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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4-06-19 0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9]12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5日

  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高级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9年起,我省高等学校全部自主开展本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山西大同大学大同师范分校、山西大同大学浑源师范分校、长治学院师范分院、长治学院沁县师范分院、忻州师范学院五寨分院、吕梁学院离石师范分校、吕梁学院汾阳师范分校等市属师范分校(院)所属高等院校教师参加归属校本部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二、评审范围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含民办高校)任教的在聘(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指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组建评委会

  (一)2019年起,各高校要按照政策规定申请组建本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批准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认定本校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教师高级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长期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受聘教师高级职务3年以上(评审教授的,须受聘教授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2.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学术道德高尚,诚实守信;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政策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

  3.专业学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和国内、省内知名专家。

  4.身体健康并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委员会在一届任期内,如需对评委库成员进行调整或追加,应及时核准备案。

  (四)各高校应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四、评审条件

  (一)思想品德要求

  1.坚持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学校应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晋教人〔2013〕59号)制定可操作、可考核的条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严格考核并评定等级,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方可推荐申报教师职称评审。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学校要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2.对有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教师,应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相应处分。

  3.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称须有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要求,由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要求

  1.具有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

  2.原则上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高职高专院校艺术类教师晋升教师高级职务可适当放宽到已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在读研究生。高职高专双师型教师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及从企业或社会组织调入高职高专院校已具有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教师,暂不要求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须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其他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晋升副教授、50周岁以下(196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晋升教授者,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各高校在不低于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晋升高校教师高级职称的学历学位要求。

  (三)任职年限要求

  1.晋升教授,须副教授任职满5年,即2014年底前聘任。

  2.晋升副教授,须讲师任职满5年,即2014年底前聘任;或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2017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3.破格申报评审者,只准比上述规定任现职时间提前2年。博士破格晋升副教授须试用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不破格评审。

  任职年限的计算,自本单位根据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下达聘任文件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四)考核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正常晋升者,其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都要在合格以上;破格晋升者,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都在合格以上,且在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五)参加培训要求

  申报教师高级职称的人员,须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5〕29号)完成继续教育和培训,各学校要完善相关培训政策,支持教师专业发展(破格晋升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的参评人员不做要求,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的参评人员在援派期间不做要求)。

  (六)自主评审评价标准制订要求

  1.各高校在不低于《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附件2)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经省人社厅、教育厅批复后执行(条件作出修订时须报省人社厅、教育厅重新批复)。

  符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条件的,可破格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受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条件参评。

  鼓励高校结合实际建立以“代表性成果”晋升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关于学术论文和专著相关要求仍按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文件附件3执行。

  五、评审程序

  各高校按照以下要求,自主制定申报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学校开始年度评审工作时,应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价标准、拟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学术答辩、学科分组和学科组评委及执行评委抽取规则等),并向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二)个人自主申报

  申报人员根据本校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履行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三)代表作外审和论文查重检测

  1.申报教授职务实行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制度,统一送省外同行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符合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文件附件3规定。申报副教授职务论文论著代表作是否实行同行专家鉴定制度由各学校评委会自行确定。

  2.申报高级职务提交的论文,按照规定需要检测重复率,统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学校规定。

  (四)民主评议

  各校要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和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出具鉴定意见。

  (五)材料审核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应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接受评审材料抽查

  各校参评材料收审和公示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申报人员花名表并接受对参评材料的抽查,抽查合格后,组织进行学术答辩、学科评议、召开评审会表决。

  (七)学术答辩

  凡参加教师高级职务晋升,须参加学校当年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答辩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规则》和本校当年的答辩要求执行。答辩结果当年有效。破格晋升须学术答辩成绩为优秀。上年度答辩未通过者,须提交新的学术成果。

  (八)学科评议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或者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在评委会上介绍申报人的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九)评委会表决

  含多个(7个以上)专业学科的,应从评委库中抽取专家25名左右,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表决时,实到评委人数、应达到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少于17名);含专业学科较少(少于6个)的,应从评委库中抽取专家17名左右,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表决时,实到评委人数应达到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少于11名);专业学科组单一的,应从评委库中抽取专家11名左右,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表决时,实到评委人数达到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少于7名)。

  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十)接受表决结果抽查

  评委会表决结束后,向省人社厅、教育厅提交表决结果(包括学科组评委名单、执行评委名单、表决计票结果、各环节不通过人员名单及系统生成的通过人员花名表),接受抽查。抽查合格后,在校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高校要及时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申报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十一)审核发证

  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后自行发文公布。职称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由各高校评委会用印、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四)学校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评议员对执行评委产生、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等评审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五)各高校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年评审,应在年内完成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对未能按时完成评审的评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1.凡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评高校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务。转评人员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并有1篇(在规定的篇数内)到高校教师岗位后发表的论文,并达到相应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由外省调入的高校教师,其职称按照《关于外省调入或整体划归我省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晋教师〔2017〕21号),由学校所属省直主管部门进行首次确认,市属学校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首次确认。由省内其他单位调入的高校教师,其职称需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认定后聘任。

  3.各高校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校级职称评委会要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

  4.评审涉及的评审费和答辩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44号)执行。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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