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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2024-01-02 2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总体预案(草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概念界定

1.3工作对象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 组织与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体系

2.3专家机构

3 工作机制

3.1培训与宣教

3.2早期预警

3.3危机干预

3.4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充分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概念界定

本预案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了超出其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引起个人行为、情感和认知方面的功能失调。

本预案所称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当事人今后心理危机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

1.3工作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试中筛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业压力或学习成绩不理想引发心理异常的学生;

(3)因学习/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严重适应不良,个人感情受挫,或人际关系问题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性格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有自杀企图或行为,或存在明显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6)情绪突然明显异常,或伴有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7)患严重躯体疾病或疾病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8)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突然丧失的学生;

(9)因身边同学的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其他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管理机构、专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在预防;生命第一,亲属参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学院各类学生心理危机及相关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医学院及各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

2 组织与体系

2.1领导机构

医学院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医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医学院学工部、宣传部、保卫处、心理咨询中心及各院系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职能:全面部署和领导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

2.2工作体系

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危机干预的指挥协调,办理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并对各院系危机干预工作进行指导。

各院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办公室主任、专兼职心理辅导员(以下简称“心理辅导员”)、学生辅导员(含班主任,下同)、学生园区或宿舍负责人、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落实。

学生群体中设立“心理观察员”,在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和各院系的指导下,配合作好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干预工作。

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3专家机构

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组织聘请校内心理学、精神病学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诊断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

3 工作机制

3.1培训与宣教

3.1.1专兼职心理辅导员的培训

各院系设立心理辅导员,由专职思政教师、精神科医师、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或已获得各类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报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员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或组织校内外专家、专业人员进行案例督导与讨论活动。

3.1.2学生工作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的培训

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每年对学生工作人员和新任学生辅导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述职考核指标。

3.1.3学生“心理观察员”的培训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各院系心理辅导员负责学生“心理观察员”的队伍建设,对他们进行朋辈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学生“心理观察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由各学院记录、留存,并报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1.4心理健康宣教与心理支持系统构建

医学院和各院系通过医学心理学必修课、心理健康选修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及学生心理讲师团、 “心理周”、团体心理辅导、朋辈心理健康教育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正确认识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如何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进行帮助和关怀。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并对存在心理困扰、心理障碍的学生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2早期预警

3.2.1心理健康普查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通过信函形式约见学生进行个别交谈,同时告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

经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同意,各院系心理辅导员可自行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所在院系和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同时将筛查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约见学生进行个别交谈,并告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应将每次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及时向医学院学工部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材料,相关人员妥善封存、保管,注意保密。

3.2.2心理健康报告

学生“心理观察员”关心、关注所在寝室及相关同学的心理健康。发现同学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概念界定见1.2,下同)时,应及时向辅导员、院系心理辅导员(或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学生辅导员关心、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动态。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或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

各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关心、关注本院系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通过学生辅导员、学生“心理观察员”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每月常规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动态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见附件1]上报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向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院系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学工部。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定期通过各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心理观察员”等,全面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每月整理汇总各院系上报的《月报表》,向医学院学工部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班级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医学院学工部。

医学院学工部在接到院系或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后,决定是否报告学生家属、是否上报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3.2.3心理访视与诊断

学生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见1.3,下同),及时与班级中相关学生进行谈话。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心理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常规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均应在48小时内约见进一步个别交谈,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学生心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在此过程中,咨询中心和咨询人员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协同各院系心理辅导员,在首次谈话后48小时内对上述学生进行心理诊断和危机状态评估,并将诊断与评估意见记录在《学生心理信息登记表》上。必要时,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诊/转介至附属或教学合作医院的心理咨询科或精神科。

对于《学生心理信息登记表》,相关人员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3.2.4信息管理

对于列入心理访视和危机干预的学生,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心理辅导员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关心和信息评估分析,并定期向医学院学工部及各院系报告。

对于不愿意接受心理咨询个别交谈的学生,由班级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或各院系心理辅导员报告,并由咨询中心或咨询人员补充入数据库。

