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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09 0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特制定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加快建设。改革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措施,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优化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加大联合审批力度,全面落实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推进审批工作高效化。

  (三)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二、改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试点告知承诺制、简化收费环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耗时长、审批多、收费杂等突出问题,形成吸引企业投资的南沙优势。改革后,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以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为主流程,并分别办理其他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公共服务类事项。

  (一)优化审批流程。

  1.调整办理事项9项。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2)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与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同步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体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具体由区气象局会同建设和交通局、区编办提出操作办法。对于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项目主体性质进行划分。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的,其附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由区气象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主体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其附属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工程的防雷许可,由区气象局负责。(责任部门:区气象局、建设和交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的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6)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不再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唯一权属证明文件。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等文件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报建;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可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7)需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主体工程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8)国土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一并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预验收,既可在市办理,也可在有条件的区办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9)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2个事项,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办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事项由施工图审图机构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2.取消办理事项5项。

  (10)不再审核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责任部门: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1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责任部门: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12)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无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备案制建设工程项目(含商品房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监管。(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13)取消用地预审前期工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指标技术审查等事项。(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14)取消前期物业招标公告及评标、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待《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修改后实施。(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3.合并办理事项9项。

  (15)土地供应环节,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且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使用集体用地建设非公寓式村民个人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使用集体用地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或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1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办理。(责任部门:区文广新局)

  (1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合并为“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18)“永久用水验收通水”与“永久用水通水”合并为“永久用水通水”办理。(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1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20)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21)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其余用地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也可选择按本方案第2、15点办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时间合并。(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23)对于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项目,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同时核发。(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4.并联办理事项1项。

  (24)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消防审查、卫生学评价、永久供水、永久供电、人防审查、安全评价、交通评价、文物保护审核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联申报和审批。(责任部门:公安消防、卫生、水务、供电、民防、安监、交管、文保等审批部门)

  5.承接市下放的办理事项3项。

  (25)承接市林业园林局下放的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市管绿地除外。含省下放事项“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gz3144001)”中的“占有城市绿地”)。(责任部门:区农林局)

  (26)承接市城管委下放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跨行政区域工程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除外)。(责任部门:区城管局)

  (27)承接市水务局下放的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工作。(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

  6.其他优化事项2项。

  (28)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招标文件备案、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事项的审批时间进一步压缩。(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29)减少一批受理材料。对于办理大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民办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批时,前面的审批事项已提供过的资料可无须重复提交。(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二)试点告知承诺制。

  1.试行告知承诺制,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2.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3.总结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三)简化收费环节。

  1.除土地出让金、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3个节点各收一次费。除收费节点外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再将缴费完成作为审批前置要求,在完成审批后即可发放相应证照,同时出具缴费通知书,委托银行代收,并通过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将缴费信息共享给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进行收费节点事项审批时,在确认本环节费用缴清后发放相关证照。(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财政局、建设和交通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及竣工检测审批(审查)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建设单位另外收费。(牵头部门:建设和交通局、气象局、财政局)

  三、优化政府统筹投资项目管理

  深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革,重点围绕完善项目储备和决策机制、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大并联审批和合并报批力度、压缩事项审批时间等方面下功夫,建立项目生成、优化审批服务效率等工作机制。改革后,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等为主流程,并分别办理其他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公共服务类事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从项目立项至施工许可证核发)从市规定的67-92个工作日压缩为51个工作日,含技术审查和招投标等主流程(从项目立项至施工许可证核发)从市规定的151-196个工作日压缩至93-142个工作日。

  (一)完善项目储备和决策机制。

  1.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区各职能部门、各建设业主等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职能需要,将已列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的项目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同意实施的项目,向发改局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说明、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议、投资规模匡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计划、前期工作内容及取费标准等。发改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审核,对于满足条件的,出具储备项目库入库通知书,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2.完善项目决策机制。对于项目分类别进行集体决策后由区发改局纳入立项计划,并下达立项通知。列入立项计划的条件为:经管委会、区政府审定的近期建设规划或建设计划中明确的计划近三年内启动建设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管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管委会工作会议纪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土委会会议纪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中所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特别重大的项目,提交统筹投资项目计划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决策,其他项目直接由发改局审核纳入立项计划。(责任部门:发改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3.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所拟订的项目,通过“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提前介入项目,牵头会同各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环保等审查意见,落实用地指标,稳定规划条件,确保计划内项目落地。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城市更新部门确定城市更新计划均须提前听取各部门意见,形成项目策划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安排计划等工作的参考依据。(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机制。

  1.增强政府投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投资规定的领域和方向,符合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应符合有关建设及投资标准。(责任部门:发改局)

