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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职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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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共设五等9级:

(1)正局级、副局级;(2)正处级、副处级;(3)正科级、副科级;(4)一级科员、二级科员;(5)办事员。

它们分别对应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所设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文职级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做贡献评定。

各级职务的文职级评定幅度为:

(1)按军职以上待遇:7级一1级;(2)局级职务:9级一3级;(3)处级职务:10级一3级;(4)科级以下职务:15级一4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幅度为:

(1)高级,10级一1级;(2)中级,11级一3级;(3)初级,巧级一4级。

军官改任文职干部时,以原军衔薪金比照文职级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套为文职级工资等级。

文职级晋升期限的规定是:

15级一11级,每两年晋升一级;10级一7级,每三年晋升一级;6级以上,每4年晋升一级。个别德才优秀、成绩显著的可提前晋升。

文职军衔制

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的。文职级别的特点是与军衔等级相对应,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

文职级别工资与军衔工资的对应标准是:

特级一上将;1级一中将;2级一少将;3级一大校;4级一上校;5级一中校;6级一少校;7级一上尉;8级一中尉;9级一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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