3.2.5常规心理救助系统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将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的姓名、联系形式、联系方法、联系时间以醒目形式向全体学生公布。

医学院及各院系的心理咨询人员、心理辅导员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各院系应至少向学生公布3位医学院范围内心理咨询人员、心理辅导员的手机号码。

3.3危机干预

3.3.1Ⅳ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除由其他级别预案转归而来外,经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诊断、评估,对尚不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但需要严密留意者,可提出本级预案启动建议,并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及当事学生所在院系报告。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可申请启动本级预案,报学工部同意后正式启动。

(2)部门及人员职责

学生辅导员——注意关怀当事学生身心状况,为其提供相关帮助,并可适当安排1~2名学生协助对其进行关心、照顾。一般情况下,每周向所在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报告一次,并可要求院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院系心理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具体情况和对心理咨询的需求,对其作好心理疏导;并指导学生辅导员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心理预防。接到学生辅导员报告后,结合自己的干预工作,向所在院系进行书面报告,并可要求院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院系——立即召开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医学院学工部。预案实施期间,院系可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报学工部备案。该联系人向院系负责,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院系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一般情况下,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每周向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书面报告1~2次;出现院系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预案启动后,院系根据学工部指导意见,在48小时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由医学院学工部进行具体答复。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对心理干预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或情况紧急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其他心理咨询人员参与危机干预。考虑当事学生可能需要药物治疗的,除非本人和家属均拒绝并签署书面材料,由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转介并陪同至附属或教学合作医院的心理咨询科或精神科就诊。

医学院学工部——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院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针对事态发展,由医学院学工部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3)预案转归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应提高至哪级预案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医学院学工部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工部留存书面材料,定期向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3.2Ⅲ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除由其他级别预案转归而来外,经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诊断、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但能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者,可提出本级预案启动建议,并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及当事学生所在院系报告。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可申请启动本级预案,报学工部同意后正式启动;学工部亦可直接启动本级预案,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后生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学生辅导员——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心理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向所在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报告一次,并可要求院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院系心理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具体情况和对心理咨询的需求,对其作好心理疏导;并指导学生辅导员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心理预防。接到学生辅导员报告后,结合自己的干预工作,向所在院系进行书面报告,并可要求院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院系——立即召开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医学院学工部。预案实施期间,院系可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报学工部备案。该联系人向院系负责,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院系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一般情况下,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每48小时向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书面报告1次;出现院系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预案启动后,院系根据学工部指导意见,在24小时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由医学院学工部进行具体答复。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对心理干预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或情况紧急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其他心理咨询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考虑当事学生可能需要药物治疗的,除非本人和家属均拒绝并签署书面材料,由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转介并陪同至附属或教学合作医院的心理咨询科或精神科就诊。

医学院学工部——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院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针对事态发展,由医学院学工部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3)预案转归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可解除或可改为实行Ⅳ级预案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Ⅳ级干预预案。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应提高至哪级预案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医学院学工部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工部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3.3Ⅱ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除由其他级别预案转归而来外,经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诊断、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和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及当事学生所在院系报告,学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后生效。

心理咨询中心在接待学生来访时,若考虑其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已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稳定好学生情况下立即报告医学院学工部,并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诊断、评估。据此,需要启动Ⅱ级或Ⅲ级预案的,由学工部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后生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院系——立即召开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医学院学工部。院系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院系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院系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院系心理辅导员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前,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情况下,院系每24小时向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书面报告1次;出现院系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预案启动后,院系根据学工部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前来院系(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属赶来后,院系要与之协商并要求家属履行相关的书面手续(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留有电话记录或录音),然后派专人负责将学生送至附属或教学合作医院的心理咨询科或精神科明确诊断并行治疗,并根据学生手册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家属提出离校治疗、拒绝陪护、拒绝就诊、拒绝退学休学或其他要求的,由医学院学工部进行具体答复。未经学生家属表态,是否由医学院(含院系)单方将学生送往医院,由医学院学工部决定。

院系心理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心理介入;并指导学生辅导员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心理预防。