  2.确保项目选址的可行性。拟建政府投资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对通过“多规合一”平台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可先行立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国土规划、环保部门明确指出无法调整相关规划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或项目另行选址。(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征地拆迁的可实施性。坚持集约用地、科学选址、优化选址原则,对涉及征地拆迁的拟建项目,应对项目征地和拆迁状况进行摸查,并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土地房屋权属人的初步意见。结合征拆难度对征地拆迁的可实施性和投资费用进行研究,保证落实征地拆迁主体,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并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做好年度资金安排。(责任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4.保证建设方案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拟建项目立项时应包括主体工程、节水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室外场地、道路、水、电等投入使用必须配套的全部工程内容和投资。由多个项目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可整体立项,也可分项目立项。立项后,应尽快开展场地调查、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稳定建设方案和投资。(责任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5.研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指导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政府投资模式和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拟建项目涉及经营性内容的,有市场条件、可配置经营性资源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资方式;涉及公共服务,有收费基础、可计量的,原则上应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投资建设向补运营模式转变。(责任部门:发改局)

  (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主体的责任机制。

  1.建立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责任制。对于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审批部门要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完善报批材料,按期完成审批工作,加快项目落地。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策划和前期阶段提供项目单位联系方式以便于后续部门对接。(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

  2.强化征地拆迁目标责任制。土地开发中心制定土地收储工作方案及细则,按项目制定土地收储补偿工作方案,落实征地拆迁责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镇(街)顺利开展征拆工作创造条件,要按照“放管服”的精神,在简化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程序、提高征拆服务费用标准和使用自由度、落实留用地和征拆安置地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出台更有效发挥镇(街)积极性的办法。(责任部门:土地开发中心,区有关部门)

  3.强化建设实施主体责任制。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要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和投资方式比选等工作,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应与年度资金计划相匹配。待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对应的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责任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四)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和条件

  1.调整办理事项5项。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作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前置条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发改局)

  (2)已纳入立项计划的大中型道路桥隧工程等线性工程以及大中型水务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深度先行开展设计。(责任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3)需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主体工程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环保水务局)

  (4)一个立项项目可以对应多个初步设计,各子项的初步设计投资只要不超过总项目中对应子项的投资即可,各子项可单独开展后续概算评审、施工招标、结算等环节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建设、水务、供电、航道等主管部门)

  (5)已纳入立项计划的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规划条件、用地预审等工作。(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

  2.取消办理事项5项。

  (6)估算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交通、市政、土地平整、保障性住房、卫生、教育、水务等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项目,以及发改局认为确须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由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他项目无须评估,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局)

  (7)取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指标技术审查等事项。(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8)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可直接开展招标活动,无须单独核准。(责任部门:发改局)

  (9)按照《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强“三农”工作的意见》,对符合《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及《防洪标准》(GB50201-2014)规定中的小型水利设施且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安全的原址重建、改建水利工程,不改变用地性质的,以及服务于农村且建成后恢复为农用地的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无需办理用地手续。(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10)市政道路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3.合并办理事项3项。

  (11)已纳入立项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12)由发改局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平整项目1亿元(含)以下),概算编制和评审均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责任部门:财政局、镇(街)、项目主管单位)

  (13)对于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同时将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与用地预审合并办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4.并联办理事项2项。

  (14)除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可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审批并联审批办理。(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和交通局)

  5.优化办理事项3项。

  (16)绿化项目等工作允许行政审批同意之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缴费承诺书,审批部门取得缴费承诺书后允许先行开展绿化迁移工作,建设业主同步办理缴费手续。(责任部门:农林局)

  (17)市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完成审查及取得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后,即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以办理委托测量回执及相应的拨付程序为发放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除上述事项外,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相关改革事项同样适用于政府统筹投资项目。

  (五)进一步压缩事项审批时间。

  1.压缩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报告审批审查时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合并报批,审批时间从市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发改局)

  2.压缩财政评审时限。预受理审批时限:财政局自收到送审申请和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文件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补充、完善送审资料时限:送审及评审中需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概、预算评审补充资料函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为5个工作日);调整送审概、预算金额时限:项目建设单位经核对送审资料确需调整概、预算送审金额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评审对数会议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提出书面申请;评审结果确认时限:评审与项目建设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由文件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财政局审核批复时限: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由文件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行业主管部门概算批复时限: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概算批复申请3个工作日内批复。(责任部门: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3.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从市规定的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建设和交通局)

  4.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由市规定的30-6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时间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责任部门:环保水务局)

  (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评价机制。

  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情预警评估工作,对审批改革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违法违规单位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违法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其诚信行为与公司、个人绩效考核挂钩。(责任部门:监察局、发改局)

  2.建立健全后评价制度。对行业和地区发展、环境保护、新型投融资模式等有重要意义以及涉及社会民生、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2年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其审批内容、其他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发改局)

