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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几种主要财产可处置性问题探析

2024-03-07 10: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笔者近期在一次全国性培训班上授课时,探讨了“债务人几种主要财产的可处置性”这一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性质,民事执行可以分为金钱债权执行、物之交付执行和行为执行。其中,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95%以上,是民事执行当之无愧的“重头戏”。此类案件的执行主要是围绕财产来开展的,从调查财产,到控制财产,到处置财产,最后分配、发还案款。  

实践中,对于财产是否应该处置、能否处置,经常发生争议,成为影响执行程序顺利推进、胜诉债权及时实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本文将按照债务人的主要财产类型——房屋、车辆、股权等投资权益——依次讨论,希望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所助益。  

房屋  

债权标的过小,房产价值过大  

设例如下,被执行人欠款几千元钱,名下有一套房,价值500万。法院查封了房子,却不敢卖。但是不卖房子就执行不来这几千块,怎么办?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是方向,不卖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据此,由于该房屋是不可分物,不构成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和拍卖。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后,就应当进行询价、评估,看看周边的房子卖多少钱一平,这个房子面积多少,算出个数来,确定拍卖的起拍价,然后发公告。  

从实践情况看,被执行人的房子,如果他不想卖,只是自用或出租,光是查封,对其很难形成压力。但是如果发了公告,进入了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一看动真格了,就可能直接来履行了。所以,这种情况下,首先明确是应该拍卖,要往这个方向走,在走的过程里面,问题可能就解决了。如果还解决不了,或者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坚决地拍卖!拍了500万,把几千块钱给还了,剩下499万多,发还给被执行人就是了。质言之,不能仅仅因为“债权数额小,房屋价值大”而不拍卖,这是一个原则。  

房屋或其对应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  

好多被查封的房,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瑕疵,如无证房、小产权房,这种情况能不能拍卖?  

可以拍!  

怎么拍?现状拍卖。  

现在是什么样的权利状况,就按这样的权利状况去拍卖。买受人买了以后,取得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原来的权利范围。同样一个状况,只不过换一个人作为权利人。所以不能因为有瑕疵就不拍卖。现状拍卖,是我们执行拍卖的一个基本原则,谁也不敢保证查控的财产都是完美的、纯净的。  

协助执行单位也是认可这个原则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执行程序中处置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政策性住房  

如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以及其它各种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是有主体资格限制的,或被执行人拿到房以后上市交易有规定的期限,一般是5年。我们在第一年查封,查封以后放四五年才能拍卖吗?  

这种情况要注意,5年内不许上市交易,只是限制被执行人即原来房主的,并不能限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执行不受这种期限的限制。法院随时可以拍卖,只是拍卖时要披露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情况,还要对购买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竞拍人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主体资格。拍卖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配合过户。法院可以先行协调房屋管理部门,协调不了就作裁定,发协执,强制过户。总之,不能因为是政策性住房就不拍卖。  

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或者要求不处置  

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结果法院把被执行人房子封了以后,申请执行人却不要求法院处置,甚至要求法院不处置。  

金融机构往往这样。因为查封的财产足够了,超过了债权额,只要法院没拍卖,申请执行人就有迟延履行利息可挣,迟延履行利息可能比贷款利息要高得多,这些账金融机构算得很精。但被执行人着急拍,不然天天背着那么高息。所以,能不能因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我们就不处置?  

不可以!  

好多人讲,申请执行人都不要求,法院干嘛要拍?  

这里有认识问题,申请法院执行后,就不能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由申请执行人说了算;也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司法成本、司法资源等。  

尤其中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职权主义为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执行程序要由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主导推动。所以,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或要求不拍卖而不拍卖。  

双方当事人长期谈和解,都不要求拍卖  

申请执行人收回欠款是为了放贷,只要被执行人按期支付利息就不着急。被执行人的房子自己还可以用,也不着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称房子封着不用拍卖,双方在和解。  

这时,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了,“永远”实现不了债权。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不行的。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进行意思自治,比如三两个月,这是可以的,最长也别超六个月。  

法院也有执行期限,这个时候不能由着当事人长期和解,该启动拍卖就启动拍卖,否则就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对房子解除查封。  

无益拍卖  

前面我们说了所谓无益查封,其实执行法里就没有无益查封的说法,认为是无益查封,所以不予查封,这是不对的。但无益拍卖是有的。  

例如,执行法院是首次查封,但执行的是普通债权,房子上有另案的抵押权,而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很大,超出了房屋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拍卖对本案债权的实现没有利益,所以叫无益拍卖。无益拍卖是一个制度,这是要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跟申请执行人说清楚这是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如果同意不拍卖,执行法院就不拍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不拍卖,执行法院就要在抵押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之和的基础上来确定起拍价;卖了以后不但要满足抵押权人的债权,还要满足执行中的费用支出,在这个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才可能得到利益;如果拍卖不出去,将来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法院要做这个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工作,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不同意见分别进行下一步,不能说法院认为是无益拍卖就搁置不管了。  