对于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院系有能力解决的,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医学院学工部帮助协调,进行消除、阻断或隔绝。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其他心理咨询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医学院学工部——根据院系及其心理辅导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医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院系的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派出安保人员配合对当事学生的监护。

针对事态发展,由医学院学工部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3)预案转归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可解除或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医学院学工部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启动Ⅰ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工部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3.4Ⅰ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将进行、正在进行或进行完毕的因心理原因引起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报告,由学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通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后生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院系——院系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赴现场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保持即时联系。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院系立即通知所在校区或医院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处理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院系及保卫部门共同派人陪护,送至附属(综合性)医院或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院系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预案启动后,院系根据学工部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留有电话记录或录音)。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学生,应于事后要求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院系有能力解决的,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医学院学工部帮助协调,进行消除、阻断或隔绝。

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与院系心理辅导员一起,展开紧急心理援助;必要时协调安排医学院其他心理咨询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同时,注意好对其他相关学生的预防性危机干预。

医学院学工部——与院系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并立即通知医学院保卫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协调安排医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赴现场)指挥当事院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本级预案启动后,医学院学工部立即上报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3)预案转归

经院系书面申请,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诊断与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诊断说明和相关建议向医学院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可解除或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工部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3.5信息监控与保密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医学院学工部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院系向其他学生作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联合医学院党委宣传部,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传媒)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资料。

必要时,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3.4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3.4.1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医学院及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由医学院附属或教学合作医院的心理咨询科或精神科鉴定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心理干预

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由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心理诊断和风险评估,学生所在院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如何与其正常交往。若未保护性启动Ⅳ级预案,亦需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每两周至少向医学院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报告一次,并在每月的《月报表》中作好记录。

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至少应启动Ⅳ级预案,进行干预。

3.4.2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通过校园广播、宣传资料、网络咨询、团体辅导、个别交流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协助其共同渡过危机,尽快恢复心理平衡。

危机事件过去后,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院系协助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维持心理平衡。并跟踪调查,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3.4.3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和其他文字材料等。

(1)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归档,以备今后参考。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含自杀既遂/未遂和伤害他人),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将可取得的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同时提供给医学院学工部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学工部。

3.4.5责任追究

医学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况,影响危机干预正常开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干预中需要某些单位(部门)协助而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服从领导协调部门指挥的;

(2)危机干预职责单位(部门)拖延时间,不及时履行职责,或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缺乏关心,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危机干预不力的。

4 预案管理

各院系应参照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本预案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措施,切实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

本预案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危机干预基本方法与技术

一.对危机进行评估

危机干预的前提条件是对危机进行评估,即对当事人是否处于心理危机、危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反应模式、有无可以利用的社会支持的资源等进行评价。危机评估应该贯穿干预过程的始终。

个体对危机的心理反应通常经历四个不同的阶段:

(1)冲击期。发生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不久或当时,感到震惊、恐慌、不知所措。

(2)防御期。表现为想恢复心理上的平衡,控制焦虑和情绪紊乱,恢复受到损害的认知功能;但不知如何做,会出现否认、合理化等心理防御现象。

(3)解决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接受现实,寻求各种资源努力设法解决问题。焦虑减轻,自信增加,社会功能恢复。

(4)成长期。经历了危机变得更成熟,获得应对危机的技巧。但也有人消极应对而出现种种心理不健康行为。

由于危机具有突发性、严重性、危急性等特点,当事人会在生理、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不良反应,通过这些表现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当事人是否处于危机之中。心理危机的主要表现有:

(1)躯体表现。心跳加快、血压升高、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消化不良、出汗或寒战、肌肉抽搐、头痛、耳朵发闷、疲乏过敏、失眠、做恶梦、容易惊吓、头昏眼花或晕眩、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哽塞感、胸痛或不适、肌肉紧张等。

(2)情绪反应。常出现害怕、焦虑、恐惧、怀疑、不信任、沮丧、忧郁、淡漠、空虚、悲伤、易怒,绝望、无助、麻木、否认、孤独、紧张、不安,愤怒、烦躁、羞愧、自责、过分敏感或警觉、无法放松、持续担忧、害怕即将死去等。