  (七)明确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修改和退件等有关规定。

  1.推行“容缺受理”。对于核心材料齐备、符合标准,不存在原则性错误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可先行批复,同时附上书面通知书,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修改、补充的材料清单。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复文件和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材料补报提供给审批部门。(责任部门:各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2.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核心材料缺失,存在较大问题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将修改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对于经过修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经过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次将修改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对经过2次以上修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作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责任的参考因素。(责任部门:各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3.审慎进行退件处理。对于经过审核,存在严重问题或原则性错误的,确须进行退件处理的申报材料,应经过处(科)室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做退件处理。对于此前已建立退件机制的部门,退件处理权限上升一级。退件需一次性明确告知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清单或修改要求,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以新的理由再次退件。(责任部门:各项目审批部门)

  4.明确评估/评审后申报材料修编时限。审批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工作并出具修改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相关申报材料的修编工作,并将修编后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审批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加强与评估/评审单位对接并达成一致意见。(责任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八)进一步推进事权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评审事权下放,统一我区评审事权下放的标准,参照《南沙新区农村水改项目招标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执行的建设项目及按照《南沙区水务分级建设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农村水改项目、村居环境完善和提升工程、机耕路硬底化、市级美丽乡村创建工程、城中村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主要道路硬底化、村村通公路工程、农村路灯亮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建设项目),目前尚未报送区财政局评审的,评审权(包括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均下放到各镇(街),在审项目仍由区财政局完成相关评审工作。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以事权下放方式委托各镇(街)实施项目管理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2016〕23号)中有关优化资金拨付工作规定下拨资金。(责任部门:财政局,镇(街))

  四、推进审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在调整优化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审批管理模式,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体系。推进探索“净地”出让、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措施。

  (一)建立“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

  1.统筹利用“三规合一”成果,加快建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综合管线、人民防空等多规划融合的“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构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多种规划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

  2.整合国土、规划两套坐标系为统一的坐标系统,为各级各部门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奠定技术基础。(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3.整合国土、规划信息,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统筹布局各类专项设施用地的“一张图”平台,并通过信息联动、开放共享,实现国土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理平台合一,形成全区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城市建设信息管理平台。(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探索实施“净地”出让。

  1.“除城市更新项目和前置审批用地以外,在供地前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土地开发中心牵头完成宗地用地结案、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地铁保护、历史建筑及文物勘查,以及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工作,实现‘净地’出让”。(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开发中心)

  2.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地形图等材料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开发中心)

  3.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进行项目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如需征询民防、地铁、航空等专业部门意见,以及其他因项目建设需要由企业向各专业部门征询水土保持、卫生学、抗震、安全评价、交通评价、文物保护等专业意见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土地中心协调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土地开发中心)

  (三)探索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

  在社会投资类项目中逐步实行将行政审批中的技术审查部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中审查,使技术审查更专业、更有效、更具服务型,审批部门依据或参考第三方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的细化标准,先行委托部分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试行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待成熟后逐步放开具有相关资质即可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压缩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四)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

  1.部署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各部门审批系统、缴费信息共享系统实时对接。依托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实现项目建设周期内唯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全过程实现同一号码、同一平台监管,统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入口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实现网上办事大厅单点登录,推进申请材料和证照电子化。(责任部门:政务办、工科信局、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2.项目建设单位(或企业)一次性递交经盖章确认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并上传扫描件,各审批部门共享相关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后上传批复文件供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阅。各审批部门要精简申请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证照材料。(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3.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使用统一的网上办事身份认证体系,并实现相关审批结果同步签发电子证照,进行信息共享和互认互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主动共享规划测量、房地产测绘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测量的成果信息并互认。(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五)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

  1.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管理,梳理和精简事项申请材料,制定事项、材料、行政事业性收费3张清单,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重新梳理办事指南,制定各阶段统一申请表单,并根据新的办事指南对申报项目予以收件、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及审批档案存档等。(责任部门: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各项目审批部门)

  2.建立主动告知审批事项制度。对于社会投资类项目,在所有审批环节之前指引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水土保持、节能节水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其他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或承诺时间内检查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制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3.建立审批联动协调机制。涉及跨镇(街)、跨层级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审批协调会进行研究,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六)试点建立联合审图工作机制。

  1.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试点开展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咨询、协调、决策机制,统一收件,并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水务、公安消防等多部门或审图机构以征求意见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开展联合审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2.审查通过后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再由各部门依据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分别核发行政许可文件。经联合审查确定的施工图可作为建设项目后续实施建设、预售测量、竣工验收的依据。(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1.加强违法违规惩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有关法规、规章执法,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惩处力度并严格处罚。(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网上中介超市,营造公开透明、开放竞争的中介配套服务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后,将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3.对垄断性(指不超过3家)中介机构实行限时服务,非垄断中介服务实行承诺服务,公开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制定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和建立中介服务评价机制。(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诚信档案。

  将企业诚信记录、中介机构服务评价结果与行业监管结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办)

  (九)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时,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促进项目落地。(责任部门:各规划编制部门、环保水务局)

  五、相关要求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执行。

  各相关单位依据本方案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以及办事指南,并视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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