腾退难的房屋  

例如,房子里面住着人,法院要求腾退,住户以自残、自杀相威胁。这里掌握一个原则,不能因为难就不执行了,拍卖的工作还要往前推,但要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工作。发拍卖公告,组织力量,约谈住户等等工作都要去做,去推进。在推进的过程中,问题可能解决了,也可能取得有利的形势了。总之,不能因为难而不一步不挪。  

外地房屋  

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外地,执行起来的确比较困难,但不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还得往拍卖的方向推动,及时询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给被执行人;随后启动拍卖程序,发拍卖公告,与被执行人反复谈,各种间接执行措施(比如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等)要组合轮番上阵,表现出坚定的决心、强大的威慑,也许推进过程中问题就解决了。这其中要特别注意敦请当地法院积极协助执行。  

房地权属不一致  

地是甲的,房是乙的,房屋登记部门分别登记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甲和乙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被执行人乙有房无地,拍的时候怎么办?  

只能拍卖房,原来这个房是乙的,现在卖给丙,但地还是甲的,只能这样子。房地不一致的现状是历史形成的,不是执行阶段所能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条就明确规定,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不能因为房地不一致就不拍房。再做一步假设,如果原来你就是房地一致的,然后你现在再转的时候说我只卖房不卖地,这样可以吗?不可以,那就是违背《物权法》的关于房地一致的相关规定。  

设定抵押的房屋  

还是刚才那个案例,我们是首封法院,但房屋在另案有抵押,我们要核实抵押担保的债权多大,是小于房屋价格还是大于房屋价格。如果是大于的话,那可能是无益拍卖,就按照刚才说的无益拍卖程序办理。如果是小于,就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予以拍卖。  

唯一住房  

这是难点中的难点。唯一住房曾经是被认为不能执行的。2015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要给这个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留5—8年的租金。  

首先要明确,唯一住房法律上是能够执行、应该执行的,不能再以唯一住房为由不进行询价、评估、拍卖。  

第二,执行唯一住房最难的是什么?腾房。在充分认识难度的基础上,要往前推进,表现出我们很坚定,给这个被执行人非常明确的信号。还要充分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如果配合的话,可以给留8年租金;不配合的话,只给留5年的租金。被执行人看法院意志坚定,法院对留的租金又有权依其配合程度来裁量,很多被执行人可能就顶不住了,为了要8年租金,就配合腾退了。再举个例子,被执行人的房子在北京王府井,120平米,价值1千多万,也是唯一住房,欠人家50多万,申请执行人这一边孩子连学费都交不起,毫无疑问要坚决予以拍卖。当然,执行中要特别注意做好预案、防范风险。  

车辆  

北京实行车辆限购政策,带牌卖车特别敏感。实务中,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有些车辆可以带牌拍卖,有些不可以。对于可以带着牌子卖的,一方面,限制最高卖出价,溢价率不能超过评估价的50%。比如车评估了40万,有人可能愿意出到80万,能卖吗?不能。最多只能卖到60万。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竞买人的资格,同时明确了多人出最高价时,谁能最终竞买成功。比如,三个人都出到了60万,就要看三个人谁先进入摇号池,谁先进入的谁拍得。外地有些地方是抽签,都可以。对于不能带牌拍卖的车辆,可以拍裸车。总之,不管带牌还是不带牌,车辆原则上都应进行拍卖。  

股权等投资权益  

执行中,人民法院可能冻结了大量的股权,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但冻结后就往往束之高阁。原因是法院认为评估不了,认为股权没价值,甚至是负价值。目前,价格评估确实是股权处置的瓶颈,比较难,但是不等于法院可以无所作为,我们的方法是“四步曲”。  

第一,责令被执行人提交相关资料,被执行人拒不提交的,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第二,责令目标公司提交相关资料。股权所在公司是协助执行义务人,要履行协助义务。给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和裁定,责令其提交评估需要的相关资料;拒不提交的,可以对其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和目标公司都拒不提交,法院可以强制提取,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室、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强制开启相关的箱柜,来提取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在前三步均无法取得评估资料的情况下,可到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调取“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给评估公司,请评估公司出一个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这个咨询价格可以作为确定起拍价的参考。如果目标公司没有近年的财务三表,找前几年的也可以。之所以可用咨询价为参考,是因为股权的价值最终要通过市场来确定。网拍是公开性、竞价性都很强的买卖方式,上拍以后看看有没有人买,买的人多不多,买的人出得起价还是出不起价,这样通过市场最终形成股权的价格。  

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价格评估为零甚至负数,不等于不能拍卖。按照净资产法评估股权价格时,实际上在做算术题,算起来为零,甚至是负数,并不等于股权真的没有实际价值。此时,起拍价可以是评估费用加上相关执行费用。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股权评估价是负几百万,一拍卖竟卖到一千多万。

作者:雷运龙,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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