(3)认知失调。常出现记忆困难、混淆、注意力不集中、犹豫不决、缺乏自信、无法做决定,健忘、效能降低、计算和思考理解都出现困难,记忆和知觉改变,难以区分事物的异同,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影响,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等。

(4)行为改变。社会退缩,沉默、情绪失控,放弃以前的兴趣,回避他人或以特殊方式使自己不孤单;典型行为习惯改变、过度活动、没有食欲或暴饮暴食、逃避与疏离等行为、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与人易生冲突;不能专心学习、工作或劳动;与社会的联系遭到破坏,可发生对自己或周围人、事和物的破坏性行为;逃避现实,拒绝帮助,行为和思想不一致;出现过去没有的反常行为,严重的会出现自杀倾向。

一般危机反应会维持4-8周。危机有自限性,急性期通常在6周左右,结果可能适应良好,也可能适应不良。

自杀是心理危机中发生的十分严重的后果。自杀者于自杀前期常会在语言和行为方面有所表现,这实际上是向人们发出求救信号,如能及时识别,实施干预,自杀就能够预防。对自杀危险性的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具有明显的外部精神因素的刺激,如学习成绩下降、失恋、人际关系危机、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或身体有残疾等(患有或患过精神疾病,更需特别重视);

(2)情绪低落,悲观抑郁,对自己自罪自责,有强烈的罪恶感和缺陷感;

(3)性格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

(4)个人卫生恶化,学习兴趣丧失,变得抑郁和退缩。

(5)有严重不良的家庭成长环境,如家庭破裂,缺乏家庭温暖等;

(6)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和信心,对事物易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

(7)曾有过自杀企图或亲友或近邻曾发生过自杀(形成负面暗示);

(8)突然收拾东西,无缘无故向关系亲密的人道谢、赠送礼物;

(9)谈论自杀,诉说关于准备自杀的实际想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

(10)其他自杀的企图和行为。

处于危机中的人在做出自杀行动之前,既可能表现得很平静,也可能表现得情绪激动。如果既处于明显的抑郁之中,又伴随着焦躁不安,这时出现自杀的危险性最大。

二.危机干预的步骤与方式

1.危机心理救助的一般程序

(1)了解学生表达情感和情绪的需要;

(2)准备事件有关资料,以回答学生可能提出的相关问题,以减少谣言传播;

(3)接触处于危机中的个人,包括主动求助者和他人或机构转介的需要帮助者;

(4)评估危机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了解当事人个性特征以及习惯的应付策略,社会支持系统等,评估内容包括情绪反应、认知反应、行为改变及躯体症状;

(5)有针对性地确定干预目标,干预需要限时、具体、实用和灵活多变,干预目标的确定需要考虑个体能否正常生活、工作和交往,周围的人如何看待个体所处状态等;

(6)具体实施干预,采取多种方法达到情感的宣泄、认知的扩展与纠正、学习问题解决和应付策略、建立新的社会支持形式,恢复正常的社会适应功能。

2.危机干预的步骤

(1)确定问题

危机干预的第一步是从求助者的立场出发,确定和理解求助者的问题。干预人员使用积极的倾听技术——同感、理解、真诚、接纳以及尊重。包括使用开放式问题。既注意求助者

的语言信息,也注意其非语言信息,从危机者的角度,倾听和理解其所认识的问题,澄清他所面临的困难和冲突,同时帮助当事人充分宣泄、疏导那些有可能会造成自我毁灭的不良情绪,缓减其紧张状态。

(2)保证求助者安全

在危机干预过程中,干预人员应该将保证当事人安全作为首要目标。这里的安全是指对自我和对他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危险性降低到最小的可能性。比如:将当事人带离危险的场所或离开危险的物品,避免当事人被人围观或过多地在媒体前暴露,避免当事人受到威胁,为当事人的隐私保密等。

(3)给予支持和帮助

危机干预强调与当事人沟通和交流,通过语言、语调和躯体语言让求助者认识到危机干预人员是能够给予其关心帮助的人,让求助者相信“这里有确实很关心你的人”,激发他们度过危机的勇气和信心。

