑难因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可按照前述非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委托抗诉类案件、审判监督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或者项目;

  (五)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者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六)案情复杂且涉及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七)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八)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法律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开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按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收费,变更收费条款。

  

第五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制定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本所全体律师征求意见,提交律师协会备案前应当在本所内以显著方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依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标注备案年份,每年备案一次。市律师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时间截止后,律师事务所未完成本年度备案工作的,按原备案的标准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备案后,除发生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正当事由外,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变更的不受时间限制。

  新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公开】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所显著位置公开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标的额”的含义】本指引风险代理收费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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