(4)提出应对的方式

帮助当事人探索可以利用的替代解决方法,促使当事人积极地搜索可以获得的环境支持、可资利用的应付方式,启发其思维方式。当事人知道有哪些人现在或过去能关心自己,有许多可变通的应对方式可供选择。

(5)制订行动计划

帮助当事人做出现实的短期计划,包括另外的资源的提供应付方式,确定当事人理解的自愿的行动步骤。计划应该根据当事人应付能力,着重于切实可行和系统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计划的制订应该与当事人合作,让其感到这是他自己的计划。制订计划的关键在于让求助者感到没有剥夺他们的权力、独立和自尊。

(6)得到当事人的承诺

帮助当事人向自己承诺采取确定的、积极的行动步骤,这些行动步骤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从现实的角度是可以完成的。如果制订计划完成得较好的话,则得到承诺是比较容易。在结束危机干预前,危机干预工作者应该从求助者那里得到诚实、直接和适当的承诺。

(7)跟踪监控。让当事人逐渐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尝试行为的改变,并获得成功的体验,恢复自信心。开始阶段当事人的情绪还会出现反复和波动,干预者要给予正面的强化,巩固已经取得的效果。当事人如果能够将学习到的新的信念和应对方式迁移到生活中去,危机干预即可结束。

有效的危机干预不仅要致力于帮助当事人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关注危机与未来生活的关系。因为许多危机都会对个体的长远生活产生影响,当事人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会对未来的生活适应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实施危机干预时,助人者不能只是关注当前的问题而忽略它们可能带给当事人的长期效应。助人者要对此保持关注,充分发掘当事人自己的潜能和经验,使他们对这种长期效应有所认识。

另外要注意的是,当危机的困难程度已经超出危机干预者的能力时,要及时请求其他同行的帮助,以免错过危机干预的最佳时机。

3.危机干预中的倾听技术

危机干预浓缩了一系列心理治疗技术和策略,要求危机干预工作者比日常心理咨询或治疗者更加主动、积极和自信。准确和良好的倾听技术是危机干预者必须具备的能力,实际上有时仅仅倾听就可以有效地帮助所有的人。为了做到很好地倾听,危机干预工作者必须首先必须排除自己的焦虑,全神贯注于求助者,逐步探究哪些抑郁情绪在影响着当事人,这样才可能有耐心引出当事人的全部有关信息。

有效倾听的重要因素有:

(1)要在开始时就用自己的言语向对方真实地说明自己将要做什么;

(2)要让求助者知道,危机干预工作者能够准确地领会其所描述的事实和情绪体验;(3)要帮助求助者进一步明确了解自己的情感、内心动机和选择;

(4)要帮助求助者了解危机境遇的影响因素。

4.自杀危机干预的原则

首先,要弄清楚当事人已考虑或筹划用哪种方法自杀,一般来说方法越具体,自杀危险就越明确。

其次,劝导当事人多看光明面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情感上接受光明面,也不至于陷人今天的境地。

第三,应该始终对自杀抱有高度的警惕,千方百计引出当事人内心自杀动机。因为自杀者大多是性格高度内向者,他(她)可能并不暴露出任何自杀迹象。

第四,保持平静、沉稳,对当事人暴风雨般的情绪要有心理准备。

第五,给当事人充分的机会倾诉,以便确定危机类型、诱发事件及严重程度。

自杀干预“十不要”:

(1)不要对求助者责备或说教;

(2)不要批评求助者或对他的选择、行为提出批评;

(3)不要与其讨论自杀的是非对错;

(4)不要被求助者所告诉你的危机已过去的话所误导;

(5)不要否定求助者的自杀意念;

(6)不要过急,要保持冷静;

(7)不要分析求助者的行为或对其进行解释;

(8)不要让求助者保持自杀的秘密;

(9)不要把自杀行为说成是光荣的、浪漫的、神秘的,以防止别人盲目仿效;

(10)不要忘记跟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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